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蘇0106刑初5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協助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12-22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過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寧鼓檢訴刑訴〔2016〕936號起訴書、寧鼓檢訴刑變訴〔2017〕12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歐某某、李某某、張某、王某、鄭某某、王某1、李某、顧某某、張某某、黃某某、袁某、劉某某、王某2犯協助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審理中,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4月4日、8月2日提出延期審理獲準,2017年5月3日、9月1日本案恢復審理。2016年11月23日,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佑、費曉燕、代理檢察員楊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葉建、封波,被告人歐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波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林紅霞,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張崢偉,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杜慶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汪小飛,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周勃,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劉運朝,被告人王某、顧某某、黃某某、袁某、劉某某、王某2到庭參與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4年以來,彭某、李閔(另案處理)合謀利用互聯網組織他人賣淫嫖娼從中牟利,在四川省成都市紫東芯座6棟4單元1602室、3棟1單元2203室、卓錦城5期5棟3202室、卓錦城2其45棟1505室、成華區(qū)千居朝陽10棟3單元1701室、郫縣郫筒鎮(zhèn)時代悅城小區(qū)7棟1單元3103室等地點租賃房屋作用固定的辦公和住宿地點,購買電腦、手機等電子通訊工具,通過微信招募、聯系賣淫女,通過微信等聊天工具招募嫖客,安排女號鍵盤手專門聯系賣淫女,男號鍵盤手專門聯系嫖客,通過信息傳遞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并先后招募數十人參與其組織賣淫活動,逐漸形成了以彭某、李閔為首的組織犯罪集團。
該集團組織架構清晰,管理較為嚴格。在組織賣淫活動中,彭某、李閔發(fā)起建立了該集團,并在集團中負責招募工作人員、制定管理制度、掌管集團財務;招募李沛應、趙某(均另案處理)作用技術人員,負責制作用于和嫖客聯系以及組織內部聯系的微信號、以及相關微信號的解封、嫖客數據的搜集、整理和分析篩選,手機發(fā)送招嫖小廣告等工作;招募李某1(另案處理)負責管理女號鍵盤手以及整個集團的財務賬目;招募于某、鄧某(均另案處理)、楊某、歐某某、李某某等人負責管理男號鍵盤手,形成了以彭某、李閔為首要分子,李某1、李沛應、于某、鄧某、楊某、歐某某、李某某為協助管理者,男女號鍵盤手為業(yè)務員的較為固定的組織架構。彭某、李閔體還制定了日常作息制度、工作制度、獎懲制度等管理制度對該集團進行管理。
2016年4月,被告人楊某、被告人歐某某加入李閔、彭某為首的該組織賣淫犯罪集團,四人商定在成都市成龍大道1段9號卓錦城設立“男號”辦公點,各占利潤的25%,楊某負責后勤保障、發(fā)工資,歐某某負責業(yè)務管理。楊某于2016年5月初招聘被告人王某加入該組織,歐某某于2016年4月中下旬招聘被告人鄭某某、被告人王某1加入該組織,于2016年5月初招聘被告人李某加入該組織。歐某某、鄭某某、王某1、王某、李某從事“男號鍵盤手”工作,即確認嫖娼人員的信息和嫖娼價格后將信息發(fā)送給聯系賣淫人員的“女號鍵盤手”,再由“女號鍵盤手”聯系賣淫女發(fā)單讓賣淫女上門提供性服務。歐某某同時還承擔“女號鍵盤手”工作。被告人劉某某為幫助歐某某獲得更多利潤,幫助歐某某和嫖客、小姐語音聊天。2016年4月至6月底,該辦公點設在卓某5期5棟3202室辦公,6月底7月初,搬至卓某2期45棟1505室。截止2016年6月底,該辦公點獲得利潤20余萬元。
2015年7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經于某介紹加入李閔、彭某為首的網絡賣淫組織團伙,從事“男號鍵盤手”工作。2016年4月,李某某經彭某授意,承租成都市郫縣郫筒鎮(zhèn)時代悅城小區(qū)7棟1單元3103室作為辦公地點,并于同年4月招聘被告人張某某和被告人顧某某,5月招聘被告人黃某某,6月招聘被告人袁某,7月10日招聘袁某的女友被告人王某2加入該組織,從事“男號鍵盤手”工作,李某某負責該點的生活和業(yè)務管理并從事“男號鍵盤手”工作。2016年7月初,黃某某離職。2016年7月中旬,該點被取締。
被告人張某于2014年9月加入李閔、彭某為首的網絡賣淫組織團伙,從事“男號鍵盤手”工作,先后在華潤二十四城、觀城、紫東芯座上班。2016年7月21日,彭博承租成都市成華區(qū)千居朝陽10棟3單元1701室,讓被告人張某、袁某和王某2至該點開拓業(yè)務。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楊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卓某二期小區(qū)門口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鄭某某、王某1、王某、李某在卓某2期45棟1505室被抓獲;被告人歐某某和劉某某在成都市錦江區(qū)藍谷地一期19幢一單元901室被抓獲;被告人張某某和顧某某在四川省郫縣郫筒鎮(zhèn)時代悅城小區(qū)7棟1單元3103室被抓獲;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郫縣清江三街30號20棟樓下被抓獲;被告人張某、袁某和王某2在成都市成華區(qū)千居朝陽10棟3單元1701室被抓獲。被告人黃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在家中被抓獲。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各名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過、到案經過,扣押清單,刑事攝影照片,房屋租賃合同、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賬本打印件、現金日記賬、情況說明、等書證,同案犯彭某、李閔、李沛應、趙某、于某、鄧某、蔣某2、高某2、楊某1的供述,證人陳某、葉某、劉某1、金某、張某1、劉某2、戴某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電子證據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以及被告人楊某、歐某某、李某某、張某、王某、鄭某某、王某1、李某、顧某某、張某某、黃某某、袁某、劉某某、王某2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本案十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其中被告人楊某、歐某某、李某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同時認定本案十四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并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本案十四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節(jié),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認為其加入該組織時間較短,且未參與管理,其行為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楊某的行為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首先,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該工作點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不構成法律規(guī)定的協助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其次,該工作點系歐某某負責管理,楊某的工作具有可替代性。