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89年08月1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9]公發(fā)14號
施行日期1989年08月16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這個法的制定和實施,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的重要步驟,對于有效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促進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改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推進廉政建設,都有重要作用。建立行政訴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也是一個強有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同時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執(zhí)法活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了切實保證《行政訴訟法》的順利實施,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在該法實施前,認真做好以下幾項準備工作:
一、 在干警中廣泛進行宣傳、教育和業(yè)務培訓。各級公安機關要有計劃地組織全體干警,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認真學習《行政訴訟法》,充分認識實行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意義,了解法律規(guī)范的內容,特別要熟知其中與公安工作有關的條款。治安、戶籍、刑偵、交通、消防、出入境管理等部門的干警,還要熟練掌握與本部門業(yè)務有關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在宣傳教育中,要結合思想和工作實際,研究解決實施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堅決糾正和克服一切不依法辦事的錯誤思想和習慣,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增強法律知識和業(yè)務能力。要充分發(fā)揮法制部門和公安院校的作用,有計劃地抓好對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干部的輪訓和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業(yè)務培訓,以適應公安行政訴訟工作的需要。
二、 盡快建立健全復議、應訴機構,設置專職委托訴訟代理人?!缎姓V訟法》實施后,公安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將大量增加,工作難度也會相應增大。兩年來治安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的實踐證明,加強復議工作、設置專職委托訴訟代理人并提高其素質,對于減少應訴案件和取得應訴案件的勝訴具有積極的作用。各省、自治區(qū)公安廳應當盡快建立復議、應訴指導機構;直轄市和地、市公安機關以及大中城市的公安分局應當設置專門的復議、應訴機構;縣級公安機關設置專職復議、應訴機構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根據情況設立專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復議、應訴機構原則上應設在各級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復議工作任務較重的直轄市和地市以下公安機關的治安、交通部門,可以設立專門的法制機構或復議機構,負責有關業(yè)務方面申訴案件的復議工作,并接受上級法制部門的指導。各地要抓緊選調一批既熟悉公安業(yè)務,又有一定法律知識的精干人員充實法制部門。編制名額可以通過內部調劑解決,去年增編還未用完的地方,可以從增編定額中給法制部門增加適當的編制。同時,要給法制部門相應增加辦案經費和裝備,為做好復議、應訴工作提供物質保障。
三、 對公安行政執(zhí)法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為了掌握情況,摸清問題,改進各項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機關在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要有計劃地對公安行政執(zhí)法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列入《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公安行政行為,特別是審批和實行勞動教養(yǎng)、收容審查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工作。對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要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同時,抓緊制定改進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尤其要下決心堅決糾正目前普遍存在的勞動教養(yǎng)審批把關不嚴,收審面寬、超期和收審場所管理混亂等問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應將執(zhí)法檢查和改進措施情況,于明年第一季度、最遲于明年六月底以前報告公安部。
四、 抓緊清理、完善與《行政訴訟法》密切相關的公安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全國性的公安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內部規(guī)定,由公安部統(tǒng)一進行清理。各地對現行有效的地方公安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要按照程序規(guī)定,分期分批地向社會公布;對已經過時的要及時廢止;不完善的要抓緊修訂。對以內部文件為依據的公安行政行為,要盡快提出立法建議。
五、 要切實加強對各項準備工作的領導?!缎姓V訟法》實施前的準備工作,頭緒多,困難大,要求高,面臨的任務十分艱巨,時間也很緊迫。因此,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各項準備工作的領導,并組織專門力量,進行全面細致的調查研究,提出有效措施。廳、局長要親自抓,并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廳、局長負責組織協(xié)調。對公安機關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如警力、經費、裝備等,要在搞好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爭取得到妥善解決。各地公安機關在以上準備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公安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