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石門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湘0726刑初18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日期:2019-10-31
審理經過
被告人王銳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石門縣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8月2日以石檢刑刑訴[2019]136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劉玉淼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付紹業(yè)、周玲玲參加的合議庭,于2019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孫夢林擔任法庭記錄。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銳及辯護人曹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17年底,朱某、朱勇等人(均另案處理)在湖南省寧鄉(xiāng)縣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并形成了以朱某為首的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因之前用于詐騙的網站停止運行,朱某便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告人王銳,朱某要王銳為其提供一個可以控制中獎結果的彩票網站。隨即,王銳找其昵稱為“…喵星人”的QQ好友搭建朱某所需求的網站,并約定制作網站費用9800元(含首月網站維護費)、每月網站維護費2000元;該網站于2018年4月底搭建完成。朱某出資10800元向王銳購得該網站,王銳從中獲利1000元。此后,該詐騙集團利用從王銳處購買的彩票網站實施電信詐騙活動。至案發(fā)之日,朱某、朱勇電信詐騙集團累計詐騙人民幣546721.32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8月以來,被告人王銳先后多次容留宋某、王某2、李某等在其位于湖南省雙峰縣對面眼鏡店二樓租房內吸食冰毒。
1.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銳容留宋某、王某2、李某等在其位于湖南省雙峰縣牌農友機械廠對面的公租房三棟一單元203房間內吸食冰毒,王銳亦參與吸毒。
2.2018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銳容留宋某、王某2、李某等在其位于湖南省雙峰縣對面眼鏡店二樓租房內吸食冰毒,王銳亦參與吸毒。
3.2018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王銳容留宋某、王某2等在其位于湖南省雙峰縣對面眼鏡店二樓租房內吸食冰毒。
為指證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報案記錄、尿液檢測報告書、辨認筆錄、線索來源及抓獲經過、被告人王銳的供述及辯解、戶籍資料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銳明知朱某等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提供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分別觸犯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王銳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別量刑、數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銳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曹斌認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王銳起到的作用較小,達不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容留他人吸毒罪中部分指控事實證據不足;沒有提交證據。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17年底,朱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在湖南省寧鄉(xiāng)縣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并形成了以朱某為首的電信網絡詐騙集團。2018年5月,因之前用于詐騙的網站停止運行,朱某找到被告人王銳表示要購買一個可以控制中獎結果的彩票網站用于詐騙,王銳便找昵稱為“…喵星人”的QQ好友搭建朱某所需求的網站,并約定制作網站費用9800元(含首月網站維護費)、后續(xù)每月網站維護費2000元;該網站搭建完成后,朱某給王銳支付10800元購得該網站,王銳從中獲利1000元。此后,朱某等人利用從王銳處購買的彩票網站實施電信詐騙活動,累計詐騙人民幣545872.32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且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米某的陳述,證明在2018年3月15日晚7時許,一個微信號為“wxid-188188”,叫劉曄的男子加米某為微信好友,給其推薦了“廣東11選5”彩票,具體玩法是讓米某下載軟件“國彩網”,把錢發(fā)給微信號為“gckf0852”的“首席客服”購買彩票,開始劉曄安排了幾次100元一組的彩票讓米某體驗購買,前幾次都中了,后劉曄多次以有人投注錯誤導致錢提不出來為由,需要提高投資才能回本盈利,讓米某加大投資,但投入的錢都未能取出,一直到3月26日米某再給劉曄發(fā)信息時,對方就沒有回復過,米某發(fā)現自己被騙,共計被騙77800元;
2、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證明2018年5月的一天,一個微信號為“qinpeirong5201”,叫秦峰的人加王某1為微信好友,過了一個月左右,秦峰就開始給王某1介紹“廣州11選5”的網絡彩票,并稱可以通過網站購買彩票盈利,王某1同意之后,按照對方發(fā)來的網址鏈接注冊賬號,并與秦峰一起合買彩票,剛開始購買了100元中了獎,后來秦峰多次要王某1購買大額彩票,王某1往里面充值了2700元,都顯示中獎但無法提現,才發(fā)現自己被騙;
3、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12月份朱某與唐和東開始在寧鄉(xiāng)市用“時時彩”詐騙他人錢財,做了兩個月后因合作不愉快便分開;2018年3月朱某開始自己購買設備,找來業(yè)務員,并聯系技術做“時時彩”網站,具體操作就是讓業(yè)務員在微信群里加人拉客戶,進“時時彩”網站購買“廣東11選5”的彩票,先讓客戶中獎以此吸引其充值大額資金購買彩票,然后業(yè)務員再以彩票沒中獎為由不退錢,朱某最后將騙取的錢提現;朱某是在2018年5月份左右經人介紹認識了提供“時時彩”網站的技術員,朱某用自己微信名為“君之蘭”的微信號加了對方微信名為“上善若水”的微信號,電話是151××******,對方將做好的網站××及相關用戶名、密碼發(fā)送給朱某,朱某再按照該網址登陸實施詐騙,朱某共給對方支付了10800元服務費,其中給對方的郵政銀行賬戶存了1萬元,另外800元是微信轉賬;
4、證人曾某、張某的證言,證明張某、曾某在朱某的詐騙團伙上班做業(yè)務員,主要詐騙方式就是先找對象加微信好友,然后給其介紹網絡彩票“廣東11選5”,讓對方充錢購買彩票,業(yè)務員可以自己改動中獎號碼,剛開始購買的金額較小就會讓客戶中獎,到后期購買金額變大就會以客戶跟錯單等理由讓客戶無法提現;證人曾某還證明,2018年5月份曾某使用“qinpeirong5201”微信名叫“秦峰”的微信號,用上述方式詐騙過一個叫王哥的人兩千多元錢;