楊某僅是與歐某某共同租賃房屋或聯系餐飲等后勤事宜,并未參與團隊招嫖業(yè)務,且僅招聘一人,該工作點員工的業(yè)績統計與工資核對全部由歐某某負責,楊某也不參與;其分得四分之一利潤并非基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且該比例并非最終分配方案,僅是楊某借用;該工作點設立的目的是留住歐某某,并非為楊某而設,且歐某某熟悉招嫖業(yè)務,所得收入包括提成與四分之一的利潤分成。2.本案不構成犯罪集團,僅是一般的共同犯罪。本案被告人均是普通工作人員,并無參與賣淫嫖娼行為的嫖客、賣淫女,不符合犯罪集團認定的要求。3.楊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庭審中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歐某某提出以下意見:1.其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該工作點是為幫楊某還錢而設立,其從事男號工作有提成收入,亦并未實際分得四分之一提成,該點營業(yè)額其每月最多拿2萬元之外,其余款項都用于給楊某還債;其擔任部分管理職能,但不是負責人;全案犯罪數額達1700余萬,但該工作點營利數額僅有20余萬元,不構成情節(jié)嚴重。2.本案不構成犯罪集團,其也不是共同犯罪的重要成員。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歐某某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首先,該組織男號、女號的工作模式與交易行為本質就是介紹賣淫行為,雖呈現組織化、團伙化、網絡化特點,但不能因此改變行為性質認定。其次,該組織并未組織與控制賣淫女,僅是居間介紹,遇到賣淫女未按約定支付提成時僅能以拉黑名單、打電話罵人等方式消極對待,并無控制力,亦無工作制度、獎懲措施等情況。再次,該組織領導彭某自己的認知也認為是介紹賣淫。2.歐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情節(jié)嚴重。首先,歐某某加入該組織基于朋友義氣,系在李閔介紹下為幫助楊某還債才加入該犯罪組織。其次,卓某點的工作均是由楊某直接向彭某負責,傳達相應指令,與彭某對賬、發(fā)放工資等,也是由楊某收到彭某轉賬支付房屋租金,由此,歐某某所起作用較小,與楊某相比,其僅起到次要、輔助作用。再次,從利潤分配來看,雖然約定歐某某可以分得四分之一利潤,但分配前提是先幫助楊某還債,在此之前歐某某所領生活費不得超過2萬元,同時歐某某本人還從事男號工作從中領取工資提成。最后,歐某某等人的協助行為手段單一,僅有介紹行為,且自2016年4月至7月21日案發(fā),時間很短,不能因為彭某、李閔等人涉案時間長構成情節(jié)嚴重即認定歐某某的協助行為亦構成情節(jié)嚴重。3.歐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庭審中認罪悔罪。綜上以上情節(jié),請求法院對歐某某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其行為不構成情節(jié)嚴重,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李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僅構成介紹賣淫罪,且犯罪情節(jié)輕微。李某某作為男號僅是聯系嫖客,并未與賣淫女直接聯系,僅起到介紹行為。該組織的運行模式僅是通過微信聯系嫖客和賣淫女以促成交易獲得提成,并沒有控制賣淫女的行為,整個組織的運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2.李某某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且犯罪情節(jié)輕微。其因法律意識淡薄才在彭某的勸說下加入該犯罪組織,且在工作期間僅是按照彭某要求租賃房子、招募人員,平時僅是負責日?,嵤?。其所在郫縣工作點的工資都是由彭某決定與具體發(fā)放,李某某完全不知情。由此,李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綜上,請求法庭對李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定性均不持異議,張某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張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為較小,且手段單一,系從犯。張某在組織中從事男號工作,工作內容是與嫖客聊天,促成嫖客與賣淫女的性交易以獲得提成,未從事其他協助行為,且其使用的手機、微信號及客戶資源均是由彭某提供,亦未參與內部管理事宜,僅是“代聊工具”,故其僅起到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2.張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其在偵查階段主動供述了“二哥”參與組織賣淫的事實,當時該人并未歸案,據此事實張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3.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4.張某系初犯、偶犯,庭審中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請求法院對張某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鄭某某認為該組織不構成犯罪集團;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本案不構成犯罪集團,僅是一般犯罪。本案各被告人之間的組織關系松散,不符合犯罪集團要求的組織緊密性的標準。2.鄭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公安機關使用書面?zhèn)鲉咀C將鄭某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僅是要求要求鄭某某主動配合到案,無強制性,鄭某某主動到案并配合調查突顯了其到案的主動性與自覺性,符合自動投案的特征,且在歸案后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3.鄭某某系從犯。其在歐某某招募下進入組織工作,在共同犯罪中是受雇于歐某某、楊某,所使用的手機、微信號及嫖客資源均由歐、楊二人提供,按指令工作,其僅是歐、楊二人完成犯罪行為的手段,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小,應認定為從犯。3.鄭某某系初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參與犯罪僅三個月時間較短,社會危害性小。綜上,請求法庭對鄭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定性均不持異議,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王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2.王某1系從犯。