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62年07月2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研字第40號
施行日期1962年07月2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安徽省計劃委員會人事處:
你處關于常福虎、常銀花婚姻問題的來函已收到。我們意見:根據(jù) 婚姻法的精神,異父異母的兄妹可以結婚,同父異母的兄妹不能結婚。對常氏兄妹的婚姻問題,因為我們不能確定他們之間的血統(tǒng)關系,無法提出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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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異父異母兄妹結婚問題的復函
來源: www.yamiyani.com 日期:2023-10-17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62年07月2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研字第40號 施行日期1962年07月2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安徽省計劃委員會人事處: 你處關于常福虎、常銀花婚姻問題的來函已收到。我們意見:根據(jù) 婚姻法的精神,異父異母的兄妹可以結婚,同父異母的兄妹不能結婚。對常氏兄妹的婚姻問題,因為我們不能確定他們之間的血統(tǒng)關系,無法提出具體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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