5、王某1與“秦峰”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曾某使用名為“秦峰”的微信號對王某1實施詐騙的情況;
6、王銳的微信收藏內容截圖,證明王銳提供給朱某的詐騙網站信息××及網站使用事項;
7、王銳手機QQ及微信照片,證明王銳使用的微信名為“上善若水”、向王銳購買“時時彩”網站平臺的微信名為“君之蘭”、向王銳提供“時時彩”網絡平臺的QQ好友“..喵星人”的微信及QQ的基本情況;
8、王銳的銀行卡交易流水,證明2018年4月11日王銳的郵政銀行賬戶收到現金存款10000元;
9、提取筆錄,證明公安機關依法對朱某等人使用的“時時彩”虛擬彩票網站的后臺登陸日志、會員信息等數據資料進行提取;
10、本院作出的(2018)湘0726刑初311號刑事判決,證明朱某等人利用“時時彩”彩票網站××詐騙他人人民幣共計545872.32元;
11、被告人王銳的供述,供認2018年4、5月份左右,王銳經朋友“胖子”介紹認識了一微信名為“君之蘭”的人,“君之蘭”通過微信跟王銳說需要一個控制中獎號碼的“時時彩”網站平臺,用于詐騙他人錢財,王銳便找到了昵稱為“..喵星人”的QQ好友做該網站,雙方約定的價格為9800元,每月的維護費是2000元,王銳找“君之蘭”收取了10800元,從中獲得1000元好處費,“..喵星人”在收到錢后兩天就將網站網址××及用戶名、密碼通過QQ發(fā)送給王銳,王銳再把上述信息以及如何添加連接器等發(fā)給“君之蘭”,網站運營一個月后,由“君之蘭”自行給“..喵星人”支付每月2000元維護費。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8月以來,被告人王銳先后多次容留宋某、王某2、李某等人在其位于湖南省雙峰縣對面眼鏡店二樓租房內吸食冰毒。
1、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銳容留宋某、王某2等人在其位于湖南省雙峰縣牌農友機械廠對面的公租房三棟一單元203房間內吸食冰毒。
2、2018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銳容留宋某、王某2、李某等人在其位于湖南省雙峰縣對面眼鏡店二樓租房內吸食冰毒。
3、2018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王銳容留宋某、王某2等在其位于湖南省雙峰縣對面眼鏡店二樓租房內吸食冰毒。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且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宋某、王某2的證言,證明宋某、王某2在王銳租住的房屋內吸過三次毒品,第一次是2018年8月份左右,宋某、王某2、王銳等人在王銳租住于五里牌附近的房間內一起吸食毒品;第二次是在2018年9月10日宋某、王某2、王銳、“排骨”等人在王銳租住于曾國藩學校對面博士眼鏡二樓的房屋內一起吸食毒品;第三次是在2018年9月11日,宋某、王某2、王銳等人在王銳租住于曾國藩學校對面博士眼鏡二樓的房屋內一起吸食毒品;
(2)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李某的微信昵稱叫“排骨”,2018年9月10日李某與“鐘伢吉”、“孖銳”等人在“孖銳”租住于博士眼鏡二樓的房間內一起吸食毒品;
(3)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公安機關對雙峰縣永豐鎮(zhèn)曾國藩學校對面博士眼鏡店二樓王銳的租房內進行勘驗,證明案發(fā)現場的情況;
(4)辨認筆錄,證明王銳辨認出一同吸食毒品的王某2;李某辨認出一同吸食毒品的王某2、容留其吸毒的王銳;
(5)現場檢測報告書,證明公安機關對王銳、李某、王某2、宋某的尿液進行甲基安非他明測,結果呈陽性;
(6)收繳物品及證據保全清單、稱量筆錄及清單、照片,證明公安機關收繳王某2持有的0.2克冰毒及吸毒工具;
(7)被告人王銳的供述,供認2018年8月份王銳與宋某等人在自己位于五里牌農友機械廠附近的租房內吸食毒品;2018年9月10日,王銳與王某2、宋某、“排骨”在王銳位于曾國藩學校對面的博士眼鏡店二樓租房內一起吸食毒品;2018年9月11日,王銳、王某2、宋某再次在王銳位于博士眼鏡店二樓的租房內一起吸食毒品。
另查明,被告人王銳因犯非法經營罪,2016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因折抵先行羈押之日計算至2016年1月16日執(zhí)行完畢;被告人王銳當庭退繳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違法所得1000元。
關于本案的綜合證據有:
1、戶籍資料,證明本案被告人、證人均系成年人,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作證能力;
2、線索來源及抓獲經過,證明王銳系被抓獲歸案;
3、(2015)深寶法龍刑初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明被告人王銳因犯非法經營罪,2016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因折抵先行羈押之日計算至2016年1月16日執(zhí)行完畢。
全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其他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銳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屬實,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銳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王銳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當庭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在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辯護人提出王銳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起到的作用較小,達不到情節(jié)嚴重標準的意見,經查,王銳明知朱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仍為其提供網站技術支持,使得朱某等人利用從王銳處購買的彩票網站實施電信詐騙活動,累計詐騙人民幣545872.32元,導致了較為嚴重的犯罪后果,被告人王銳的行為依法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辯護人提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部分指控事實證據不足,經查,公訴機關指控的王銳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有證人宋某、王某2、李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現場勘驗筆錄、被告人王銳的供述等證據證明,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來源合法,內容客觀,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排除合理懷疑,依法應予采信。辯護人的上述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據此,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銳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頁無正文)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玉淼
人民陪審員付紹業(yè)
人民陪審員周玲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孫夢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