周某山非法持有彈藥案-行為人將非法持有的彈藥贈與他人,他人持該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行為的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6-16-1-048-001
關鍵詞
刑事/非法持有彈藥罪/贈與/人員傷亡/因果關系/罪責刑相適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山與梁某(另案處理)系同學關系。2017年,梁某以打獵為由多次向周某山索要子彈。同年秋季,周某山在自家倉房內找到一盒用于口徑槍發(fā)射的三角牌子彈約40余發(fā),以及獵槍子彈五六發(fā),并將這些子彈全部贈與梁某。2019年3月25日下午,梁某持購買的槍支并使用周某山送其的三角牌子彈,先后將五人殺害。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在梁某作案時所駕駛的車輛中發(fā)現(xiàn)一個三角牌子彈包裝盒,盒內裝有4枚“普通級三角牌5.6mm運動長彈”。同年3月27日,周某山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涉案事實。(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略)
內蒙古自治區(qū)開魯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內0523刑初44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周某山無罪(其他判項略)。宣判后,開魯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內05刑終12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其他判項略)。
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對被告人周某山宣告無罪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內刑抗3號再審決定,指令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6日作出(2021)內05刑再11號刑事判決:撤銷本院(2020)內05刑終12號刑事裁定和開魯縣人民法院(2019)內 0523刑初 443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周某山無罪的判項;原審被告人周某山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其他判項略)。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周某山非法持有彈藥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5號,2009年修正,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fā)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fā)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鄙暄灾?,我國法律對槍支、彈藥實行嚴格管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更不得隨意處分。行為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數(shù)量未達到入罪標準,但是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也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論處。這里的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不僅限于槍支、彈藥走火等導致的,還包括行為人隨意處分,如贈與他人,被該人用于違法犯罪所導致的。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山明知其所持子彈具備造成人員傷亡的可能,亦明知法律規(guī)定對槍支、彈藥嚴格管控,仍將子彈贈與梁某,其行為對公共安全及槍支、彈藥管理制度產生的潛在危害,不但沒有隨著轉移行為而消失,且處于流動狀態(tài)的彈藥增加了現(xiàn)實危險性,屬于非法轉讓。雖然被告人周某山非法持有彈藥數(shù)量未達到《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非軍用子彈二百發(fā)以上”的入罪標準,但其將非法持有的彈藥贈與梁某,梁某使用該彈藥造成五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周某山贈與梁某的彈藥系梁某持槍殺人所用彈藥的直接來源,贈與彈藥行為與梁某犯罪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屬于上述條款第五項“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情形,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
綜上,考慮被告人周某山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且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適用緩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為人非法持有的彈藥數(shù)量未達到相關入罪標準,但是將彈藥贈與他人,致使該人利用彈藥實施違法犯罪造成人員傷亡的,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情形,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非法持有彈藥罪論處。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8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5號,2009年修正)第5條第1款
一審:內蒙古自治區(qū)開魯縣人民法院(2019)內0523刑初443號刑事判決(2019年12月4日)
二審: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內05刑終12號刑事裁定(2020年7月10日)
再審: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內05刑再11號刑事判決(2025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