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雙遼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吉0382刑初16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9-30
審理經(jīng)過
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以雙檢一部刑訴〔2020〕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徐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5月1日至7日,被告人張某利用“聚富彩票網(wǎng)站”開設網(wǎng)絡賭博,建立“幸運時時彩”賭博盤,通過創(chuàng)建QQ群拉人來玩,平臺流水總金額為1884335.00元,平臺獲利55660.70元,返給玩家之后,張某個人獲利約5000.00元。
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開設賭場,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請法庭綜合考慮。公訴機關提交了發(fā)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手機提取截圖、電腦提取截圖、聊天記錄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支付寶收支明細證明、前科劣跡、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信息、情況說明;勘驗、檢查、辯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手機勘查筆錄;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發(fā)后主動坦白自己的罪行并且認罪認罰且無前科劣跡,懇請法院量刑時給予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5月8日,張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張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機關在抓獲被告人的過程中,依法扣押涉案電腦一臺(戴爾筆記本)、手機五部(黑色OPPO手機一部、綠色蘋果11手機、一部黑色蘋果6、手機三部)、銀行卡14張、人民幣10690.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人具有劣跡,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鑒于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的審判程序,可以從寬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罪】、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第四十七條【刑期的計算與折抵】、第五十二條【罰金數(shù)額的裁量】、第五十三【罰金的繳納】、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伍仟元(此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
二、違法所得依法上交國庫,被扣押物品依法予以沒收。
三、其余款項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于得泳
人民陪審員李勇
人民陪審員魏建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