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律人張老師
通過回顧我對成傷機制研究的幾篇不成熟的文章,結合我接觸的實際案例,花了點時間,梳理了關于成傷機制鑒定的幾個問題,通過自媒體與大家進行交流,希望各位多討論,多提一些針對性的建議和意見,杜絕一些鍵盤俠和抱怨、牢騷。
通過思考梳理的問題,主要源于三個方面。第一是文章的留言區(qū)、評論區(qū),有很多法醫(yī)界的朋友在評論區(qū)對于成傷機制鑒定發(fā)表了自己的觀點,大家對于成傷機制的認識既有沖突又有共識,對于我的觀點有批評也有贊同。第二是實務案件,大量的故意傷害類案件中涉及到成傷機制鑒定,辦案單位認識不一致,律師和當事人對成傷機制也存在模糊認識,對于成傷機制鑒定,應該客觀、理性看待,既不要夸大,也不能舍棄。第三是成傷機制鑒定本身的問題,缺乏國家層面的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是一種嚴重受限于鑒定材料的主觀分析,有學者稱是一種主觀見之于客觀的鑒定活動,即建立在對客觀材料進行分析基礎上的主觀判斷。
問題一:缺乏行業(yè)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法醫(yī)臨床鑒定中,有《法醫(yī)臨床檢驗規(guī)范》,涉及到影像的,有《法醫(yī)臨床影像學檢驗實施規(guī)范》,涉及視覺的,有《視覺功能障礙法醫(yī)臨床鑒定技術規(guī)范》,有國標,也有行業(yè)標準。有了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鑒定時就有了遵循和依據,技術規(guī)范對于鑒定原則、鑒定時機、鑒定步驟、鑒定方法都做了具體的規(guī)定,具備可操作性,而且全國或者整個行業(yè)都用一個標準、技術規(guī)范,對于類案的鑒定是統(tǒng)一的,有效減少了鑒定意見相互沖突現象的發(fā)生。而成傷機制分析,截止到目前,既無國標,也無行標,亦無團標和專家共識。成傷機制,涉及的專業(yè)并非只有法醫(yī)學,還涉及到生物力學、醫(yī)學等專業(yè),在實踐中,很多傷都是復合傷,成傷機制復雜,而且實務中可供進行成傷機制的分析材料不一定全面。成傷機制分析,是法醫(yī)基于客觀材料的基礎上進行的主觀判斷、分析,因缺乏統(tǒng)一的標準、規(guī)范,所以在實踐中法醫(yī)把握尺度存在不統(tǒng)一的現實情況。
問題二:鑒定依據的材料完整性、全面性不足
通過實務中的鑒定案件來看,有些成傷機制鑒定依據的鑒定材料過于單一,不足以進行成傷機制鑒定。如有些案件中,僅僅根據案情簡介、病歷、影像資料進行成傷機制分析,鑒定機構未要求委托單位提供更加詳實的資料如案發(fā)現場的監(jiān)控、傷情照片、致傷物、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等。
成傷機制分析是依據人體損傷的形態(tài)、大小、方向、分布等損傷特征,結合案情、現場勘驗及可疑致傷物特征,對損傷是如何形成的進行分析、判斷。成傷機制的分析,受限于材料,法醫(yī)是利用專業(yè)知識,對現有的客觀材料進行分析、判斷的過程,材料越客觀、充分、完整,出具的意見才更加可靠,對于辦案機關查明案件事實才更有幫助和意義。
建議在實際案例中,無論是委托單位還是鑒定人員,都要注重鑒定材料的完整性,作為辦案單位,第一時間搜集并固定證據,防止有些損傷因時間過長無法確認傷情,給案件處理帶來不利影響,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為鑒定人員,在接受案件后,要告知委托單位提供完整的鑒定材料。
問題三:鑒定意見存在的問題
因為缺乏統(tǒng)一的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加之鑒定材料、成傷機制復雜多樣性等因素,在鑒定實務中,鑒定文書中的論證以及最終的鑒定意見也呈現了多樣性。有些鑒定文書值得學習和借鑒,在論證部分,能夠將鑒定中涉及的損傷機制類型進行分析,再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進行針對性論證,最終得出鑒定意見。在涉及爭議性問題時,能夠及時組織討論,邀請相關專家出具咨詢意見。有些鑒定文書的有效論證過少,缺乏依據,模糊籠統(tǒng),如論證部分中對于骨折的形態(tài)、軟組織的損傷情況沒有細致描述的情況下,作出符合間接暴力所致的鑒定意見,論證部分與鑒定意見不能相互印證,說理不充分。類似鑒定意見在實務中的占比不小,辦案單位缺乏對鑒定意見的審查能力,案件就有可能辦錯。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5年9月11日發(fā)布的《最高檢發(fā)布8件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典型案例》中,其中的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關鍵就是針對鑒定意見的,通過檢察技術人員、專家輔助人等共同努力,及時糾正了一些案件中的錯誤。另外,最高檢的典型案例中,明確提及了“成傷機制鑒定”,也與我之前發(fā)布的一篇文章《重磅!成傷機制鑒定不屬于司法鑒定?》相互印證,成傷機制鑒定是客觀存在的、有理有據的司法鑒定項目,對于查清傷情成因具有重要作用。提醒各位,對于成傷機制存疑的案件,一定及時、盡早申請成傷機制鑒定。有些當事人甚至律師對此有誤區(qū),認為可以在刑事立案后再申請,不建議采取這種做法。
問題四:認識不統(tǒng)一
對于成傷機制鑒定的認識目前尚不統(tǒng)一,有些人不知道有這個鑒定項目,有些人不認可這個鑒定項目,有些人不知道成傷機制對于案件的作用什么。既包括當事人,還包括律師、辦案人員,甚至鑒定人員。我在實務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是,當事人、律師向某派出所辦案人員提出成傷機制鑒定申請時,被告知沒有這個鑒定,稱你們雙方是互毆,對方構成輕傷,因果關系明確,準備刑事立案了,這時,我會明確告訴當事人、律師,既然成傷機制存疑,馬上起草成傷機制鑒定申請書,以書面方式進行溝通,通過幾個案例的驗證,成傷機制鑒定都成功啟動了。為什么要書面方式溝通?在書面申請中,我們要論證該損傷是如何形成的,甚至有必要時會出具法醫(yī)學咨詢意見書,進一步證明損傷形成的過程,精準、有效的對成傷機制進行分析,而辦案人員是缺乏鑒定專業(yè)知識的,看到書面材料后,會按照程序提交至技術部門或法制部門進行審核,如果案件確實存疑,一定會同意該申請,畢竟,誰也不想辦一起冤假錯案的。欣喜的是,我發(fā)現從國家層面到具體案件的辦案人員、當事人、律師也越來越多的開始認識到成傷機制鑒定的重要性,相信對于成傷機制鑒定的認識也會越來越統(tǒng)一、越來越深刻。當然,很多人說,成傷機制鑒定不是解決案件的唯一辦法和出路,是的,本文只是探討了成傷機制這一個問題,并非表達成傷機制鑒定是案件突破的唯一出路,這只是其中一個環(huán)節(ji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