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78年5月2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78]法司字第29號
施行日期1978年05月2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現(xiàn)將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在加拿大B.C.省辦理遺產繼承的幾個問題》轉發(fā)給你們。望轉發(fā)所屬各公證處,供辦證時參考。
附: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在加拿大B.C.省辦理遺產繼承的幾個問題 (78)領二字第700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廳:
根據(jù)幾年來辦理遺產案中出現(xiàn)的問題,以及加拿大B.C.省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規(guī)定,我駐溫哥華總領館就辦理這類案件,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請轉發(fā)給各地方法院公證處,供辦案時參考。
一、 立案。我國公民的親屬在加拿大B.C.省,死后留有遺產。如果他們有權繼承,并要我們代聘律師辦理,應向我司或直接向我駐溫哥華總領館提供下列情況:死者的中、英文姓名,職業(yè),生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包括城市和醫(yī)院名稱),遺產總值以及有關繼承該項財產的文件(如遺囑和有關書信等)。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全部情況,也須提供死者在加拿大使用的英文名字和大概情況,以便進行調查。否則,就無法向有關部門查詢和委托律師辦案。
二、 繼承財產的證明文件。辦理遺產繼承,必須準備兩個基本文件:“委托書”和“繼承權證明書”(或根據(jù)繼承權要求頒發(fā)的“親屬關系證明書”和“結婚證明書”)。
如果有兩個以上同等繼承權者,可列入同一的“繼承權證明書”;如果繼承人分散在各地居?。ò▊€別在海外),也可把他們的姓名、地址和與死者的關系等列入同一證書;如果同等繼承權者中有個別已去世,必需有證明死亡的證件(也可在繼承權證明書上加注證明)。
因為我國頒發(fā)的證明文件均用中文,受委托的律師須把它譯成英文,送有關部門使用。而翻譯證明文件,律師是按件另行收費的。所以,翻譯的文件越多,律師的費用就越大。
三、 遺產的繼承與分配。根據(jù)加拿大B.C.省遺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據(jù)說加拿大各省的規(guī)定有些不同),遺產的繼承和分配主要如下:
1.如死者有遺囑時,遺囑執(zhí)行人在遺產管理獲法院許可后6個月將按遺囑進行分配。如果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對遺囑有異議,只能在這6個月內向省高等法院提出要求仲裁。過期法院將不受理。
2.死者的非正式結婚妻子(去世之日起以前兩年以上和死者同居者)和非婚生子女(去世之日起以前一年以上由死者撫養(yǎng)者),同樣有權在死者去世后6個月內提出對遺產的要求。法院將對他們的要求給予考慮,包括對遺囑的修改和無遺囑的遺產繼承問題。
3.無遺囑遺產的分配規(guī)定如下:
(1)死者有遺孀。遺孀對遺產的繼承權,有以下的規(guī)定:
①死者有遺孀和子孫,其遺產凈值不超過兩萬加元,全部遺產歸遺孀(注:“凈值”是,在支付債務、安葬費、管理費和遺囑查驗費后所剩下的全部財產,包括在本省內、外的財產。下同)。
如果遺產凈值超過兩萬加元,遺孀有資格獲得兩萬加元的繼承權,余額按下述辦法分配:
A.如果死者有遺孀和一個孩子,遺孀可分得余額的一半;
B.如死者有遺孀和兩個以上的子女,遺孀可分得余額的三分之一。
如果死者的一個孩子已經去世。這個孩子也有子孫,且在死者死亡之日還活著,死者遺孀應獲得的遺產數(shù),與死去的孩子在世時相等。
②死者有遺孀而無子孫,全部遺產由遺孀繼承。
(2)死者的子孫對遺產的繼承權。死者的遺產,扣去遺孀繼承的部分,按血緣關系在家系中進行分配。
(3)如果死者既無遺孀又無子女,遺產由其父母繼承。如果父母均活著,每人各占一半。如一人已經去世,遺產由另一(父或母)繼承。
(4)如果死者既無遺孀又無子女、父母,遺產由其兄弟姐妹均分。如果兄弟姐妹中有人死亡,則其子女可以得到他們的父(或母)應分得的那一份。
(5)如果死者無遺孀、子孫、父母、兄弟和姐妹,他的遺產由其侄兒和侄女均分。
(6)如果死者連上述所有親屬都沒有,其遺產將在與死者血緣最近的親族中均分。
4.如沒有遺囑的遺產,沒有人提出繼承的時候,遺產由公共信托局代保管一段時間,據(jù)說一般是數(shù)年至十年,仍無人認領,則充公。
1978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