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2026年07月24日
時效性2026年07月27日生效
發(fā)文字號法釋〔2026〕13號
施行日期2026年07月27日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9次會議、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2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1次會議、2026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為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根據(jù)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下列人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一)證券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二)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第二條 具有下列行為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一)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
(二)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lián)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第三條 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保C合以下情形,從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lián)程度等方面予以認定:
(一)開戶、銷戶、激活資金賬戶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銷指定交易(轉托管)的時間與該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的;
(二)資金變化與該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的;
(三)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合約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的;
(四)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合約時間與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基本一致的;
(五)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期貨合約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的;
(六)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期貨合約行為,或者集中持有證券、期貨合約行為與該證券、期貨公開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的;
(七)賬戶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關聯(lián)或者利害關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情形。
第四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二年內三次以上從事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的;
(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獲利或避免損失數(shù)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證券法、期貨和衍生品法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實施或者與他人共同實施內幕交易行為的;
(二)以出售或變相出售內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交易的;
(三)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五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千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第六條 本解釋所稱“內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內幕信息自形成至公開的期間。
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發(fā)生時間,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政策”、“決定”等的形成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
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zhí)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zhí)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相關決策人員向關系密切人員透露形成內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時間,或者根據(jù)該初步意向進行相關交易的時間,應當視為動議的初始時間。
內幕信息的公開,是指內幕信息在國務院證券、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
第七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shù)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八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占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shù)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占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但交易行為明顯不符合收購目的,且無正當理由的除外;
(二)按照內幕信息形成之前或者知悉、獲取內幕信息之前訂立的有明確交易方式、數(shù)量、價格、時間等要素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且相關合同、指令、計劃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三)依據(jù)已被他人公開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第十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違法所得”,是指通過內幕交易行為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
內幕信息的泄露人員或者內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員未實際從事內幕交易的,其罰金數(shù)額按照因泄露而獲悉內幕信息人員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計算。
第十一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