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訴濰坊市奎文區(qū)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公房承租人可以作為原告針對征收決定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1-3-005-001
關鍵詞
行政/房屋征收決定/公房承租人/原告資格
基本案情
李某某以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qū)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訴稱:被告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濰坊市奎文區(qū)人民政府關于濰坊市老市府東院片區(qū)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征收濰坊市老市府原辦公區(qū)以東、勝利東街以南、鳶飛路以西、行政街以北區(qū)域內的房屋及其他附屬設施,并決定征收補償按照《濰坊市老市府東院片區(qū)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zhí)行。原告承租的由第三人管理的公房及其附屬設施在征收決定確定的征收范圍內。原告認為該征收決定違反法定公共利益原則,程序違法,嚴重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濰坊市奎文區(qū)人民政府關于濰坊市老市府東院片區(qū)房屋征收決定》。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魯07行初146號行政裁定,認為李某某所居住的房屋系承租第三人濰坊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所管理的公房,故其與涉案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對其起訴不予立案。李某某不服該裁定,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魯行終2112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李某某仍不服該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4483號行政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再審申請人李某某居住的房屋系承租濰坊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所管理的公房,一般來講,在房屋征收法律關系中,直管公房承租人具有特殊地位,其享有長期繳納低房租而居住使用該公房的權利,對該公房享有長期占有和使用權,在經濟地位上近似于房屋所有權人。政府征收必將對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權益造成直接且重大的影響,故直管公房承租人與房屋征收決定之間具有利害關系,具有對房屋征收決定提起訴訟的原告資格。本案中,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涉案房屋系承租公房為由認定李某某與被訴征收決定沒有利害關系不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糾正。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規(guī)定,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被訴征收決定的合法性已被另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行終2458號行政判決所認定,即李某某起訴的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李某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故原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結果正確,本案不予再審。
裁判要旨
直管公房租賃權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居住權而提供的一項具有重大財產利益的權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權,直管公房承租人通過向行政機關申請而獲得直管公房租賃權?;谠擁棛嗬惫芄砍凶馊说靡蚤L期繳納低房租居住該房屋,對該房屋享有長期的占有和使用權,其經濟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征收部門在征收直管公房的過程中,考慮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為對直管公房承租人權益的直接且重大影響,應當對其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護。直管公房承租人與房屋征收決定之間具有利害關系,具有對房屋征收決定提起訴訟的原告資格。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2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69條第1款第9項
一審: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7行初146號行政裁定(2018年8月24日)
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行終2112號行政裁定(2018年12月27日)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4483號行政裁定(2020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