其在共同犯罪中沒有決策權,具體實施犯罪行為均受歐某某、楊某的管理和指揮,并從二人處領取工資,從事男號工作使用的工具如手機、電腦均是由歐某某、楊某提供,僅起到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3.王某1系初犯、偶犯,平時表現良好。綜上,請求法庭對王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定性均不持異議,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李某系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僅起到次要、輔助作用,其工作使用的手機、電腦、微信號均是由辦公點負責人提供,工作時處于被指揮的地位,所處地位低,加入犯罪組織時間短,應認定為從犯。2.李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3.李某主觀惡性小,因文化程度不高,對社會認知能力低而加入犯罪團伙,庭審中認罪悔罪。綜上,請求法庭對李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定性均不持異議,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張某某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其在共同犯罪中充當男號鍵盤手,僅起到聯絡作用,系介紹賣淫行為,且犯罪情節(jié)輕微。其所在工作點的具體行為由他人組織、策劃,其僅是聽從安排從事具體工作,且工作時間僅有三個月,違法所得僅有13000余元,犯罪情節(jié)輕微。2.張某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與其他被告人組織了固定的犯罪組織。本案犯罪集團自2014年開始設立,張某某于2016年4月才加入共同犯罪,故不能認定張某某系犯罪集團參加者。3.張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庭審中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請求法庭對張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顧某某、黃某某、袁某、劉某某、王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定性均不持異議,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自2014年以來,彭某、李閔(均另案處理)合謀利用互聯網組織他人賣淫嫖娼從中牟利,在四川省成都市紫東芯座3棟1單元2203室、6棟4單元1602室、卓錦城5期5棟3202室、卓錦城2期45棟1505室、成華區(qū)千居朝陽10棟3單元1701室、郫縣郫筒鎮(zhèn)時代悅城小區(qū)7棟1單元3103室、成都市錦江區(qū)摩根中心568號2605室等地點租賃房屋作為固定的工作和住宿地點,購買電腦、手機等電子通訊工具,通過微信招募、管理賣淫女,招攬嫖客,安排女號鍵盤手(以下簡稱為“女號”)專門聯系賣淫女,男號鍵盤手(以下簡稱為“男號”)專門聯系嫖客,通過互聯網平臺傳遞信息以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并先后招募數十人參與該組織從事協助組織賣淫活動,逐漸形成了以彭某、李閔為首的組織賣淫犯罪集團。
該集團組織架構清晰,管理較為嚴格。在組織賣淫活動中,彭某、李閔發(fā)起建立了該集團,并在集團中負責招募工作人員、制定管理制度、掌管集團財務、發(fā)展嫖客資源、發(fā)放工資等;招募李沛應、趙某(均另案處理)作為技術人員;招募李某1(另案處理)負責管理整個集團的財務賬目并管理女號鍵盤手;招募于某、鄧某(均另案處理)、楊某、歐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不同工作點負責管理男號鍵盤手,形成了以彭某、李閔為首要分子,李某1、楊某、歐某某、于某、鄧某、李某某為協助管理者,男女號鍵盤手為業(yè)務員的較為固定的組織架構。彭某、李閔還制定了日常作息制度、工作制度、獎懲制度等管理制度對該集團進行管理。
在該犯罪集團中,技術人員負責制作用于和嫖客聯系以及組織內部聯系的微信號、嫖客數據的搜集、整理和分析篩選,手機發(fā)送招嫖小廣告以及被查封微信號的解封等工作。男號鍵盤手負責在微信朋友圈中展示當日從內部百度云賬戶中提取的賣淫女信息,與嫖客聊天,在嫖客選定賣淫女后給女號鍵盤手發(fā)單,告知女號嫖客信息、嫖資信息與所要求賣淫女信息,交易成功后按照犯罪集團所得分成8%的比例獲取工資提成。女號鍵盤手負責通過微信添加賣淫女為好友,從賣淫女朋友圈或微信群中提取賣淫女信息上傳至內部共享百度云賬戶并每日更新,接收男號鍵盤手的發(fā)單,聯系賣淫女,安排賣淫女與嫖客發(fā)生性關系,接收賣淫女給付的嫖資分成,記錄成單信息,并按照犯罪集團所得分成2.5%的比例獲取工資提成。
該組織的具體組織賣淫流程為:男號鍵盤手通過加微信與嫖客成為好友,并向嫖客展示推薦賣淫女信息,嫖客選定賣淫女后,男號發(fā)單給女號,由女號與選定的賣淫女聯系,將嫖客的聯系方式、嫖資數額告知賣淫女,賣淫女與嫖客發(fā)生賣淫嫖娼活動并收取嫖資,然后將嫖資提成轉給女號指定賬戶。該賬戶綁定被告人彭某實際控制的銀行卡,款項到賬后,由彭某負責提現,部分錢款用于發(fā)放該組織男女號工資提成、支出日常開支及獎勵費用。
2015年11月底,被告人歐某某加入彭某、李閔為首的該組織賣淫犯罪集團從事男號工作。2016年4月,被告人楊某加入該組織,并與彭博、李閔、歐某某四人商定在成都市成龍大道1段9號卓錦城設立“男號”辦公點,各占利潤的25%,楊某負責后勤保障、發(fā)工資,歐某某負責業(yè)務管理。楊某于2016年5月初招聘被告人王某加入該組織,歐某某于2016年4月中下旬招聘被告人鄭某某、被告人王某1加入該組織,于2016年5月初招聘被告人李某加入該組織。歐某某、鄭某某、王某1、王某、李某從事男號鍵盤手工作,歐某某同時還承擔“女號鍵盤手”工作。被告人劉某某為幫助歐某某獲得更多利潤,幫助歐某某和嫖客、小姐語音聊天。2016年4月至6月底,該辦公點設在卓某5期5棟3202室辦公,6月底7月初,搬至卓某2期45棟1505室。
2015年7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經于某介紹加入李閔、彭某為首的網絡賣淫組織團伙,從事男號鍵盤手工作。2016年4月,李某某經彭某授意,承租成都市郫縣郫筒鎮(zhèn)時代悅城小區(qū)7棟1單元3103室作為辦公地點,并于同年4月招聘被告人張某某和被告人顧某某,5月招聘被告人黃某某,6月招聘被告人袁某,7月10日招聘袁某的女友被告人王某2加入該組織,從事男號鍵盤手工作,李某某負責該點的生活和業(yè)務管理并從事男號鍵盤手工作。2016年7月初,黃某某離職。2016年7月中旬,該點被取締。
被告人張某于2014年9月加入李閔、彭某為首的網絡賣淫組織團伙,從事男號鍵盤手工作,先后在華潤二十四城、觀城、紫東芯座上班。2016年7月21日,彭博承租成都市成華區(qū)千居朝陽10棟3單元1701室,讓被告人張某、袁某和王某2至該點開拓業(yè)務。
根據公安機關查獲的賬本統計,該犯罪集團自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營業(yè)額”達1800余萬元。根據女號賬本統計,僅2016年7月該犯罪集團組織賣淫嫖娼成功300余筆,涉及嫖資140余萬元,已獲得嫖資提成50余萬元。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楊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卓某二期小區(qū)門口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鄭某某、王某1、王某、李某在卓某2期45棟1505室被抓獲;被告人歐某某和劉某某在成都市錦江區(qū)藍谷地一期19幢一單元901室被抓獲;被告人張某某和顧某某在四川省郫縣郫筒鎮(zhèn)時代悅城小區(qū)7棟1單元3103室被抓獲;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郫縣清江三街30號20棟樓下被抓獲;被告人張某、袁某和王某2在成都市成華區(qū)千居朝陽10棟3單元1701室被抓獲。被告人黃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在家中被抓獲。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案件審理中,部分被告人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其中楊某退出10000元、歐某某退出5000元、李某某退出5000元、張某退出8000元、鄭某某退出10000元、王某1退出12000元、李某退出6200元。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案發(fā)及抓獲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賬本材料
