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6年04月1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經〔1996〕110號
施行日期1996年04月1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6年4月18日 法經[1996]110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粵高法審監(jiān)立字第1號“關于深圳聯(lián)昌印染有限公司訴香港益鋒紡織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糾紛案擬立案受理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同意你院的審查意見,即雙方當事人之間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既約定涉外仲裁機構仲裁又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按照本院有關司法解釋,該仲裁約定無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聯(lián)昌印染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有管轄權。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