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寧01刑更15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20-04-15
案件描述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利通區(qū)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吳利刑初字第29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白某某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2012年6月30日經本院以(2012)銀刑執(zhí)字第92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十五天;2015年3月9日經本院以(2015)銀刑執(zhí)字第7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2017年9月21日經本院以(2017)寧01刑更25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二十二天。刑期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執(zhí)行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監(jiān)獄于2019年10月17日提出減去有期徒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執(zhí)行機關認為,罪犯白某某自投入改造以來,經監(jiān)獄管教干部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認真悔罪,服從管教,認識到自己的罪行給社會及家庭所帶來的危害,改造態(tài)度端正,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共獲得5個表揚獎勵;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去有期徒刑法定條件,建議對罪犯白某某予以減刑,但該犯因犯強奸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從嚴掌握。
銀川市上前城地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罪犯白某某符合有期徒刑減刑條件,鑒于該犯因犯強奸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建議裁定減刑時從嚴掌握。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監(jiān)獄呈報的該犯在服刑期間的罪犯評審鑒定表、思想匯報材料、獎勵審批表等證據證明,該犯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生產任務。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白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但該犯系犯強奸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從嚴掌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白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關俊杰
審判員徐開前
審判員范寧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