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賭博出老千構成什么犯罪?
蘇義飛律師:使用專門工具、設備或者其他手段誘使他人參賭,人為控制賭局輸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1995年最高法有個批復說構成賭博罪,是針對個案而言,并且最高法所作的批復有其當時特定的社會背景和具體對象,主要針對的是當時在火車站等一些公共場所設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并使用一些欺詐手段獲取錢財的案件。這種案件的行為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和廣泛性,一般涉及多名被害人。行為人主觀上是以設置賭局進行營利活動為目的,而且一般被害人的錢財損失數額不大且易起沖突,對此類案件根據其社會危害程度,從罪刑相適應原則出發(fā),以賭博罪定罪處罰是恰當的。
劉靜坤《刑法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2021版第756頁:賭博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別。圈套型賭博犯罪是指通過采用設置圈套的方式誘騙他人參賭。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的目的在于誘騙他人參賭,保證賭博的順利進行,賭博的輸贏主要還是靠行為人掌握的嫻熟的賭博技巧,并且依靠一定的偶然性,行為并不能完全控制賭博輸贏,故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在賭博型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采用欺詐的手段,支配、控制賭博的輸贏,能夠控制賭博的結果,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財物,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023年)利用自己準備的特定賭具控制賭博輸贏行為的定性:在賭博型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采用了欺詐的手段弄虛作假,支配、控制賭局的輸贏,單方面確定賭博勝敗的結果,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誤認為自己運氣不佳而“自愿”交付財物給行為人。此種行為屬于以賭博之名、行詐騙之實的行為,實質上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2024年)倪某晶等人詐騙案-設局詐賭行為性質的認定:通過設置虛假賭局控制輸贏結果,讓被害人產生正在參與真實賭博、存在贏錢可能的錯誤認知,誘騙被害人不斷付出賭資,上述設局詐賭行為不具有賭博射幸行為的偶然性特征,而是符合了詐騙罪構成要件,應當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關于跨境賭博關聯犯罪的認定
(一)使用專門工具、設備或者其他手段誘使他人參賭,人為控制賭局輸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網上開設賭場,人為控制賭局輸贏,或者無法實現提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部分參賭者贏利、提現不影響詐騙犯罪的認定。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