(1)發(fā)破案經過、到案經過,證實2016年1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在網絡巡查時發(fā)現“劉某3”涉嫌通過網絡組織“外圍女”在南京、北京、廣州、上海等全國58個城市進行賣淫活動,后成立專案組進行偵查。專案組通過技術、網絡偵查工作查明案涉人員與工作地點。2016年7月21日,江蘇、四川兩地警方統一行動。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楊某、歐某某、李某某、張某、王某、鄭某某、王某1、李某、顧某某、張某某、袁某、王某1、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十四名被告人的戶籍資料,證實本案十四名被告人的自然信息,均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電子證據檢查筆錄,證實公安機關對成都市卓錦城2期45棟1505室以及摩根中心仟盛業(yè)商貿有限公司、郫縣郫筒鎮(zhèn)清江家園1期20棟6單元306室、紫東芯座3棟1單元2203室、紫芯東座6棟1602室、華潤24城3期紫云府1棟1單元2402號、華潤24城4期凌云府3棟1單元1901室、成都市淺水半島3期16棟1單元2304室多地進行現場勘驗檢查,發(fā)現涉案使用的手機、電腦、筆記本、大量銀行卡與電話卡、各種單據、U盤及相關資料文件等,公安機關依法對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對涉案人員所使用的工作手機、電腦等進行電子數據的勘驗檢查,對涉及到實施組織賣淫犯罪的聊天記錄均予以刻錄,證實案涉組織工作人員組織及協助組織賣淫的具體運作模式及相關交易信息。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刑事攝影照片,證實2016年7月21日,公安機關分別對成都市錦江區(qū)藍谷地一期19幢一單元901室、成都市錦江區(qū)成都大道一段9號30幢1104室、成都市錦江區(qū)卓錦城2期45棟1505室、成都市郫縣清江三街30號20棟六單元06室、成都市郫縣時代悅城7棟1單元3103室、成都市成華區(qū)千居朝陽小區(qū)10棟3單元1701號房間進行檢查,抓獲本案被告人,并在上述房間內查獲手機、電腦、銀行卡、身份證、通訊錄、房屋租賃合同、賬本等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4)記賬單刑事攝影照片、同案犯李娟記賬單統計表、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女號賬本復印件,證實公安機關在李某1被扣押的蘋果6plus手機內百度云中,發(fā)現李某1翻拍的該犯罪集團自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紙質賬本的翻拍照片,結合女號工作點現場扣押的2016年7月的女號賬本,經統計,該犯罪集團自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營業(yè)額”達1800余萬元。根據女號賬本統計,僅2016年7月該犯罪集團組織賣淫嫖娼成功300余筆,涉及嫖資140余萬元,已獲得嫖資提成50余萬元。
二、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電子證據檢查筆錄
(1)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4月份因做生意虧損,與彭某、李閔商量一起組織網絡賣淫,李閔讓熟悉業(yè)務的歐某某過來幫忙,營業(yè)利潤四人平分。4月中旬,彭某匯款9000元錢讓其承租房屋。組織老板是李閔和彭某,這個工作點由其與歐某某共同負責,歐某某負責日常業(yè)務和員工培訓,其負責后勤保障、發(fā)工資。員工工資每月發(fā)放一次,數額由歐某某核算,其取現后發(fā)放。手機是彭某給的,微信有的是自己注冊的,銀行卡是用買來的身份證到銀行去辦理的。規(guī)定制度由李閔那邊的工作模式和規(guī)定直接照搬過來,具體由歐某某負責,比如一般都是下午兩點鐘上班,工作手機不能帶走,男號女號不許私下交流。
其從彭某處領取工作用電腦,歐某某招聘王某1、李某和鄭某某,其招聘王某,均從事男號工作,就是負責跟嫖客聯系,給嫖客介紹小姐,商談價格。這個工作點成立后,李閔和彭某還未從中分成,先用這個點的利潤給其還債,之后其再歸還。每個月彭某將這個工作點的利潤轉給其,其從中取出一部分給員工發(fā)工資,其余錢款用來還債。
辨認筆錄,證實經楊某辨認,在其工作點工作的員工“鵬鵬”是鄭某某,“圓圓”是王某1,“玲玲”是李某。
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實楊某指認彭某與其之間的業(yè)務款轉賬記錄,與彭某(微信號“小小舒”)的業(yè)務往來聊天記錄,內部工作群“喜洋洋報單群”和業(yè)務特別突出小組、其房間內搜查出的他人身份證、歐某某書寫的業(yè)績收入總表。
(2)被告人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5年11月底加入彭某和李閔開設的網絡招嫖團隊,老板是彭某和李閔。進入團隊后其負責輔導華潤24城的男號新員工培訓及部分招嫖業(yè)務。2016年4月李閔知道楊某經濟困難想幫他,于是楊某與其商議共同做一個新的網絡組織賣淫團隊,后經過與彭某、李閔商量,四人確定新的團隊利益分配方案,即其與楊某各拿25%,李閔和彭某一起拿50%。2016年4月中旬,楊某租下卓某的房屋用于網絡招嫖工作和住宿。
楊某是該工作點的負責人,負責租房、購買設備、管理財務和后勤,楊某本人不從事具體業(yè)務。其在該工作點也受楊某管理,僅是協助管理工作點,負責員工培訓、招聘三個員工及從事男號工作,解決業(yè)務問題。男號就是負責跟嫖客聊天招攬生意,把賣淫女的照片發(fā)給嫖客以供挑選,嫖客選中賣淫女之后,男號就把嫖客信息發(fā)給女號,由女號來聯系賣淫女,交易成功后賣淫女將提成轉到組織賬戶。其所在工作點的提成由楊某從彭某處直接拿錢。其本人也做男號,后來也給了其一個女號。三個月來該工作點凈利潤約17萬元。雖然約定其拿25%的利潤,但前提是先幫楊某歸還150萬后再分利潤,所以其一直沒有分到利潤。其在該工作點一共談成約50筆交易。
工作用的手機和電腦都由楊某購買,資金由彭某和李閔提供,微信客戶也是彭某和李閔提供。楊某招聘了王某,其招聘了鄭某某、王某1和李某。團隊以業(yè)績進行考核,有基本工作制度,如“手機不能拿出工作地點”、“不能和女號私聊、加私人號”、“不要和親戚朋友談工作上的事”。聽說華潤24城有1個女號點和2個男號點,還有微信號“JX”的人員幫助解封微信。每天下午2點上班,是從彭某、李閔那里照搬的制度。2016年6月,工作地點搬到了卓某另一處房屋,直到7月21日被民警抓獲。其妻劉某某有時會幫助其語音聊天。
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實歐某某指認其在本子上記錄的楊某口述賬本。2016年4月至6月收入共計348200元,支出共計108067元,利潤大約24萬。用男號給嫖客介紹賣淫女的記錄,男號微信好友、卓某工作點內部報單群信息記錄、女號手機號碼187××××3871的短信記錄、用“瀟妹”的微信號做女號的記錄、與“JX”的聊天記錄。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5月由楊某招聘到卓某上班,另外還有鄭某某、李某和王某1,從事代聊工作,公司規(guī)定的上班時間是每天下午2點鐘到晚上12點鐘,通過發(fā)微信和客人聯系,發(fā)美女照片供客人挑選,確定后客人告知其電話號碼和住宿地址,其再把信息發(fā)給管女號的負責人由她們通知美女和客人聯系。其對應的女號微信號碼是“環(huán)球國際發(fā)單”。介紹客人提成是3000元提100元,5000元提200元,1萬元提500元,其每月工資基準3000元,完成規(guī)定的交易數量有獎勵。發(fā)給客人的美女是百度云上的,有密碼。拿過兩個月的工資,一共4000元,工資由歐某某統計業(yè)績,由楊某發(fā)放現金。其使用的微信號有“玲兒”、“佳佳”、“羅某1”、“莎莎”、“唐糖”。
