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罪
案??號 (2020)吉0113刑初402號
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九檢一部刑訴[2020]4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犯開設賭場罪,本院根據(jù)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蘇某于2020年1月至5月,通過微信“時光”(微信號:×××-m8sqkk6f6sp622)和“時光2”(微信號:×××)建立名為“快樂大本營”的黑彩快三賭博微信群,在群內發(fā)布從于剛處購買的“快三走勢圖”,并組織常某、佟某、李某等多名玩家進行投注。被告人蘇某接受單號和投注款后報給上莊蘇明,并從中賺取流水返點。經偵查機關核實,被告人蘇某接受玩家投注款共計人民幣3078962.16元。被告人蘇某到案后自愿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并提供了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公民戶籍信息證明、扣押清單、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微信轉賬聊天記錄及圖片、蘇某微信支付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玩家截圖、蘇某開設賭場案流水信息表等;被告人蘇某的供述;證人常某、佟某、李某的證言;電子數(shù)據(jù)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等證據(jù)。
被告人蘇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蘇某于2020年1月至5月,通過微信“時光”(微信號:×××-m8sqkk6f6sp622)和“時光2”(微信號:×××)建立名為“快樂大本營”的“黑彩快三”賭博微信群,在群內發(fā)布從于剛(另案處理)處購買的“快三走勢圖”,并組織常某、佟某、李某等多名玩家進行投注。蘇某接受單號和投注款后報給上莊蘇明,從中賺取投注款的返點利潤。蘇某接受玩家投注款共計人民幣3078962.16元。蘇某到案后自愿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交了在律師的見證下向被告人蘇某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訴訟權利,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并認為被告人蘇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蘇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蘇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公民戶籍信息證明、扣押清單、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微信轉賬聊天記錄及圖片、蘇某微信支付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玩家截圖、蘇某開設賭場案流水信息表、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等;被告人蘇某的供述;證人常某、佟某、李某的證言;電子數(shù)據(jù)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蘇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的事實,有經過庭審核實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蘇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蘇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到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亞巖
審 判 員 周 璇
人民陪審員 劉艷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周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