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一中刑執(zhí)字第261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5-05-19
案件描述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紅刑初字第153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郭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被告人郭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一中刑終字第28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請求情況
天津市津西監(jiān)獄雙口分監(jiān)獄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認為,罪犯郭某1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積極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建議減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罪犯郭某1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該犯在本次減刑考核期內表現(xiàn)較好,獲監(jiān)獄級改造積極分子獎勵二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郭某1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條件,可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郭某1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后應執(zhí)行的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發(fā)
代理審判員張建輝
代理審判員祁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史軍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