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6刑初303號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四部刑訴〔2020〕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某1、趙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晉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某某1及其辯護人王婷婷、被告人趙某某2及其辯護人孫炳晨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閆某某1伙同被告人趙某某2等人,利用虛假身份及與被害人于某談戀愛等手段,誘騙被害人于某加入虛假的“嘉琪匯文”、“青海尚彬”等大宗商品網(wǎng)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騙取被害人資金,其中被害人于某在“嘉琪匯文”平臺被騙人民幣達136.22萬元,在“青海尚彬”平臺被騙人民幣達67.77萬元。被告人閆某某1通過“嘉琪匯文”平臺獲取違法所得達人民幣98798元,通過“青海尚彬”平臺獲取違法所得達人民幣586419元,錢款被轉移、使用;被告人趙某某2通過“嘉琪匯文”獲取違法所得達人民幣118801元,通過“青海尚彬”獲取違法所得達人民幣92781元,錢款被轉移、使用。案發(fā)后,二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就起訴書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閆某某1、趙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閆某某1、趙某某2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閆某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意見。
被告人閆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閆某某1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其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沒有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請求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某2辯解稱:被害人于某在青海尚彬平臺投資67萬余元,其中55萬元其不知情,青海尚彬這個平臺雖然是其和閆某某1共同商議,但是閆某某1提議的,也是由閆某某1直接對接的,包括客戶的開戶、交易買賣等都是閆某某1操作的,在整個過程中,其只是負責跟客戶交流。
被告人趙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以詐騙罪定性有待商榷。趙某某2客觀上沒有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主觀上也沒有詐騙的目的,趙某某2的獲利主要是通過投資產(chǎn)生的手續(xù)費進行獲利,其主觀上并沒有對被害人投資款進行占有的目的。趙某某2不具有詐騙罪的客觀行為和主觀故意。
被告人趙某某2在青海尚彬平臺騙取被害人的金額情況。被害人于某分別在青海尚彬平臺注冊了兩個帳號進行投資,而趙某某2對于某使用第二個帳號投資并不知情,沒有參與,更沒有獲利。因此趙某某2不應與閆某某1一起承擔于某投資的53萬元的責任。趙某某2在青海尚彬平臺犯罪金額應當僅是于某使用第一個賬戶產(chǎn)生的損失金額,即143970.15元。趙某某2獲利數(shù)額應該是43629.5元。
關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趙某某2系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閆某某1,獲利較少,其能夠如實供述,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7年7月,黃涂義與黃涂成(均另案處理)成立秀山縣馳譽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并糾集被告人閆某某1、趙某某2等人,通過進行身份包裝,利用QQ和微信等工具,以中年男女為目標,通過婚戀網(wǎng)站添加好友并聊天,熟悉后便以介紹現(xiàn)貨投資的方式,誘騙客戶在事先聯(lián)系好的平臺進行投資,從中賺取買入賣出的高額手續(xù)費。黃涂義是實際控制人,負責與平臺對接等事宜,黃涂成是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注冊成立等事宜,閆某某1、趙某某2負責開發(fā)客戶。
期間,被告人趙某某2將自己包裝成中年男性,開發(fā)了被害人于某,假借與其談戀愛,取得其信任后,誘騙于某在黃涂義事先對接的大宗商品網(wǎng)絡交易平臺“嘉琪匯文”(相關人員已按詐騙罪被判處刑罰)投資,被告人黃涂義、黃涂成分別以“指導老師”、“助理小張”的身份為于某提供投資指導及具體操作服務,閆某某1配合趙某某2與于某進行聊天,共計誘騙于某投資人民幣240.54萬元,損失人民幣136.22萬元,黃涂義等人共獲得“嘉琪匯文”傭金人民幣127.57萬元,所獲贓款被俵分。
后被告人閆某某1、趙某某2商議通過“青海尚彬”大宗商品網(wǎng)絡交易平臺單獨對于某實施詐騙,閆某某1負責聯(lián)系平臺、偽裝成指導老師誘導于某投資等事宜,趙某某2繼續(xù)以偽裝的中年男性身份與于某談戀愛,誘導于某在“青海尚彬”平臺投資,于某被騙人民幣共計677671.15元。其中閆某某1在與趙某某2共同誘導于某投資30萬元(出金156029.85元)并俵分收益后,閆某某1自行設立賬戶繼續(xù)誘導于某投資550001元(出金16300元),所獲收益均占為己有。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閆某某1被抓獲歸案,2019年6月2日,被告人趙某某2被抓獲歸案。公安機關扣押閆某某1用贓款所購牌照號為渝H5××××棕色寶沃汽車一輛并隨案移送。黃涂成、黃涂義共同退賠被害人于某人民幣9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百合網(wǎng)ID賬號注冊信息、訂單記錄,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于某在青海尚彬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服務器內的交易數(shù)據(jù)(附數(shù)據(jù)光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于某入金、出金金額明細表,銀行交易流水,網(wǎng)銀訂單號、收款人對手信息,在線支付明細、在線支付協(xié)議,支付接入和結算服務合同、在線支付明細、營業(yè)執(zhí)照、合作證明,操作手續(xù)費明細,交易記錄截屏、簽約合同,公證書、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關于對相關涉案平臺的認定意見,被害人于某陳述,同案犯黃涂義、黃涂成供述,證人閆某證言,被告人閆某某1、趙某某2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1、趙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詐騙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關于趙某某2辯護人所提趙某某2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趙某某2以偽裝的中年男性身份與于某進行聊天,以與其談戀愛的名義取得其信任后,進而引誘被害人通過在投資平臺進行投資,從中獲取高額傭金的方式實施詐騙,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趙某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趙某某2對閆某某1在“青海尚彬”平臺自行設立的第二個賬戶不知情,對該賬戶詐騙數(shù)額不承擔責任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趙某某2雖然對閆某某1自行設立的賬戶不知情,但其通過偽裝身份與被害人確立所謂的戀愛關系,已對被害人形成概括的詐騙故意,且后續(xù)一直以此身份與被害人維護關系,且該關系是實施本案詐騙行為的基礎與關鍵,故其應對據(jù)此關系實施的整體詐騙數(shù)額承擔責任,至于其是否知道詐騙的具體數(shù)額,并不影響其整體犯罪構成,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閆某某1、趙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問題,經(jīng)查,閆某某1在“嘉琪匯文”平臺詐騙行為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但通過“青海尚彬”平臺實施的詐騙行為中,閆某某1負責聯(lián)系平臺,誘導被害人進行投資操作,并獲取大部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并非起次要、輔助作用,不是從犯,對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所提閆某某1在整個犯罪行為中均系從犯的意見不予采納;趙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閆某某1、趙某某2均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閆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9年5月1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在案扣押車輛依法處置后發(fā)還被害人于某,不足部分責責令被告人閆某某1、趙某某2繼續(xù)退賠。(清單附后)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慶春
人民陪審員 胡福林
人民陪審員 郭愛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 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