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1341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一部刑訴〔2020〕3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1、王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軼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1、王某某2及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張某某1組織被告人王某某2、曲某(另案處理)等人多次在本市海淀區(qū)學清路9號匯智大廈舉辦活動,對“五行干細胞”及“洋格納”等固體飲品進行虛假宣傳,謊稱可以治療多種疾病,騙取被害人王某1(女,82歲)等十名老年人信任,并分別以每盒人民幣1990元、2490元的價格出售該兩種產(chǎn)品,共計獲利人民幣21萬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2涉案金額為人民幣72760元。本案偵查階段,被告人張某某1退賠部分被害人錢款并獲得對方諒解。被告人張某某1于2020年4月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王某某2于2020年4月2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該二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王某某2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中張某某1犯罪數(shù)額巨大,王某某2犯罪數(shù)額較大,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張某某1、王某某2定罪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張某某1為了謀生而犯罪,主觀惡性較小;2、所售產(chǎn)品沒有危害性,且只向老客戶銷售;3、張某某1在家屬幫助下主動退賠違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諒解;4、張某某1到案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坦白自己的罪行;5、張某某1自愿認罪悔罪;6、張某某1無前科,系初犯。綜上,提請法庭對被告人張某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王某某2系初犯、偶犯;2、王某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3、王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其犯罪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綜上,提請法庭對被告人王某某2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張某某1組織被告人王某某2、曲某(另案處理)等人多次在本市海淀區(qū)學清路9號匯智大廈舉辦活動,對“五行干細胞”及“洋格納”等固體飲品進行虛假宣傳,謊稱可以治療多種疾病,騙取被害人王某1(女,82歲)等十名老年人信任,并分別以每盒人民幣1990元、2490元的價格出售該兩種產(chǎn)品,共計獲利人民幣21萬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2涉案金額為人民幣72760元。本案偵查階段,被告人張某某1退賠部分被害人錢款并獲得對方諒解。被告人張某某1于2020年4月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王某某2于2020年4月2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該二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在審理階段,被告人張某某1家屬代為退賠人民幣6萬元,現(xiàn)扣押在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1、王某某2及各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張某某1、王某某2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肖某、王某2、戴某、董某、祁某、劉某1、王某3、李某、劉某2的陳述,證人張某1、陳某、張某2、鄒某、汪某、曲某的證言,成分分析報告,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收條,轉賬記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出庫單,諒解書,受案登記表,身份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王某某2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中張某某1犯罪數(shù)額巨大,王某某2犯罪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1、王某某2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1、王某某2詐騙老年人財物,本院在量刑時酌予從嚴懲處。鑒于被告人張某某1、王某某2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張某某1已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取得諒解,本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均從輕處罰。辯護人發(fā)表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在案扣押人民幣六萬元,發(fā)還各被害人王某3人民幣九千九百六十元、發(fā)還被害人李某人民幣二萬九千八百八十元、發(fā)還被害人劉某2人民幣一萬九千九百二十元。剩余錢款折抵罰金。
四、在案扣押POS機、話術單、“五行干細胞”固體飲品、優(yōu)盤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華為手機一部作為證物予以留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樊 強
人民陪審員 李秋生
人民陪審員 閔增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孟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