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 [82]司發(fā)公字第150號
【頒布時間】 1982-05-02
【生效時間】 1982-05-02
【時效性】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公證處(82)滬證發(fā)字第6號《關于辦理遺囑公證涉及夫妻共有財產的幾點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關于如何認定夫妻共有財產問題,仍應按照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不宜采取變通辦法。夫妻共有財產,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申請遺囑公證的,應先析產,而后公證。沒有析產的,同意你們意見,可寫明“我與配偶的共有財產,未曾分割,屬于我個人的財產,在我死后歸×××繼承。”對于祖?zhèn)鞣慨a,一般應按法定繼承順序辦理;土改時分得的房產,應視為當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的共有房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