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如何區(qū)別適用
時間:2022-07-18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未成年人檢察
咨詢內容: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條規(guī)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第45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上述規(guī)定一個是專門教育,一個是專門矯治教育,請問這二者的具體區(qū)別是什么?專門矯治工作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執(zhí)行,檢察機關是否應履行監(jiān)督職責?如需履行,應執(zhí)行哪些法律法規(guī)或工作規(guī)定?(咨詢人:山東省濰坊市檢察院?唐承佑)
解答專家曹陽:第一,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條規(guī)定,專門教育是對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而根據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專門矯治教育是針對構成犯罪但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采取的處分措施。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承擔刑事責任則不涉及刑罰的問題,所以,專門矯治教育不屬于“刑罰”范疇。第二,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各條文的規(guī)定中,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一般情況采取第41條規(guī)定的矯治教育措施,如果父母等監(jiān)護人或學校無力管教或管教無效的,可按照第43條的規(guī)定,提出申請,送至專門學校進行專門教育的措施。如果嚴重不良行為達到第44條的規(guī)定,那么無需經家長或學校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未成年人送至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針對行為達到刑法第17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規(guī)定:教育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采取專門矯治教育。在專門學校還要設定專門場所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從法條來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條至45條存在行為嚴重性、違法涉罪程度、管教難度的遞進性,所以,在具體采取的措施及程序的啟動上也有相應的變化,從讓未成年人在家庭、學校接受矯治教育,到監(jiān)護人、學校申請送至專門學校,再到教育行政、公安機關可以主動決定采取專門教育措施,再至送至專門學校的專門場所開展專門矯治教育,也反映了懲戒的遞進性。因此,咨詢人所提的問題中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條的專門教育和第45條的專門矯治教育應是不同的處分措施。第三,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條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是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成員單位。上述規(guī)定的送入專門學校開展專門教育措施和專門矯治教育措施,均需要先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作為成員單位,檢察機關具有履行考察評估的義務,是從決定前的審查把關來入手。第四,在檢察機關辦理的個案中,如果發(fā)現(xiàn)需要采取上述專門教育或者專門矯治教育情形的,個人認為應及時建議有關部門采取相應的措施。第五,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0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通過依法行使檢察權,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預防工作等進行監(jiān)督。
[責任編輯: 佟海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