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9年05月1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9]司公字第41號
施行日期1989年05月13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證司關于對赴澳大利亞自費留學生申辦經歷公證涉及幾個問題的復函
(1989年5月13日 [89]司公字第41號)
上海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
你處滬司公管發(fā)字(1989)第10號《關于對赴澳大利亞自費留學生申辦經歷公證涉及幾個問題的請示》函收悉。關于辦理經歷公證中涉及當事人服兵役、服刑、待業(yè)及受過勞動教養(yǎng)等應如何表述問題,經研究認為:
一、 關于服兵役經歷,證詞可表述為:“××××年×月至××××年×月依法服兵役。”
二、 關于服刑經歷,證詞可表述為:“……××××年×月至××××年×月,因犯有××罪,依法服刑”。
三、 關于待業(yè)經歷,證詞可表述為:“……××××年×月至××××年×月在家待業(yè)”。
四、 關于勞動教養(yǎng)經歷,證詞可表述為:“……××××年×月至××××年×月,因××問題,在××地被勞動教養(y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