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2年03月1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1〕民他字第15號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1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德輝訴佳木斯市永恒典當商行房屋典當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復字[91]第1號關于金德輝訴佳木斯市永恒典當商行房屋典當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jīng)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我們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以“當票”的形式簽訂的協(xié)議,從其內容看,它不同于民間的一般房屋典當,不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實質上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當商行借款的合同,故定為抵押借款合同糾紛為宜。對典當商行先扣除利息的作法,不應支持。具體處理時,可參照我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合情合理地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