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發(fā)文日期2003年09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法函〔2003〕253號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1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人民法院裁決應當"復議前置"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已超過期限的復議申請是否受理的請示》(鄂法制文〔2003〕12號)收悉。經(jīng)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同意,現(xiàn)函復如下:
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內(nèi)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時已經(jīng)超過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根據(jù)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處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達之日的時間,不計入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二、 除前述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時超過法定申請期限,又沒有正當理由的,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不予受理。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人民法院裁決應當"復議前置"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已超過期限的復議申請是否受理的請示
(2003年7月10日, 鄂法制文〔2003〕12號)
國務院法制辦:
最近,我辦收到一份關于要求撤銷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在知道頒證行為超過60日復議申請期限但又未超過三個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按照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jīng)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由,裁決準許原告撤訴。原告接到法院裁決后,到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該復議申請是否應當受理,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未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又無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應當不予受理。另一種意見認為,從行政復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出發(fā),申請人雖然超過了復議申請期限,但法院依法作出了要求"復議前置"的裁決。如果對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申請人則喪失了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應當予以受理。
我辦傾向于第二種意見。是否妥當,請予批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