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發(fā)文日期2026年07月2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6年07月24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為加強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21號),稅務總局配套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15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 《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為加強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21號)。與財稅公告相配套,為便于納稅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制發(fā)了《公告》。
二、 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如何確定的?
為便于納稅人申報繳稅,《公告》規(guī)定,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管理以與裝入離岸信托財產相關的境內主要生產經營企業(yè)登記注冊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不存在境內生產經營企業(yè)的,按照與離岸信托相關的境內財產所在地確定;既不存在境內生產經營企業(yè)也不存在與離岸信托相關的境內財產的,按照境內經常居住地確定。
例1:納稅人A是境外上市企業(yè)的實際控制人,通過股權或協(xié)議控制的境內企業(yè)位于甲地,如其將境外上市企業(yè)關聯的股權等財產裝入離岸信托,則其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境內企業(yè)的登記注冊地,即甲地稅務機關。
例2:納稅人B在境內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將與位于乙地境內財產相關聯的境外財產裝入離岸信托,則其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境內財產所在地,即乙地稅務機關。
例3:納稅人C在境內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境內經常居住地為丙地,將境外現金財產裝入離岸信托,則其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境內經常居住地,即丙地稅務機關。
為便于離岸信托納稅人申報,對2025年度已辦理匯算清繳申報并補稅或退稅的納稅人,繼續(xù)以匯算清繳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三、 離岸信托納稅人的辦稅渠道是怎樣的?
《公告》發(fā)布后,稅務部門將同步升級稅收管理系統(tǒng)功能??紤]到離岸信托涉稅事項較為復雜,為便于納稅人現場咨詢和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可攜帶相關資料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后續(xù)稅務部門還將提供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渠道。
四、 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繳稅時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公告》區(qū)分離岸信托不同情形,規(guī)定了不同的報送資料。一般情況下,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的居民個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并附報《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以及離岸信托財務報表、運營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資料。
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的非居民個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填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并附報《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
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并且受益人存在居民個人的,居民個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并附報《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以及與取得分配所得相關的佐證資料。
納稅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資料的,應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稅務機關要求報送其他佐證資料的,納稅人、受托人應當配合。納稅人存在離岸信托終止等特殊情況的,還需要按規(guī)定提交其他資料。
五、 分期繳稅的條件及備案流程是什么?
為減輕離岸信托終止等環(huán)節(jié)稅收負擔,對按照稅法規(guī)定申報后繳稅存在困難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在5年內分期均勻繳納稅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居民個人或受托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稅備案表》。居民個人、受托人逾期備案或者不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例4:納稅人D為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后離岸信托于2026年11月終止并完成清算,2026年12月2日因繳稅存在困難,當天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進行分期繳稅備案后,可以在五年(2026年12月至2027年11月、2027年12月至2028年11月、2028年12月至2029年11月、2029年12月至2030年11月、2030年12月至2031年11月)內分期繳納稅款。納稅人應當按照備案要求,按時足額繳納稅款。
六、 居民個人在境外已經繳納了與離岸信托相關的個人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應如何辦理抵免?
居民個人在境外繳納了與離岸信托相關的個人所得稅性質的稅款,符合我國稅法規(guī)定的抵免條件的,可以在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申報境外所得時辦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
七、 離岸信托受托人應承擔哪些義務?
離岸信托受托人應按照規(guī)定準確核算離岸信托運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收益及分配情況,按納稅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并協(xié)助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完成申報繳稅和資料報送等事項。
八、 對不遵從的納稅人,《公告》規(guī)定了哪些措施?
納稅人、受托人未按規(guī)定提供、報送資料以及申報繳納稅款的,以及中介機構等代理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個人、受托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guī)定處理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