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規(guī)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fā)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第十批)的決定(發(fā)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實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2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26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4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此復
相關鏈接:
強奸罪量刑標準
(198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強奸案件中可否檢查處女膜問題的批復(失效)
(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應慎重處理被害人出庭問題的通知(失效)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0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別被多個互不通謀的人在不同地點強奸可否并案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沒有被害人自訴的強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動受理問題的批復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失效)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失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2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26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4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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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罪量刑標準
(198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強奸案件中可否檢查處女膜問題的批復(失效)
(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應慎重處理被害人出庭問題的通知(失效)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0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別被多個互不通謀的人在不同地點強奸可否并案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沒有被害人自訴的強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動受理問題的批復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失效)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失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