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的程序及法律責任】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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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條 鑒定人應當按照鑒定規(guī)則,運用科學方法獨立進行鑒定。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在鑒定意見書上簽名,同時附上鑒定機構(gòu)和鑒定人的資質(zhì)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多人參加鑒定,鑒定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鑒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
對經(jīng)審查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