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丁律師,我發(fā)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但是我和對方的車輛沒有接觸,這種情況下責任怎么認定?對方是否應當賠償我的損失?
丁帥律師: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不以是否“接觸”為構成要件,只要損害后果與其駕駛行為有因果關系,就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即“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并對此具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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