工作點的負責人是楊某和歐某某,楊某負責后勤生活方面,歐某某負責技術和業(yè)務指導方面,工作使用的手機和微信號都由楊某和歐某某提供。如果微信號被封,就由公司換新的微信號。內部有聊天群,用來報單和互相溝通,如喜洋洋報單群和業(yè)務特別突出小組。聽楊某說公司發(fā)起人是一個姓劉的和一個姓張的。
辨認筆錄,證實王某辨認卓某工作點的管理人員就是楊某和歐某某。
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實王某指認微信號為“魚楠珍”、“唐糖”、“靈兒”、“羅某1”、“莎莎”、“佳佳”的通訊錄好友、微信聊天記錄、美女照片、業(yè)績統計照片,用男號“羅某1”和女號“環(huán)球國際”成功介紹賣淫的聊天記錄。
(4)被告人鄭某某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4月中旬,經同學歐某某介紹到歐某某的工作室工作,具體內容是通過負責人提供的微信號和嫖客聊天,促成交易成功,把嫖客的信息發(fā)給“女號”,其對應的女號微信名是“軒軒”。其工作微信號是“曉冉”和“夏琳兒”,工作點還有王某、王某1和李某,均從事男事工作。該工作點負責人是歐某某和楊某,其作為男號員工拿利潤的百分之十。微信號和嫖客名單都是歐某某和楊某提供的,手機和電腦都是楊某發(fā)放的,用于代聊賣淫嫖娼。工資由楊某發(fā)放,歐某某計算數額。
辨認筆錄,證實經鄭某某辨認,其在成都市錦江區(qū)卓錦城2期45棟1505號室進行組織賣淫的上級管理人員是楊某和歐某某。
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實鄭某某其用微信號“夏琳兒”和女號“軒軒”成功介紹賣淫的聊天記錄,用微信號“曉冉”和男嫖客談成交易的聊天記錄,從歐某某給其的百度云賬號下載的賣淫女照片,工作手機和工作電腦、銀行卡和賬本。
(5)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4月20日,經朋友劉某某的老公歐某某介紹到成都從事代聊,老板是楊某和歐某某,負責租房,請阿姨送飯,察看工作情況。工作使用的電腦和手機以及嫖客的手機號碼和微信號都是歐某某和楊某提供的,用手機通過微信搜索并添加嫖客手機號和微信號,將楊某和歐某某提供的百度云賬戶中的美女照片發(fā)給嫖客,嫖客挑中后,就把酒店和聯系方式發(fā)給其,其再發(fā)給對應的女號“麥豆豆大妹”,與其一起從事男號工作的還有鄭某某、王某和李某。
每個月都有任務,前三個月工作量逐月遞增,之后是根據業(yè)務量計算工資。完成任務才有基本工資,沒有完成就會扣工資,是楊某和歐某某給其說的這個制度。其于4月份至6月份拿了12000元左右,發(fā)工資由楊某現金發(fā)放。
微信號“瀟妹”和“萬小柔”里的語音,都是劉某某的聲音在講話。
辨認筆錄,證實經王某1辨認,其在成都市錦江區(qū)卓某工作的上級管理人員是楊某和歐某某。
刑事攝影照片證實王某1介紹賣淫的微信是“樂某”、“A凌某1”,以及與嫖客和女號的聊天記錄。
(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5月10日通過王某1認識歐某某后到成都從事代聊工作,工作內容是每天必須從百度云里下載賣淫女照片發(fā)朋友圈,然后通過手機微信和嫖客聯系,將小姐照片發(fā)給嫖客,嫖客選好小姐,再通過微信發(fā)給一個叫“麥豆豆”的女號,交易成功后有提成。如果嫖客見到賣淫女不滿意,會給賣淫女一點車費,“麥豆豆”通過微信告訴其,其再重新給嫖客選一個。其工作地點卓某的負責人是歐某某和楊某,與其從事同樣工作的有鄭某某、王某1和王某。
工作微信號由“楊某2”發(fā)放使用,如果微信號被封,“楊某2”會發(fā)新的微信號給其使用。每個月底薪3000元,完成任務才有底薪,未完成任務要扣底薪。工資由“楊某2”現金發(fā)放。
微信號“瀟妹”和“萬小柔”里的語音,都是劉某某的聲音在講話。
辨認筆錄,證實經李某辨認,其工作地點的管理人員“楊某2”即楊某,“歐哥”即歐某某。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實李某用男號微信“露露”與女號“麥豆豆大妹”談成交易的微信聊天記錄,用男號“A芷夢”與男嫖客交易成功的微信,和嫖客的微信聊天記錄等。
(7)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是歐某某的老婆,歐某某于2012年7、8月份,歐某某開始為一個姓李的朋友做事,后來知道是在QQ上找嫖客,就不讓他做了。后來偶爾在聊。2016年3月李姓老板又喊歐某某去做這個工作了。歐某某自2016年4月在卓某上班,做代聊找嫖客和管理四個代聊員工,是管理人員。歐某某上面還有一老板,姓李,喊他“張某2”。代聊要先注冊一個微信賬號和該賬號的備用號,接著“張某2”給歐某某一些客戶的微信賬號,歐某某得到客戶微信賬號后逐個加為好友,然后就可以以女人的身份聊天。聊天的目是發(fā)展嫖客,發(fā)展為嫖客以后就可以把信息發(fā)給管理小姐的雞頭,到月底就可以拿提成了。被抓前兩個月,其一般一周有三四次陪歐某某上班,歐某某需要以女生的身份與嫖客語音聊天時,其會代為聊天,歐某某手機微信里的語音都是自己的聲音,也是為了幫歐某某多賺錢。
刑事攝影照片,證實劉某某幫助歐某某和嫖客聊天的語音,劉某某簽字確認6月7日和7月14日歐某某手機中“瀟妹”與嫖客聊天的語音就是自己,7月14日“萬小柔”與女號的聊天記錄。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5年6月經于某介紹,從事給客人介紹賣淫女的組織賣淫嫖娼活動,工作內容是在手機微信上將賣淫女的照片發(fā)給嫖客朋友圈,客人同意后,就將嫖客信息發(fā)給女號“樂萌兮二妹”,由女號和小姐聯系。其微信號是“夢全國資源”,提成是公司提成的8%,到2016年2月不干了,后于2016年4月開始在郫縣時代悅城小區(qū)7棟1單元3103室負責該工作點,房子是“劉某3”讓租的,員工是其招聘的,“劉某3”有事直接與其聯系,員工不懂也會問其,房租、水電費和員工的生活費都是“劉某3”轉賬給其。員工住在工作點,上班時間是每天14時到24時。男女號禁止互串,工作地點也是分開的。工資由“劉某3”現金發(fā)放。
公司老板是“劉某3”和“張某2”,員工有張某某、顧某某、袁某、周某1、魏某1和黃某某?!皠⒛?”是大老板,于某是成都一個工作點的負責人。工作用的手機和電腦、微信號是“劉某3”給的,如果微信號被封,就找一個微信號叫“JX”的人解封。工資由“劉某3”現金發(fā)放。過年的時候根據每人業(yè)績發(fā)了年終獎,今年其負責郫縣工作點,“劉某3”談過郫縣的單子給其提成。“張某2”也是“狗蛋哥”,負責提供男客手機號碼?!岸苟埂必撠熍嘤枴?/p>
辨認筆錄,證實經李某某辨認老板“劉某3”即彭某,“狗蛋哥”即李閔。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實李某某與嫖客和女號之間的聊天記錄。
(9)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實其于2014年10月由任莉介紹給“劉某3”即彭某開始代聊工作,即通過手機微信聯系男客人,將小姐照片發(fā)送給男客人挑選,客人選中后將客人的信息發(fā)給女號“環(huán)球國際”,組織負責人是彭某和李閔,其按照公司提成的8%拿工資。其工作使用四部手機,五個微信號,昵稱有“彥笑涵”、“閔某”、“蘇某”等。2014年10月左右,其在華潤二十四城上班;2015年4月左右,在觀城9幢3單元22樓工作;2016年6月左右,在紫東芯座上班;2016年7月21日,其第一天去千居朝陽上班,就被警察抓獲。其沒有底薪,根據業(yè)務提成拿工資,“劉某3”告訴其按照公司與賣淫女分成的8%拿提成。公司老板是“劉某3”和“張某2”,就是彭某和李閔。工資數額由李某1負責核算工資,由彭某現金發(fā)放,根據女號提供的業(yè)績單,再根據事先規(guī)定的提成計算工資數額。
公司規(guī)定上班時間為下午2時至次日零時,到指定辦公室工作,不能進入互相的辦公室;不準問女號賣淫女給公司的返水數額,不準男女員工談戀愛;請假必須要跟老板彭某講,得到他的允許。2016年公司組織到三亞旅游。男號有工作群,平時是彭某和李閔在管理,工作上的事情可以在群里說。工作用電腦和手機都由老板提供,微信號被封的話交給組織內部專門人員解封。
辨認筆錄,證實經張某辨認,組織賣淫的負責人“劉某3”是彭某,“張某2”是李閔。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實張某用微信號“A1.彥笑菡”與嫖客及女號“環(huán)球國際”的聊天記錄。
