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對交警開的罰單不服,可以拒絕簽名嗎?
袁興軍:《2020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現在交警執(zhí)法會全程開啟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下被處罰人拒絕簽名、拒收的全程。當事人有權選擇拒絕簽名,但是這種拒絕不影響交警的執(zhí)法,反而不利于以后處理交通違法行為,也不方便自己進行復議和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