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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220號:嘉興市中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有限公司訴王某集團有限公司、寧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來源: www.yamiyani.com   日期:2023-12-21   閱讀: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3年12月0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2023〕230號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0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來源:(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fā)布第39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指導性案例220號:嘉興市中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有限公司訴王某集團有限公司、寧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3年12月15日發(fā)布)

關鍵詞 民事/侵害技術秘密/使用全部技術秘密/故意侵害技術秘密/損害賠償數(shù)額

裁判要點

1.權利人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了完整的產品工藝流程、成套生產設備資料等技術秘密且已實際生產出相同產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全部技術秘密,但被訴侵權人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訴侵權人構成故意侵害技術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訴侵權人相關產品銷售利潤為基礎,計算損害賠償數(shù)額;銷售利潤難以確定的,可以依據權利人相關產品銷售價格及銷售利潤率乘以被訴侵權人相關產品銷售數(shù)量為基礎,計算損害賠償數(shù)額。

基本案情

嘉興市中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興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蘭素制造商,具有較強的技術優(yōu)勢。上海欣某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欣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5日,經營范圍為生物、化工專業(yè)領域內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及新產品的研制。2002年開始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共同研發(fā)了乙醛酸法制備香蘭素的新工藝,包括縮合、中和、氧化、脫羧等反應過程,還包括愈創(chuàng)木酚、甲苯、氧化銅和乙醇的循環(huán)利用過程。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包括六個秘密點,上述技術秘密載體為涉及58個非標設備的設備圖287張(包括主圖及部件圖)、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第三版)25張。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之間簽訂的《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關于企業(yè)長期合作的特別合同》均有保密條款的約定。

傅某根自1991年進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工作,2008年起擔任香蘭素車間副主任,主要負責香蘭素生產設備維修維護工作。自2003年起,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先后制定了文件控制程序、記錄控制程序、食品安全、質量和環(huán)境管理手冊、設備/設施管理程序等文件。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就其內部管理規(guī)定對員工進行了培訓,傅某根于2007年參加了管理體系培訓、環(huán)境管理體系培訓、宣傳教育培訓、貫標培訓。2010年3月25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制定《檔案與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密制度》。2010年4月起,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員工陸續(xù)簽訂保密協(xié)議,對商業(yè)秘密的范圍和員工的保密義務作了約定,傅某根以打算辭職為由拒絕簽訂保密協(xié)議。

王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某集團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8日,經營范圍為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的研發(fā)、生產,化工產品(除危險化學品)的制造、銷售等,王某軍任監(jiān)事。寧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1日,由王某軍與王某集團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王某軍任法定代表人。寧波王某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由王某科技公司以實物方式出資8000萬元成立,經營范圍為實用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劑)的研發(fā)、生產等,主要產品為香蘭素,王某軍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寧波王某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變更為某孚獅王某香料(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孚獅王某公司)。

2010年春節(jié)前后,馮某義與傅某根、費某良開始商議并尋求香蘭素生產技術的交易機會。同年4月12日,三人前往王某集團公司與王某軍洽談香蘭素生產技術合作事宜,以嘉興市智某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興智某公司)作為甲方,王某集團公司香蘭素分廠作為乙方,簽訂《香蘭素技術合作協(xié)議》。同日,王某集團公司向嘉興智某公司開具100萬元銀行匯票,馮某義通過背書轉讓后支取100萬元現(xiàn)金支票,從中支付給傅某根40萬元、費某良24萬元。隨后,傅某根交給馮某義一個U盤,其中存有香蘭素生產設備圖200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14張、主要設備清單等技術資料,馮某義轉交給了王某軍。同年4月15日,傅某根向嘉興中某化工公司提交辭職報告,同年5月傅某根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離職,隨即與馮某義、費某良進入王某科技公司香蘭素車間工作。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寧波市環(huán)境保護局批復同意王某科技公司生產香蘭素等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批準香蘭素年產量為5000噸。同年6月,王某科技公司開始生產香蘭素。某孚獅王某公司自成立時起持續(xù)使用王某科技公司作為股權出資的香蘭素生產設備生產香蘭素。

2018年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認為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侵害其享有的香蘭素技術秘密。

