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9年05月2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9]司公字第47號
施行日期1989年05月24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證司關于為澳門十八歲以下非法入境者出具有關公證書事的通知
(1989年5月24日 [89]司公字第47號)
福建、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據了解,澳門政府一月初對非法入境的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進行登記,經審查后可發(fā)放澳門身份證。如當事人在內地出生,登記時須提供五種證明,其中包括內地公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的出生公證書(須附照片)和當事人父母的結婚公證書。為此,你省各公證處辦理了大量上述公證事項。但因當事人系偷渡出境不能親自回內地申辦公證以及當事人提供假證明欺騙公證機關的情況較多,給公證處辦理公證帶來了一定困難。經商國務院港澳辦三司,現就辦理用于上述登記目的的公證書應注意的問題通知如下:
1. 澳門政府登記、發(fā)放身份證的舉動有利于穩(wěn)定澳門的社會秩序,我公證機關應積極受理,盡快出證。
2. 公證處在辦理公證時,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辦理公證的程序規(guī)定,注意調查核實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堅決不搞照顧出證,以維護公證處的信譽。
3. 辦理出生公證時,如當事人不能親自來公證處或無可靠的足以證明當事人與照片是同一人的證明時,出生公證書上一律不附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