(10)被告人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4月中下旬經李某某介紹從事網上組織賣淫的工作,工作地點是在成都市郫縣時代悅城小區(qū)7棟1單元3103室,這個組織的老板是“劉某3”和“張某2”,該工作點負責人是李某某,另外還有張某某、黃某某、袁某,工作內容都是男號代聊,即在微信上給嫖客介紹小姐,嫖客選好小姐之后,就把單子發(fā)給女號,由女號來聯系小姐,小姐和嫖客完成性交易之后,女號會發(fā)“洗了”,就代表這一單成交了,男號就可以拿到提成。其工作使用的手機和微信都是“劉某3”提供的,員工都住在上班地點,公司包吃住,工資是每個月月初由“劉某3”過來發(fā)現金。因其與李某某發(fā)生糾紛,郫縣這個工作點大概是在2016年7月12日左右被“劉某3”撤掉了。其微信昵稱有“素素”、“曉曉”。承認代聊成功28筆。
辨認筆錄,證實經顧某某辨認,對其進行培訓的“豆豆”是鄧某,老板“劉某3”和“張某2”分別是彭某和李閔。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實顧某某工作用的男號以及其與女號的聊天記錄。
(1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證實其于2016年4月經李某某介紹進入該組織工作,知道工作內容是給嫖客介紹小姐。組織老板是“劉某3”和“張某2”,上班地點是在成都市郫縣時代悅城小區(qū)7棟1單元3103室,該工作點負責人是李某某,另外從事男號的還有顧某某、袁某,袁某的女友只來了幾天就走了。工作內容就是在微信上給嫖客介紹小姐,嫖客選好小姐之后就把單子發(fā)給女號,由女號來聯系小姐,女號發(fā)“洗”就代表這一單成交了,其就可以拿到提成。
工作手機和微信號“劉某3”提供的,工作內容是李某某教的,之前去過成都市成華區(qū)培訓。公司包食宿,“劉某3”拿錢給李某某,李某某再去買菜。工作手機由自己保管放在工作地點,“劉某3”、“張某2”和李某某都說過工作手機不可以帶出去。工作微信上有報單群,每天成交單數都要在群里報,如果業(yè)績不好,“劉某3”會在群里說一下,有時候李某某會單獨發(fā)微信督促大家好好干。2016年7月12日晚上顧某某和李某某打架,“劉某3”就把這個工作點撤掉了,把工作手機都拿走了。其上班后一共聊成五六十單。主要使用微信號“夏小薇”和“愛睿娜”,和女號“軒軒”聯系。第一個月領到了3000元的固定工資,第二個月領了3000多元提成,第三個月領了7000多元的提成。
辨認筆錄,證實經張某某辨認,對其進行培訓的“豆豆”是鄧某,老板“劉某3”和“張某2”分別是彭某和李閔。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實張某某的微信號“夏小薇”與嫖客的聊天記錄,與女號“軒軒”的聊天記錄;張某某記錄的賬單、培訓筆記、和劉某3的微信記錄。
(12)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4月底經李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賣淫團伙,工作地點是在郫縣時代悅城小區(qū)7棟1單元3103室,當時在這里上班的有李某某、顧某某、張某某,2016年5月初,老板“劉某3”和“張某2”把工作手機和電腦送過來,然后就開始工作。工作內容是記百度云里面的小姐的照片,在微信上加好友,把百度云里面的小姐照片發(fā)在微信朋友圈里,顧客選好小姐之后提供所在酒店的地址和電話號碼,其再將地址和號碼發(fā)給女號,由女號來聯系小姐,如果女號就會發(fā)給其一個“喜”或者“洗”,就代表這一單成了。其主要使用微信號“盈盈”和嫖客及女號聯系。6月下旬,“劉某3”帶其等人到華潤二十四城,安排“豆豆”、“濤哥”進行培訓,包括如何介紹自己、如何跟客人聊天、如何介紹小姐等內容。其一共領過兩個月的工資,2016年7月初辭職。
辨認筆錄,證實經黃某某辨認,老板“劉某3”和“張某2”分別是彭某和李閔。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實黃某某用微信號×××盈盈與嫖客及女號“洗洗洗環(huán)球國際”之間的聊天記錄。
(1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6月份,經原同事李某某介紹到成都市郫縣時代悅城7棟1單元3103室做男號,李某某是郫縣的負責人,其跟著李某某開始學習工作流程,即利用手機微信與網上用戶聊天,向用戶推薦賣淫女。其通過手機微信“寶兒”和“佳佳”向嫖客推銷小姐,推銷成功后將嫖客信息發(fā)給女號“展示號1女神號”。老板是“劉某3”,美女的資源都是“劉某3”通過微信群發(fā)的,一般情況下“劉某3”會通過微信群與大家聯系,不僅給美女資源,也給工作生活上的提示等。
其女友王某2去過郫縣幾天,后來顧某某酒后鬧事把電腦砸了,老板“劉哥”讓其和王某2搬到成都千居朝陽小區(qū)10棟3單元1701房間繼續(xù)從事男號工作。這個新的工作點還在籌備,7月21日其與王某2被抓獲,同時被抓的女子是過來教其熟悉業(yè)務的(張某)。在本子上記錄交易成功9單,包括2016年7月20日王某2聊成的石家莊的一單業(yè)務。
辨認筆錄,證實袁某于2016年8月4日辨認“劉某3”安排到千居朝陽的負責女子是張某,在其手機存為顏小涵?!皠⒛?”是彭某。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實袁某記錄的交易成功的單子和生活開支等。王某1入職日期是2016年7月10日。袁某其用“寶兒”的微信號和嫖客的聊天記錄,和女號“展示號1女神號”的聊天記錄,幫王某2發(fā)單的聊天記錄。
(14)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7月10日加入網絡組織賣淫,剛開始在郫縣時代悅城小區(qū)工作,7月20日與男友袁某搬到千居朝陽小區(qū)10棟3單元1701室。工作時間按照公司規(guī)定是下午2點到凌晨2點。工作內容是用手機微信號和嫖客聊天,向嫖客推薦小姐,嫖客選好小姐,就用微信把嫖客的信息發(fā)給女號,使用“愛睿娜”的微信號成功交易1單,是袁某用“寶兒”的微信幫其發(fā)給女號的。老板是劉某3,工作手機都是“劉某3”給的。目前沒有拿到工資。2016年7月20日其與袁某一起搬到千居朝陽小區(qū)10棟3單元1701室,“劉某3”給了十幾部手機,說會有人過來培訓我們,7月21日被抓獲,當時還有一個女的被抓獲,應該就是過來培訓的。
辨認筆錄,證實王某2辨認“劉某3”就是彭某。刑事攝影照片,證實王某2用“愛睿娜”的微信號和嫖客的聊天記錄,證實接單成功。
三、同案犯供述、辨認筆錄
(1)同案犯彭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7、8月份開始,其在李閔的提議下開始組織網絡賣淫,開始是李閔出去嫖小姐(即賣淫女,下同),小姐把李閔拉進微信群,然后李閔就知道如何找小姐。此后在各自的群里發(fā)小姐照片并介紹小姐情況,有人約小姐出來玩,李閔就從中間拿錢,后來李閔越來越忙,其就跟李閔一起搞。其與李閔二人分成比例是其拿六成,李閔拿四成。大概在2014年7、8月份其開始找鍵盤手專門負責網絡聊天、接單、發(fā)單,之后工作人員就越來越多,生意越來越大。
該組織的運行模式是:女號鍵盤手從微信群中提取小姐信息上傳至百度云賬戶,男號鍵盤手通過微信號將小姐照片及信息發(fā)到朋友圈,女號鍵盤手在接到男號轉來的客戶信息后確定賣淫小姐,女號把嫖客信息發(fā)給小姐,小姐去賣淫,賣淫成功后小姐就發(fā)信息告知女號并將嫖資提成轉賬給女號提供的賬戶。
該組織按照賣淫女所獲嫖資的數額進行提成,其中單次嫖資3000元抽頭1000元,5000元抽頭1500元,10000元抽頭3500元。有想長期合作的小姐抽頭比例會高一些,比如10000元抽頭3500元至4000元。包夜的嫖資正常10000元抽頭3000元,20000元抽頭5000元。
現在的組織架構是其和李閔是老板,其他人員是員工,一共有二三十號人。其負責招聘人員以及員工的吃住和工資福利,購買銀行卡號、微信號和電話卡、從女號賬戶提現、匯款等現金事宜。李閔主要負責業(yè)務與技術工作,平時生意比較差的話,李閔就會想辦法招攬生意,發(fā)美女照片、視頻在朋友圈或者微信群中。李某1負責記賬和管理賬本,賬單顯示收入與開支,平均一個月營業(yè)額在40-50萬元左右,李某1是李閔的親戚,所以李閔不看賬本,李某1看就行了。男女號鍵盤手負責跟嫖客小姐聊天。所有員工包吃住,由其與李閔一起負責提供食宿,員工待遇也是其與李閔商量后確定的。2016年5月,還安排員工旅游。男號與女號基本只有工作上微信聯系,防止男號女號串通起來私自接單。其經常去幾個工作點,是去負責工作點的水電氣等費用,給員工發(fā)工資。李閔也去這些工作點,去看看工作情況,李閔主要負責給男號找客源,對員工單獨談話。
