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中央法制委員會
發(fā)文字號:法審字第328號
公布日期:1953.07.13
施行日期:1953.07.1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行政許可批復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未經登記而同居的可否準其申請離婚登記的答復
(法審字第328號 1953年7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53)滬府秘二字第一六三二號函收到。所詢在貫徹婚姻法運動月后未經登記而同居的可否準其辦理離婚登記問題。經與有關部門聯(lián)系研究的結果如下:
對具備結婚條件而僅欠缺登記手續(xù)的,政府應分別情況負責處理:
?。ㄒ唬┟髦獞怯浂吹怯浗Y婚者,提出離婚,必須予以批評教育或警告,當他們接受教育后,可以準其進行離婚登記;
?。ǘ┗橐龇ㄐ麄魃形雌毡樯钊氲貐^(qū),當事人結婚當時對結婚登記缺乏認識者,可準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