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追訴時效的兩個問題
時間:2021-04-18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檢察理論
咨詢內(nèi)容:采取強制措施和立案分別是“1979刑法”和“1997刑法”規(guī)定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關鍵性因素,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采取強制措施和立案存在認識分歧:1.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認定是否僅取決于有無《拘留證》。司法實踐中,有的案件公安機關負責人在《呈請拘留報告書》上簽字同意,但是沒有制作《拘留證》,可否認定公安機關已經(jīng)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2.刑事案件立案的認定是否僅取決于有無立案決定書。司法實踐中,有的時間較為久遠的刑事案件,雖無立案決定書,但是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實公安機關開展了現(xiàn)場勘驗、尸檢、鑒定、詢問證人等偵查工作,能否認定事實上已立案?如不能,公安機關采取的偵查措施及收集到的證據(jù)是否合法有效?(咨詢?nèi)耍嘿F州省檢察院?余敏)
個人意見(理由和依據(jù)):一種意見認為:1.公安機關負責人在《呈請拘留報告書》上簽字同意后,即可認定公安機關已經(jīng)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公安機關通常做法為其負責人在《呈請拘留報告書》上簽字同意,承辦人填寫《拘留證》并用?。煌菩修k案系統(tǒng)后,其負責人在《呈請拘留報告書》上簽字同意,系統(tǒng)即可生成《拘留證》并用印。2.應該綜合全案證據(jù)來認定是否立案,對于時間較為久遠的刑事案件,雖無立案決定書,但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實公安機關開展了一系列偵查活動,應當認定公安機關事實上已立案;不認定已立案,雖然有利于被告人,但由于公安機關的原因,卻產(chǎn)生對被害人顯失公平的后果。
另一種意見認為:1.無《拘留證》即未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2.無立案決定書即未立案。
最高檢專家組解答意見:一是關于1979年刑法第77條“采取強制措施”的認定。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強制手段,以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由于強制措施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益,實踐中適用強制措施時應嚴格把握。對于偵查機關已經(jīng)制作拘留等強制措施法律文書,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無法執(zhí)行的,應認為已經(jīng)“采取強制措施”,符合1979年刑法第77條的規(guī)定;對于公安司法機關對案件材料保管不善或者存在辦案不規(guī)范等情況,致使強制措施法律文書缺失的,如果存在強制措施法律文書復印件以及報批程序文書等能夠證明公安機關實際已制作并采取了強制措施的,應認為已經(jīng)“采取強制措施”,符合1979年刑法第77條的規(guī)定。實踐中,對于僅有公安司法機關負責人在《呈請拘留報告書》上簽字同意,但是沒有制作《拘留證》,不能認為采取了強制措施;對于實施新的辦案系統(tǒng)后,公安司法機關負責人在《呈請拘留報告書》上簽字同意后,系統(tǒng)即生成《拘留證》并用印的,視為采取了強制措施。
二是關于1997年刑法第88條“立案”的認定。立案決定書是公安司法機關對某一案件啟動刑事偵查程序的法律文書,是對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要求。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案件材料,經(jīng)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司法機關應該經(jīng)批準后立案,并制作立案決定書,對案件開展偵查活動。司法實踐中,有些年代較久刑事案件雖無立案決定書,但有立案登記表、立案登記卡并實際開展了現(xiàn)場勘驗、尸檢、鑒定、詢問證人等偵查活動,可視為已經(jīng)進行了立案。
[責任編輯: 佟海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