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某某公司申請海事強制令案-訴前海事強制令中排除適用船舶留置權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0-2-448-001
關鍵詞
民事/申請海事強制令/留置權/合同僵局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3日,江蘇某某公司與連云港某某公司簽訂了《船舶建造加工合同》,約定連云港某某公司以來料加工方式建造一艘120.4米自吸自卸砂船,完工日期為2021年2月6日。在船舶建造過程中,經雙方協(xié)商,連云港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3日向江蘇某某公司出具《船舶建造聯系復函》,載明:“……請貴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費170萬元。我公司承諾:在收到上述款項后,于2022年7月10日前完成船舶下水,在2022年8月10日之前完成交船手續(xù)。最終按照雙方所簽訂的船舶加工建造合同辦理結算?!苯K某某公司對此予以接受,并于2022年7月4日按約向連云港某某公司支付了170萬元。2022年10月27日案涉船舶檢驗合格并取得相關檢驗證書。后連云港某某公司未按約交船。江蘇某某公司遂向南京海事法院請求簽發(fā)海事強制令責令連云港某某公司交付船舶檢驗證書,并協(xié)助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
請求人江蘇某某公司申請訴稱,本案被請求人連云港某某公司未按約辦理船舶交付手續(xù)構成違約, 其主張的未付款項不足以支付延期交船產生的費用,且其不占有船舶,不享有船舶留置權,沒有理由留置船舶。交付船舶證書、協(xié)助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屬于海事強制令的范圍,請求人的請求符合強制令的申請條件,并已提供630萬元保函,請求法院予以準許。
被請求人連云港某某公司辯稱,協(xié)助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不是合同約定義務,也不屬于具體明確的海事請求,不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不會對請求人江蘇某某公司造成現實損害,不影響船舶經營。因江蘇某某公司未支付全部船舶建造款,被請求人連云港某某公司可以依法行使船舶留置權,法院應駁回海事強制令申請。
南京海事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蘇72行保1號民事裁定:準許請求人江蘇某某公司的海事強制令申請,責令被請求人連云港某某公司交付“X008”輪的船舶檢驗證書,并協(xié)助請求人江蘇某某公司辦理“X 008”輪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裁定作出后,被請求人連云港某某公司不服,于2023年1月29日提出復議申請。南京海事法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2023)蘇72行保1號復議決定:駁回連云港某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決定認為,在本案船舶建造過程中,經雙方協(xié)商,連云港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3日向江蘇某某公司出具《船舶建造聯系復函》,載明:“……請貴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費170萬元。我公司承諾:在收到上述款項后,于2022年7月10日前完成船舶下水,在2022年8月10日之前完成交船手續(xù)。最終按照雙方所簽訂的船舶加工建造合同辦理結算?!?江蘇某某公司對此予以接受,并于2022年7月4日按約向連云港某某公司支付了170萬元。由此可見,雙方為了推動船舶建造合同的履行,在船舶建造款項尚未結算的情況下,先行就船舶交付條件達成一致意見,明確連云港某某公司應當在收到江蘇某某公司支付的170萬元后,于2022年8月10日之前完成交船手續(xù),對該約定雙方當事人均應當遵守。
關于交船手續(xù)的具體內容。根據船舶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新建船舶必須辦理所有權登記,取得國籍證書方可在我國水域航行、營運。因此為了保障建造船舶的合法運營,連云港某某公司有義務協(xié)助江蘇某某公司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由于連云港某某公司未依約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導致江蘇某某公司投入巨資建造的船舶無法正常航行、營運,已對江蘇某某公司產生現實且緊迫的損害。在此情況下,該院根據江蘇某某公司的申請作出海事強制令,要求連云港某某公司交付船舶檢驗證書并協(xié)助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符合法律規(guī)定。連云港某某公司以船舶建造款尚未結清為由,主張其享有船舶留置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予支持。雙方關于船舶建造合同中的其他款項爭議,可根據合同及相關約定另行結算。
裁判要旨
船舶建造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約定先交付船舶再辦理造船款結算,該約定實際排除了船舶留置權的適用,船舶建造方不得以造船款未付清為由留置船舶。建造方不按約交付船舶檢驗證書、不協(xié)助辦理所有權登記導致船舶無法投入市場運用,給委托方造成損失,委托方向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請求建造方交付證書、協(xié)助辦理所有權登記符合《海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予準許。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56條、第5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
一審:南京海事法院(2023)蘇72行保1號民事裁定(2023年1月17日)
二審:南京海事法院(2023)蘇72行保1號復議決定(2023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