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與原則】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quán)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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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第五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的配合,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審、情況調(diào)查、安置幫教等工作的開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quán)益,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五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的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jīng)濟救助、法律援助、轉(zhuǎn)學安置等保護措施。
第五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專門機構(gòu)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員應當經(jīng)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
參加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可以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關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五百五十條 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組織審理。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組織審理:
(一)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二周歲的在校學生犯罪案件;
(二)強奸、猥褻、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quán)利的犯罪案件;
(三)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組織審理更為適宜的其他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組織審理,由院長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百五十一條 對分案起訴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不宜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的,可以分別審理。
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審判組織分別審理的,有關人民法院或者審判組織應當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審判情況,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五百五十二條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五百五十三條 對未成年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對被逮捕且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互相配合,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五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取保候?qū)彽模瑧斨付ê线m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qū)彽谋桓嫒私邮苌鐣^護。
第五百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開庭時,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除依法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權(quán)利外,經(jīng)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砦闯赡耆诵淌掳讣?,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第五百五十六條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前條規(guī)定。
審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是女性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五百五十七條 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jīng)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到場代表的人數(shù)和范圍,由法庭決定。經(jīng)法庭同意,到場代表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對依法公開審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不得組織人員旁聽;有旁聽人員的,應當告知其不得傳播案件信息。
第五百五十八條 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必須出庭的,應當采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shù)手段和心理干預等保護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條 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
查閱、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得公開和傳播。
第五百六十條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司法建議。
第五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結(jié)合實際,根據(j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百六十二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堅持優(yōu)先保護、特殊保護、雙向保護,以幫助教育和預防重新犯罪為目的。
人民檢察院可以借助社會力量開展幫助教育未成年人的工作。
第四百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檢察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辦理、分別起訴。不宜分案處理的,應當對未成年人采取隱私保護、快速辦理等特殊保護措施。
第四百八十九條 本節(jié)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
本節(jié)第四百六十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八條所稱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嫌疑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周歲,在訴訟過程中已滿十八周歲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上述規(guī)定。
第四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采取適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點的方法,充分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quán)益。
第三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百一十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quán)利并得到法律幫助,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和隱私,尊重其人格尊嚴。
第三百一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設置專門機構(gòu)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辦案經(jīng)驗的人員辦理。
第三百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重點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已滿十四周歲、十六周歲、十八周歲的臨界年齡。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3.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發(fā)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貫徹特殊、優(yōu)先保護原則,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quán)益。
4.對于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quán)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
5.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對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jié)等內(nèi)容,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予以保密。
對外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資料,對性侵害的事實注意以適當?shù)姆绞綌⑹觥?/p>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辦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參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有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工作機構(gòu)或者專門工作小組的,可以優(yōu)先由專門工作機構(gòu)或者專門工作小組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民政、教育、婦聯(lián)、共青團等部門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lián)系和協(xié)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撫、疏導工作,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對其給予必要的幫助。
8.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指導和業(yè)務培訓。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增強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優(yōu)先保護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機制,提高辦案能力和水平。
二、辦案程序要求
9.對未成年人負有監(jiān)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下簡稱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及其他公民和單位,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權(quán)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10.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迅速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報相關線索的,無論案件是否屬于本單位管轄,都應當及時采取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被害人、保護現(xiàn)場等緊急措施,必要時,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對被害人予以臨時安置、救助。
11.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據(jù)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12.公安機關偵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jù)。及時對性侵害犯罪現(xiàn)場進行勘查,對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提取體液、毛發(fā)、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內(nèi)的殘留物等生物樣本,指紋、足跡、鞋印等痕跡,衣物、紐扣等物品;及時提取住宿登記表等書證,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及時收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jù)。
13.辦案人員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親屬、未成年證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調(diào)查取證的,應當避免駕駛警車、穿著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響被害人名譽、隱私的方式。
14.詢問未成年被害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和律師應當堅持不傷害原則,選擇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讓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場所進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或者所在學校、居住地基層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等有關人員到場,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考慮其身心特點,采取和緩的方式進行。對與性侵害犯罪有關的事實應當進行全面詢問,以一次詢問為原則,盡可能避免反復詢問。
1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jīng)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gòu)申請法律援助。對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gòu)應當及時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1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礙案件辦理的情形外,應當將案件進展情況、案件處理結(jié)果及時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
17.人民法院確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參加法庭審理,陳述意見,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
18.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根據(jù)案件情況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采取視頻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陳述、證言,播放視頻亦應采取保護措施。
28.對于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確定是否適用緩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就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是否有重大不良影響進行調(diào)查。受委托的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應當及時組織調(diào)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將調(diào)查評估意見提交委托機關。
對于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qū)、幼兒園園區(qū)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的除外。
29.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nèi)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應當依法判處,在判處刑罰時,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qū)逐出境。對于尚不構(gòu)成犯罪但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因?qū)嵤┬郧趾ξ闯赡耆朔缸锊贿m宜在中國境內(nèi)繼續(xù)停留居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qū)逐出境。
30.對于判決已生效的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護被害人隱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聯(lián)網(wǎng)公布相關裁判文書,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1.對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為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2.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gòu)學習、生活期間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據(jù)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上述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3.未成年人受到監(jiān)護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員、民政部門等有關單位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4.對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損害,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困難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會同有關部門,優(yōu)先考慮予以司法救助。
(2013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特殊保護的原則。在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進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quán)益。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訴訟權(quán)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證辦案質(zhì)量的前提下,快速辦理,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其人格尊嚴,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quán)益。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的聯(lián)系,注意工作各環(huán)節(jié)的銜接和配合,共同做好對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共青團、婦聯(lián)、工會等人民團體,學校、基層組織以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lián)系和配合,加強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發(fā)現(xiàn)有關單位或者部門在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方面制度不落實、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的,可以采取檢察建議等方式向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提出預防違法犯罪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省級、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基層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gòu)。地市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根據(jù)當?shù)貙嶋H,指定一個基層人民檢察院設立獨立機構(gòu),統(tǒng)一辦理轄區(qū)范圍內(nèi)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條件暫不具備的,應當成立專門辦案組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對于專門辦案組或者專人,應當保證其集中精力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規(guī)律,落實對涉案未成年人的幫教措施等工作。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選任經(jīng)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方面知識的檢察人員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加強對辦案人員的培訓和指導。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注重矛盾化解,認真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對于符合和解條件的,要發(fā)揮檢調(diào)對接平臺作用,積極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quán)益。對于符合條件的被害人,應當及時啟動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對其進行救助。對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適當放寬救助條件、擴大救助的案件范圍。
人民檢察院根據(jù)需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必要時,經(jīng)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測評。
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工作,主動采取適當措施,積極回應和引導社會輿論,有效防范執(zhí)法辦案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