該組織工作點有三個,分別是成都市紫東芯座6棟4單元1602室、紫東芯座3棟1單元2203室,這兩個點李某1也會負責一些工作。紫東芯座的男號中于某、鄧某工作時間略長,于某負責后勤的一些工作,鄧某會指導新員工微信使用等基本工作,業(yè)務方面其指導得較多。蔣某2于2016年5月經李閔介紹過來,后李閔與其商量安排蔣某2在紫東芯座2203室的工作點負責帶三個新人。上述三個工作點的利潤其與李閔分成。還有一個工作地點在卓某,這個點是楊某和歐某某負責的,工資都不是由其發(fā)放,在此處談成的業(yè)務其和李閔、楊某、歐某某四人平分。另外,該組織還有兩個集中住宿地點,分別是成都市成華區(qū)華潤二十四城二期11棟2單元2901室和16棟1單元1302室。房子是其使用朱華林的假身份證簽的合同。原來設立在郫縣的工作點于2016年7月已撤銷,其與李閔商量在千居朝陽新設立一個工作點,由張某臨時負責生活、指導業(yè)務工作。
有兩個技術人員李沛應和趙某,負責給鍵盤手提供技術支持,包括解封微信號、申請微信號和QQ號,他們還在李閔安排下向李閔在網上買的手機號群發(fā)短信,內容是加XX微信號,這些微信號就是男號鍵盤手使用的微信號,以推廣男號,讓更多人看到小姐信息,擴展業(yè)務。其在摩根中心注冊了仟盛業(yè)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趙某只是掛名,其與李閔是老板,做投資咨詢,成立該公司是為面子而成立,不想讓別人知道其是在做拉皮條沒面子的事情。
如果有合作的小姐不按約定支付提成,其內部所有女號都不會再和該小姐合作;有的小姐單子沒有做好,白跑一趟,其內部一般會補一兩百元的車費;嫖客如果和男號反饋沒有看上小姐,男號會再發(fā)其他小姐的照片給嫖客重新選擇;嫖客和小姐發(fā)生關系后不給錢,小姐會聯系女號,其和李閔、李某1都可以決定這個事,將嫖資去掉提成后賠給小姐。
辨認筆錄,證實經彭某辨認,在其組織中從事協助組織賣淫活動的人員“二哥”是蔣某2、“方腦殼”是方某、黃某某、微信昵稱“顏某1”是杜某。
(2)同案犯李閔的供述,證實2014年3月份,彭某告訴其介紹外圍女賣淫拿中介費很賺錢,其就通過QQ群找到一個外圍女,這個外圍女把彭某拉到一個外圍女微信群,彭某就可以找到外圍女資源。彭某還讓其隨機找一些好一點的電話號碼來拓展有錢客戶。大概2014年3月份其與彭某做了第一單客戶,之后其先后招聘歐某某、馮某做男號鍵盤手,后將表姐李某1介紹過來,負責接小姐電話,并負責記賬。2014年4月歐某開始做鍵盤手,2015年年后彭某介紹于某加入,于某開始做微商,半年后才做鍵盤手,于某也在外面招了幾個人。2015年7月,于某介紹李紅美加入工作,后胡某及胡某的幾個同學陸續(xù)加入。2016年5月其介紹楊某過來做鍵盤手,其與楊某是朋友。其收入來源大部分是從這個組織賺來的,大概每月十幾萬,其在這個組織內部算創(chuàng)始人之一。其在該組織的工作一是負責微信號新注冊,二是負責幫忙尋找嫖客信息,用軟件篩選好的號碼,選出可能添加的微信號,彭某再把微信號發(fā)給男號鍵盤手,三是負責微信號維護,解封被封的微信號。
該組織的具體工作流程是由男號負責聊男客戶,這些男客戶是其與彭某共同找的,男號把選中的美女信息發(fā)給女號,女號問美女有沒有時間,如果有就把男客戶的電話發(fā)給美女,由男客戶跟美女聯系,美女給男客戶提供賣淫服務,也有按時間算包夜服務,可以不限次數發(fā)生性關系。該組織和小姐的分成為:嫖資3000元分成1000元,嫖資4000元分成1500元,嫖資5000元分成2000元,嫖資6000元和小姐對半分。
這個組織大概是2015年過完年以后初步成型的,大概的構架:彭某是老板,老板負責維持正常運營的資金投入,招募并管理男號女號。李某1是紫東芯座20樓工作點女號負責人,胡某協助李某1管理女號,李某1是其介紹給彭某的,一開始李某1是在女號接電話,后來幫著這個組織記賬并管理女號。李某某是郫縣男號工作點負責人,鄧某和于某是紫東芯座另一個男號工作點的負責人,還有一個男號工作點在卓某,是在2016年4月,其與楊某、彭某共同商談后,彭某同意楊某、歐某某做外圍女的生意,但賺到的錢四個人平均分成,各占25%,因其欠楊某人情,所以沒拿這個點的錢。楊某和歐某某共同負責這個工作點,平時楊某向彭某匯報業(yè)務,其讓楊某和歐某某自己篩選男性嫖客號碼。
彭某規(guī)定員工根據交易單子數量拿提成,還有獎勵出游。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接觸到的嫖客號碼不允許帶走,有的嫖客不支付嫖資,彭某就會安排女號賠錢給賣淫女。其偶爾到工作點去看看員工工作使用的手機、電腦升級維護事宜,還有篩選嫖客號碼、用軟件辨別有無綁定微信號等。
有的小姐不按約定給分成,其工作人員就會打電話去罵小姐,有時嫖客未看上小姐,一般會給小姐一兩百元的打車費,然后再聯系其他小姐過去。
“狗蛋”、“蛋哥”、“套套”、“張某2”、“張某3”都是其名字。
辨認筆錄,證實李閔辨認在其組織中從事協助組織賣淫活動的人員方某(方腦殼)、杜某(微信昵稱:顏某1)。
(3)同案犯李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4年4月通過李閔介紹加入該犯罪組織,開始做女號工作,從事代聊,2014年9月開始負責帶新人和管理女號,2015年4月開始為該犯罪組織管理賬目,負責該組織的全部賬單和財務,同時管理女號。女號與男號均自己記錄業(yè)績,其月末收女號的賬本作統計,男號績效由其發(fā)給老板“老劉”,女號其按千分之二十五的比例發(fā)提成。賬本有電子賬和手寫賬本。被抓獲時一個月業(yè)績大概是120萬,扣除開支與員工提成,凈收入大概60萬元。
該犯罪組織的人員結構是:第一層是老板,中層是各個工作點負責人,女號就一個點由其本人負責,其同時負責財務,男號有幾個工作點,有對應的負責人,具體是誰不清楚。每個女號都對應幾個男號。老板是“老劉”,李閔可能也是老板?!袄蟿ⅰ必撠熥赓U房屋以供工作使用,提供手機、手機卡、微信號進行工作,每月給所在的紫東芯座的十五六個員工現金發(fā)放工資。有事情解決不了或需要東西就找老板,各個工作點負責人負責管理。
女號每天對內部百度云的內容進行更新,女號根據美女發(fā)的“開工信”即微信消息以證明賣淫女今天是否開工,根據開工信在內部的百度云盤里的相應美女的文件夾名稱進行添加,主要是添加城市和日期,凡是當天標注的美女就是可以開工的。這項工作是其管理的幾個女號在做,是上班之后第一項工作。內部百度云里美女的來源是通過外圍群找到,然后添加到內部百度云,通過這些外圍群,才會把新的小姐添加到百度云,女號都可以添加。女號與被添加的小姐都知道做的事情是賣淫。
具體的交易流程是:嫖客先跟男號聯系,男號把嫖客的手機號和看中的美女名字及消費金額發(fā)給對應的接單女號,女號直接約美女,把客人的手機號碼和消費金額告訴美女,如果美女同意交易,就把嫖客的電話號碼給美女,隨后嫖客與美女自行聯系。交易成功后,小姐會通過微信或短信發(fā)一個“喜”同音的字,并把相應的嫖資分成轉賬給與其聯系的女號,微信、支付寶或者銀行卡都有。每一筆交易完成,女號都會在自己的賬本上記賬,還有一個公共賬本。工作手機上的微信號對應的綁定銀行卡及取現等都是“老劉”定期負責提現。
該犯罪組織與賣淫女的分成比例為:嫖資3000元,分成1000元,女號從該分成中拿25元,剩余的975元都由“劉某3”拿走。嫖資5000元,分成2000元,女號拿50元。嫖資10000元,分成4000元,女號拿100元。更高消費的嫖資,該組織拿4成,對應的女號再從中拿2.5%,剩下的錢都是“劉某3”的。分成規(guī)定是“劉某3”來女號開會時說的。
與其一個房間被抓的六個女孩都是女號,有余某、田某、何某、謝某、胡某和李某2。每人有專門接單號,經常輪換使用,女號與賣淫女之間聯系的發(fā)單號使用比較穩(wěn)定。胡某常用的女號微信是“凌某2”,李某2是“莫芊兒”,謝某是“林婭柯”,田某是“安黛”,何某是“代柔”,余某是“楊瀾瀾”。2016年6月剛來的三個新人就領過一次工資。“老劉”規(guī)定男號與女號禁止接觸,成員之間不能留私人號碼,也讓其對此進行監(jiān)督。女號是上午12點上班,一直到晚上12點,每周休息一天,休息時間女號向其報備,其月底會把休息的情況做成電子表給“劉某3”。工資每月發(fā)放,由劉某3帶著現金到工作點發(fā)放,女號自己有賬本,能夠知道自己的提成數額。2016年4月,該工作點的十五六個人分批出去旅游了一次,公司補貼每人旅游費用3000元。內部管理規(guī)定就是劉某3規(guī)定的,U盤里都有。公司的食宿、租房和水電等費用都由“劉某3”支付。
如果使用的微信號被封,提交內部“資源交流群”發(fā)給“老劉”,由他來處理?!袄蟿ⅰ必撠熑藛T的分組,會把分配到其所在工作點的女號人員直接帶至工作點,新來的人要先學習一段時間,然后“老劉”才會分配給新人相應的電腦和手機。
