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委派公務員或者事業(yè)編人員擔任社區(qū)黨委書記是否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任職期間利用職務受賄的,是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蘇義飛律師:這個問題有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公務員或者事業(yè)編人員享受國家編制,領取國家工資,是從事公務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委派他們擔任社區(qū)黨委書記應當也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參考《公務員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公務員在掛職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社區(qū)居委會屬于群眾性自治性組織,普通人擔任社區(qū)黨委書記是群眾選舉出來,與公權力無關,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委派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社區(qū)黨委書記是一種公權力作用,利用公權力委派身份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的,是受賄罪,而不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另一種觀點:包村干部系受某一機關指派或委派負責村民委員會相關工作的干部。從性質上而言,包村干部所從事的工作可以分為村務、公務兩類。包村干部在實際開展村民自治事項過程中收受賄賂,無法將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其亦非從事公務,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587頁:本書認為,受賄罪的保護法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也可以說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與財物的不可交換性。這種法益不是個人法益,而是超個人法益。
艾萍《通過非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并收受財物如何定性》:受賄的本質是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對于國家工作人員通過非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利的行為,公權力在其中發(fā)揮作用的程度,決定了該行為是否應當被納入刑罰范疇。因此,在判斷是否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時,應重點考察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對被請托的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制約或影響程度,如果制約或影響程度大,則與公權力的關聯(lián)度就高,應視為職權的直接延伸,反之亦然。
(2024年)包村干部從事村民自治工作收受賄賂行為的定性:包村干部系受某一機關指派或委派負責村民委員會相關工作的干部。從性質上而言,包村干部所從事的工作可以分為村務、公務兩類。包村干部在實際開展村民自治事項過程中收受賄賂,無法將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其亦非從事公務,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
【第113號】受國有公司委派擔任非國有公司訴訟代理人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能否構成受賄罪:王某峰作為國有公司武鋼集團法律顧問處工作人員,系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雖然王某峰擔任中鋼公司訴訟代理人與一般的律師代理并無不同,但當武鋼集團指定法律顧問處代理與公司有關的訴訟業(yè)務活動,維護本公司利益,武鋼集團法律顧問處指派本處工作人員王某峰為完成武鋼集團委派的任務而進行訴訟代理活動時,王某峰的此次代理活動實際上是為了完成武鋼集團分配的工作任務,其受單位委派到非國有的中鋼公司從事代理訴訟活動,根據(jù)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屬于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符合受賄罪的主體特征。
王某峰在訴訟過程中實際上具有雙重身份、負有雙重職責:一方面作為中鋼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要維護中鋼公司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作為受武鋼集團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職務活動同時是在維護武鋼集團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說,王某峰的訴訟代理活動,不僅是一種訴訟代理行為,也是一種執(zhí)行武鋼集團的職務活動,即公務活動。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jīng)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七十二條 根據(jù)工作需要,機關可以采取掛職方式選派公務員承擔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或者其他專項工作。
公務員在掛職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解答(失效)
三、關于賄賂罪的幾個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職權,而是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應以受賄論處。對于單純利用親友關系,為請托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