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邵衛(wèi)、陶鴻律師助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無罪
一、案情簡介(當事人為化名)
當事人趙某系二手挖掘機銷售員,其所銷售的挖掘機,既有保持原裝原貌的,亦有外觀翻新的。趙某在銷售過程中,均如實向客戶告知了商品狀況供選擇。其工作不久,即被合肥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偵查。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趙某委托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的邵衛(wèi)、陶鴻律師團隊擔任其辯護人。
二、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后,邵衛(wèi)、陶鴻律師團隊第一時間梳理案件事實、審閱相關交易證據,并緊扣“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及時向偵查機關提交了無罪法律意見書,并多次就本案定性問題與辦案單位溝通交換意見。
1.涉案挖掘機并非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沒有證據顯示趙某銷售二手翻新機,更沒有證據顯示趙某銷售的挖掘機假冒注冊商標。退一步說,即使趙某銷售了翻新機,其聽說翻新機僅是外觀局部翻新,未實施更換、偽造、冒用注冊商標等行為,未侵犯注冊商標知識產權,不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所規(guī)制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2.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明知”之犯罪故意
趙某作為銷售員,并不知曉其商家對挖掘機進行了何種具體部件的翻新,涉及到經營秘密商家也不可能告知翻新的內容。故趙某在主觀上并不“明知”其所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具備構成本罪所必需的故意要件。
3.銷售數額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依法不構成犯罪
趙某的銷售數額較小,且在交易過程中已向客戶如實披露商品為翻新機,其行為并未對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與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實質侵害。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相關典型案例,依法不應追究趙某的刑事責任。
三、偵查機關采納意見,依法終止偵查
經全面審查,合肥市公安局某分局充分采納了邵衛(wèi)、陶鴻律師團隊提出的辯護意見,認定趙某的行為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并依法作出對趙某終止偵查的決定。
律師提示:在商品交易活動中,各方主體應嚴守法律邊界,如實披露商品信息,規(guī)范留存交易憑證。一旦涉入刑事風險,應立即委托專業(yè)刑事律師介入,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