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證人作證費用的負擔及待遇】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yè)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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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證人在人民檢察院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期間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人民檢察院應當給予補助。
第七十七條 證人保護工作所必需的人員、經費、裝備等,應當予以保障。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公安機關業(yè)務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