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向基層A法院起訴,被告劉某在答辯期內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后該案經A法院一審審理判決之后,被告不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裁定發(fā)回重審。此時,被告劉某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件應當由B法院管轄。
蘇義飛律師:原審判決因實體問題被發(fā)回重審,被告不能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因實體問題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并不包括管轄權的重審,僅僅是指對實體的重新審理。這是由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裁定的性質所決定的,其實質是一個指令性的裁定,即撤銷的僅僅是一審的實體判決,而對于一審或者二審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管轄權裁定是沒有被撤銷的,并不影響該管轄權裁定的效力。
關于發(fā)回重審案件被告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一種觀點認為被告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的規(guī)定,再審程序一旦發(fā)動,即恢復到之前一審的程序中,既然是一審程序,就應當按照一審的要求重新給被告送達應訴材料,允許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一方面,在一審程序中被告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即表示被告是認可A法院有管轄權的,根據程序不可逆原則,被告在再審程序中也不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第一款規(guī)定,原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不得指令原審法院再審。二審法院已經做出發(fā)回重審的裁定,即表明二審法院對原審法院具有管轄權給予肯定。因此,被告在再審程序中沒有權利提出管轄權異議。
蘇義飛律師:原審判決因實體問題被發(fā)回重審,被告不能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因實體問題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并不包括管轄權的重審,僅僅是指對實體的重新審理。這是由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裁定的性質所決定的,其實質是一個指令性的裁定,即撤銷的僅僅是一審的實體判決,而對于一審或者二審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管轄權裁定是沒有被撤銷的,并不影響該管轄權裁定的效力。
關于發(fā)回重審案件被告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一種觀點認為被告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的規(guī)定,再審程序一旦發(fā)動,即恢復到之前一審的程序中,既然是一審程序,就應當按照一審的要求重新給被告送達應訴材料,允許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一方面,在一審程序中被告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即表示被告是認可A法院有管轄權的,根據程序不可逆原則,被告在再審程序中也不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第一款規(guī)定,原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不得指令原審法院再審。二審法院已經做出發(fā)回重審的裁定,即表明二審法院對原審法院具有管轄權給予肯定。因此,被告在再審程序中沒有權利提出管轄權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