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罪
案??號 (2018)粵03刑終2797號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林某某1、鄭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粵0304刑初106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林某某1、鄭某某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審查卷宗,訊問上訴人林某某1、鄭某某2,本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自2018年初開始,被告人林某某1利用他人提供的六合彩賭博網站及賬號、密碼,接受賭客投注六合彩賭博,上家按特碼投注額的百分之三、生肖投注額的千分之一返還給林某某1。被告人林某某1除了自己接受他人投注外,還發(fā)展被告人鄭某某2作為下家接受賭客投注六合彩賭博,林某某1按特碼投注額的百分之三、生肖投注額的千分之一返還給鄭某某2。
2018年6月1日,民警將被告人林某某1、鄭某某2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原審認證的被告人林某某1、鄭某某2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跡查詢說明,抓獲經過,搜查筆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銀行賬單交易記錄,短信截圖,賭博網站截圖等書證;被告人林某某1、鄭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林某某1、鄭某某2無視國家法律,結伙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予以懲罰。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系初犯,可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參與時間、所起作用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林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鄭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繳獲的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二臺、手機五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林某某1上訴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希望二審輕判。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上訴人的上訴意見一致。
原審被告人鄭某某2上訴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希望二審輕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原審所采信的證據已當庭出示、宣讀并質證,經本院審理未發(fā)生變化,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林某某1、鄭某某2無視國家法律,結伙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予以懲罰。二人均認罪、認罰,系初犯,可從輕處罰。上訴人林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審判決對上訴人林某某1的量刑適當,上訴人林某某1關于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鄭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結合上訴人鄭某某2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上訴人鄭某某2關于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法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4刑初1064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及第三項;
二、維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4刑初1064號刑事判決第二項中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鄭某某2的定罪部分;
三、撤銷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4刑初1064號刑事判決第二項中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鄭某某2的量刑部分;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鄭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 南
審判員 肖 艾 新
審判員 邱 彩 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 劉哲彧(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