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公室
發(fā)文日期2008年11月1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調辦建管〔2008〕83號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證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和《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結合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水北調東、中線一期主體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對象分別為項目法人、建設管理單位(包括代建單位、委托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工程參建單位。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工作由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南水北調辦)統(tǒng)一領導,省(直轄市)南水北調辦事機構、項目法人分級負責組織實施。其中:
1、南水北調辦負責對項目法人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2、相關省南水北調辦事機構受南水北調辦委托,負責對東線工程和漢江下游治理工程項目法人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3、相關?。ㄖ陛犑校┠纤闭{辦事機構會同項目法人,負責對中線干線工程委托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4、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對直管和代建工程建設管理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協同相關省(直轄市)南水北調辦事機構負責對委托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5.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對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參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分為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考核。其中,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分為通用目標和項目適用性目標。生產安全事故實際發(fā)生率超過控制指標時,考核對象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合格是參加文明工地評選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 通用目標是考核對象應當完成的安全生產目標(詳見附件1),考核采用合格制??己私M織單位可以在附件的基礎上根據考核需要,經南水北調辦同意增加考核項目??己隧椖恐杏幸豁棽痪邆鋾r,則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七條 項目適用性目標考核是在通用目標考核合格的基礎上,根據工程項目具體情況進行的評估考核(詳見附件2.1-2.4),考核采用四級等級制(Ⅰ、Ⅱ、Ⅲ、Ⅳ)。考核組織單位可以在附件的基礎上根據考核需要增加考核項目以及細化考核內容和權重。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年度考核與日??己讼嘟Y合的辦法。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第九條 南水北調辦以及省(直轄市)南水北調辦事機構組織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由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專家組成的考核工作組負責??己斯ぷ鹘M成員實行回避制度。
考核工作組成員在考核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
第十條 考核工作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拒絕。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對反映的情況以及提供的相關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通用目標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頓,限期達到合格標準。年度通用目標考核不合格或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及等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單位,不得評先評優(yōu)。發(fā)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取消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包括代建、施工、勘察(測)設計、監(jiān)理等單位)一年內參加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有關項目的投標資格。發(fā)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時,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暫扣或者吊銷直接責任單位有關證照,并取消其二至三年內參加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有關項目的投標資格。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執(zhí)行國務院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二條 考核對象通用目標考核合格且未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及等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非直接責任單位,適用性目標考核結果分為四個等級,其中Ⅰ級,應當90%以上(包括本數,下同)的考核內容評估為A級,沒有D級;Ⅱ級,應當80%以上的考核內容評估為A級,沒有D級;Ⅲ級,考核內容評估為D級的不超過20%;Ⅳ級,考核內容評估為D級的超過20%以上??己私Y果為Ⅳ級的單位應當進行整頓。
第十三條 南水北調辦將在考核結果為Ⅰ級的單位中評選安全生產管理優(yōu)秀單位,并對單位以及相關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被評為優(yōu)秀的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單位,在參與南水北調工程其他項目投標時,其業(yè)績評分根據南水北調辦有關規(guī)定可適當加分。
第十五條 南水北調辦組織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以及評選結果將在中國南水北調網公示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南水北調辦建設管理司組織進行復審。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南水北調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