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1年08月1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經]函〔1991〕82號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1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經)〔1990〕30號關于在尚未審結的不服管轄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二審裁定可否繼續(xù)適用 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 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管轄的規(guī)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被原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又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在 民事訴訟法施行后審理時,應審議原裁定適用當時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事訴訟法(試行)是否得當,而不是直接引用已廢止的 民事訴訟法(試行)作出二審裁定。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