裁判結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8)浙民初25號民事判決:一、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即停止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設備圖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記載的技術秘密;該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xù)到涉案技術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時止。二、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傅某根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共計350萬元;某孚獅王某公司對其中7%即24.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除王某軍外,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25號民事判決。二、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立即停止侵害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技術秘密的行為,即停止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設備圖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記載的技術秘密,該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xù)到涉案技術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止。三、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傅某根、王某軍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經濟損失155829455.20元,合理維權費用3492216元,共計159321671.20元,某孚獅王某公司對其中7%即11152516.98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的上訴請求。二審宣判后,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890號民事裁定:駁回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已經實際制造了香蘭素產品,故其必然具備制造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包括六個秘密點,涉及58個非標設備的設備圖287張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25張。被訴侵權技術信息載體為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獲取的200張設備圖和14張工藝流程圖,經比對其中有184張設備圖與涉案技術秘密中設備圖的結構型式、大小尺寸、設計參數(shù)、制造要求均相同,設備名稱和編號、圖紙編號、制圖單位等也相同,共涉及40個非標設備;有14張工藝流程圖與嘉興中某化工公司的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的設備位置和連接關系、物料和介質連接關系、控制內容和參數(shù)等均相同,其中部分圖紙標注的圖紙名稱、項目名稱、設計單位也相同。同時,王某科技公司提供給浙江杭某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某公司)的脫甲苯冷凝器設備圖、王某科技公司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附15氧化單元氧化工藝流程圖雖然未包含在馮某義提交的圖紙之內,但均屬于涉案技術秘密的范圍。鑒于王某科技公司已在設備加工和環(huán)評申報中加以使用,可以確定王某科技公司獲取了該兩份圖紙。本案中,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為287張設備圖和25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了其中的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紤]到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圖紙后完全可以做一些針對性的修改,故雖有4項與涉案技術秘密中的對應技術信息存在些許差異,但根據本案具體侵權情況,完全可以認定這些差異是因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在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后進行規(guī)避性或者適應性修改所導致,故可以認定這4項依然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在此基礎上,可以進一步認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了其已經獲取的全部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具體理由是:第一,香蘭素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通常具有配套性,其生產工藝及相關裝置相對明確固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已經實際建成香蘭素項目生產線并進行規(guī)?;a,故其必然具備制造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第二,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拒不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進行了研發(fā)和試驗,且其在極短時間內上馬香蘭素項目生產線并實際投產,王某科技公司的香蘭素生產線從啟動到量產僅用了一年左右的時間。與之相比,嘉興中某化工公司涉案技術秘密從研發(fā)到建成生產線至少用了長達四年多的時間。第三,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對被訴技術方案及相關設備進行過小試和中試,且其又非法獲取了涉案技術圖紙,同時王某科技公司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在向杭某公司購買設備的過程中均已使用了其非法獲取的設備圖和工藝流程圖。綜合考慮技術秘密案件的特點及本案實際情況,同時結合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未提交有效相反證據的情況,可以認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其非法獲取的全部技術秘密。第四,雖然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的香蘭素生產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與涉案技術秘密在個別地方略有不同,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這種不同是基于其自身的技術研發(fā)或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的技術成果所致。同時現(xiàn)有證據表明,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是在獲取了涉案技術秘密后才開始組建工廠生產香蘭素產品,即其完全可能在獲得涉案技術秘密后對照該技術秘密對某些生產工藝或個別配件裝置做規(guī)避性或者適應性修改。這種修改本身也是實際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方式之一。綜上,認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處非法獲取的涉案技術秘密,即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均已被實際使用。

傅某根長期在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工作,負責香蘭素車間設備維修,能夠接觸到涉案技術秘密。2010年4月12日,馮某義、傅某根等三人前往王某集團公司與王某軍洽談香蘭素生產技術合作事宜,迅速達成《香蘭素技術合作協(xié)議》,約定由馮某義、傅某根等人以香蘭素新工藝技術入股王某集團公司香蘭素分廠。傅某根根據該協(xié)議獲得40萬元的對價,隨后將含有涉案技術秘密的U盤經馮某義轉交給王某軍。傅某根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辭職后即加入王某科技公司,負責香蘭素生產線建設,王某科技公司在很短時間內完成香蘭素生產線建設并進行工業(yè)化生產,全面使用了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某公司的設備圖和工藝流程圖。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傅某根實施了獲取及披露涉案技術秘密給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并允許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均系從事香蘭素生產銷售的企業(yè),與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具有直接競爭關系,應當知悉傅某根作為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員工對該公司香蘭素生產設備圖和工藝流程圖并不享有合法權利。但是,王某集團公司仍然通過簽訂《香蘭素技術合作協(xié)議》,向傅某根、馮某義等支付報酬的方式,直接獲取嘉興中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并披露給王某科技公司使用。王某科技公司雇傭傅某根并使用其非法獲取的技術秘密進行生產,之后又通過設備出資方式將涉案技術秘密披露并允許某孚獅王某公司繼續(xù)使用,以上行為均侵害了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的技術秘密。某孚獅王某公司自成立起持續(xù)使用王某科技公司作為技術出資的香蘭素生產線,構成侵害涉案技術秘密。

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并持續(xù)、大量使用商業(yè)價值較高的涉案技術秘密,手段惡劣,具有侵權惡意,其行為沖擊香蘭素全球市場,且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存在舉證妨礙、不誠信訴訟等情節(jié),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拒不執(zhí)行原審法院的生效行為保全裁定,法院根據上述事實依法決定按照銷售利潤計算本案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由于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獅王某公司在本案中拒不提交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和資料,法院無法直接依據其實際銷售數(shù)據計算銷售利潤。考慮到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的銷售價格及銷售利潤率可以作為確定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獅王某公司相關銷售價格和銷售利潤率的參考,為嚴厲懲處惡意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充分保護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決定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2011年至2017年期間的銷售利潤率來計算本案損害賠償數(shù)額,即以2011年至2017年期間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獅王某公司生產和銷售的香蘭素產量乘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的銷售價格及銷售利潤率計算賠償數(shù)額。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本案適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9條、第17條(本案適用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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