新的小姐是通過與其一起的6個女號參與合作。女號與想合作的小姐要電話和照片,然后把小姐的照片和資料添加到內部百度云里,這種工作方法在其加入之初就是如此操作。如果遇到嫖客與小姐約好但爽約的情況,小姐會將情況告知對應聯系的女號,女號再通過對應的男號詢問嫖客具體情況,男號將情況反饋給女號后,由對應的女號直接付給小姐交通費。
一起在紫東芯座工作點上一個姓方的男子,于2016年7月中旬離職,其于2014年4月開始就在該組織工作。“二哥”每個月讓其幫忙記賬,一起把賬本交給“老劉”?!岸纭敝廊齻€新來的女號工作微信綁定的銀行卡支付密碼?!袄蟿ⅰ痹屍浒蚜鶄€女號工作微信里的錢轉給李閔。
辨認筆錄,證實經李某1辨認,“劉某3”即彭某、介紹其進行犯罪組織的李閔、“二哥”是蔣某2、“方腦殼”是方某、其中一個男號使用人是杜某。
(4)同案犯李沛應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于2015年6月到彭某、李閔的公司上班,擔任技術人員,參與彭某、李閔領導組織的協助組織賣淫活動。其知道從事的加微信好友的目的是組織賣淫活動,先是鍵盤手和嫖客聊,鍵盤手確定信息后由賣淫女提供性服務,因為公司有內部工作群,彭某、李閔是管理人員,其看到彭某、李閔安排其他人做組織賣淫的事,工作群有七八十號人。
其具體工作包括數據整理、發(fā)短信、為代聊人員制作微信號和解封微信。數據整理就是從網上買來電話號碼并進行篩選,留下已經開通微信的手機號碼及潛在的嫖客號碼;發(fā)短信就是讓客戶加微信號,短信內容有“以后要約女孩就加這個號”等;制作微信號就是用買來的手機卡在網上申請微信號;微信賬號被封的話會讓趙某解封。另外,其還會對交易成功的聊天信息進行數據分析,以促進某一地區(qū)業(yè)務拓展。其本人拿固定工資,由彭某現金發(fā)放,2015年6月開始是5000元,自2016年4月變成8000元。其在公司使用“張德凱”的化名。
(5)同案犯趙某供述與辯解,證實其于2015年8月份經彭某介紹到仟盛業(yè)商貿公司工作,知道公司工作是網絡招嫖,有幾個代聊點,由其負責做軟件硬件維護,比如室內維修、電腦維修等。其主要工作是用不同的手機卡申請微信號,與李沛應、周某2一起發(fā)短信,大致意思是“我這里有女孩,想玩請加微信×××”,短信內容由李沛應編輯,申請微信號的電話卡也是李沛應給的,李沛應還規(guī)定不回客戶短信和電話,發(fā)短信的手機有的是李沛應給的,有的是彭某給的。李沛應相當于這個工作點的小領導,平常安排其申請微信號、發(fā)短信、維護微信號等,申請微信號就是給彭某的代聊人員使用,發(fā)短信是為了招攬招嫖客戶。其在公司使用“羅東”的化名,李沛應用“張德凱”的化名。團伙老板是彭某和“老張”。其由彭某直接管理,工資由彭某直接現金發(fā)放。
(6)同案犯于某的供述,證實其于2015年4、5月份和彭某一起做微商,其招了幾個人組成團隊,7、8月份開始與彭某一起做“外圍”,就是通過微信組織賣淫女賣淫來分成賺錢,其將微商團隊改做鍵盤手,從事男號工作。
團伙的老板是彭某和李閔,彭某是大老板,負責日常運營,公司的事情都問彭某解決。李閔負責管理嫖客資源,就是負責發(fā)放用于微信聊天的微信號、發(fā)放客戶的電話號碼讓男號加人。李某1是女號負責人,負責核對業(yè)績,管理女號。該團伙技術人員是“JX”和“羅東”,負責微信號解封等技術問題。
其介紹鐘琴和李某某加入團伙,還招聘黃某、楊某3做男號工作。開始是在華潤24城8幢2單元1601室,后來搬到紫東芯座6幢4單元1602室,這個工作組負責人是鄧某,她負責業(yè)務培訓和考勤等日常管理,鄧某不在時其負責男號人員管理和一些后勤工作,比如報銷、交水電費。紫東芯座3幢22樓也有一個代聊點,是李某1帶著幾個女號、還有幾個男號在做。其每月代聊的提成有10000元左右。根據業(yè)績情況一般鄧某拿的比自己多,其他人拿的都比自己少。每做成一單生意會記賬,每月和李某1對賬,彭某到現場以現金形式發(fā)工資。
彭某要求男號跟成單的嫖客反饋,每個月男號獲得嫖客的反饋不能少于40條。其從開始做男號到被抓一共介紹了290筆左右的賣淫嫖娼活動。男號女號只有工作交流,私下不允許交往,請假要需要請示彭某。上班時間是下午2點到晚上12點,男號每周休息一天。2016年春節(jié)前其每月拿固定工資1萬元,后其與彭某、李閔商量后,其工資為組織提成的12%。組織內部有工作群,每天下班前其會將成單情況在群里上報,彭某、李閔都在這個群里。
辨認筆錄,證實經于某辨認,老板“狗蛋”是李閔、“JX”是李沛應、“娟姐”是李某1、“羅東”是趙某。
(7)同案犯鄧某的供述,證實其在公司擔任“男號”工作,是指以女孩的名義在微信上發(fā)現賣淫女照片和簡單介紹,和有嫖娼需求的男客人微信聊天,男客人看中賣淫女后,與男客人談好價格、賣淫地址和聯系方式,并將此發(fā)送給“女號”,女號收到信息后發(fā)送給賣淫女,賣淫女與客戶聯系后到指定地點完成賣淫嫖娼活動,交易完成后賣淫女將嫖資提成轉賬給女號,公司根據賣淫成功的交易額給予其提成。
其于2015年下半年經彭某介紹加入團伙,先后在觀城小區(qū)、24城、紫東芯座的工作點工作過。其工作是男號,同時還負責培訓新人。自己常用的微信昵稱叫“豆豆”、“其其”,對接的女號叫“藍莓妞妞”,每月收入在7-8千。紫東芯座1602室還有于某,負責后勤和報賬,周某3、魏某2、冬梅、燕子、薛某都是男號,薛某是其于2016年5月介紹進來的。其負責培訓和提升業(yè)績,督促員工自己填寫考勤表。其有賬本和工作筆記,賬本上記錄的是其介紹性交易的時間、地點、小姐的名字,嫖資。筆記本上記錄的是其自己學習以及培訓新員工的一些注意事項。
公司老板有彭某和李閔,彭某主要負責財務和管理、日常運營、發(fā)放工資等事項,李閔負責管理嫖客資源、發(fā)放工作使用的微信號,用微信在群里催促男號加人。“娟姐”負責管理女號和組織財務,每月與“娟姐”核對業(yè)績?!皷|某”是技術人員。除了聯系嫖客、小姐賣淫嫖娼,還通過微信發(fā)黃色視頻給客戶并索取紅包。彭某會過來開會,談一下近期工作,注意跑水客等,給大家打氣,拿績效好的例子鼓勵大家。彭某規(guī)定工作時間一個月休息4天,自己具體協調時間,保證有人當班,休息時手機不能帶出去,組織安排過出去旅游。
辨認筆錄,證實鄧某辨認在其組織中從事組織與協助組織賣淫活動的人員彭某(劉某3)、李閔(狗蛋)、張某(昵稱:顏某2)。
(8)同案犯楊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4月份因做生意虧損,與彭某、李閔商量一起組織網絡賣淫,李閔讓熟悉業(yè)務的歐某某過來幫忙,營業(yè)利潤四人平分。4月中旬,彭某匯款9000元錢讓其承租房屋。組織老板是李閔和彭某,這個工作點由其與歐某某共同負責,歐某某負責日常業(yè)務和員工培訓,其負責后勤保障、發(fā)工資。員工工資每月發(fā)放一次,數額由歐某某核算,其取現后發(fā)放。手機是彭某給的,微信有的是自己注冊的,銀行卡是用買來的身份證到銀行去辦理的。規(guī)定制度由李閔那邊的工作模式和規(guī)定直接照搬過來,具體由歐某某負責,比如一般都是下午兩點鐘上班,工作手機不能帶走,男號女號不許私下交流。
其從彭某處領取工作用電腦,歐某某招聘王某1、李某和鄭某某,其招聘王某,均從事男號工作,就是負責跟嫖客聯系,給嫖客介紹小姐,商談價格。這個工作點成立后,李閔和彭某還未從中分成,先用這個點的利潤給其還債,之后其再歸還。每個月彭某將這個工作點的利潤轉給其,其從中取出一部分給員工發(fā)工資,其余錢款用來還債。
辨認筆錄,證實經楊某辨認,在其工作點工作的員工“鵬鵬”是鄭某某,“圓圓”是王某1,“玲玲”是李某。
(9)同案犯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5年11月底加入彭某和李閔開設的網絡招嫖團隊,老板是彭某和李閔。進入團隊后其負責輔導華潤24城的男號新員工培訓及部分招嫖業(yè)務。2016年4月李閔知道楊某經濟困難想幫他,于是楊某與其商議共同做一個新的網絡組織賣淫團隊,后經過與彭某、李閔商量,四人確定新的團隊利益分配方案,即其與楊某各拿25%,李閔和彭某一起拿50%。2016年4月中旬,楊某租下卓某的房屋用于網絡招嫖工作和住宿。
楊某是該工作點的負責人,負責租房、購買設備、管理財務和后勤,楊某本人不從事具體業(yè)務。其在該工作點也受楊某管理,僅是協助管理工作點,負責員工培訓、招聘三個員工及從事男號工作,解決業(yè)務問題。男號就是負責跟嫖客聊天招攬生意,把賣淫女的照片發(fā)給嫖客以供挑選,嫖客選中賣淫女之后,男號就把嫖客信息發(fā)給女號,由女號來聯系賣淫女,交易成功后賣淫女將提成轉到組織賬戶。其所在工作點的提成由楊某從彭某處直接拿錢。其本人也做男號,后來也給了其一個女號。三個月來該工作點凈利潤約17萬元。雖然約定其拿25%的利潤,但前提是先幫楊某歸還150萬后再分利潤,所以其一直沒有分到利潤。其在該工作點一共談成約50筆交易。
工作用的手機和電腦都由楊某購買,資金由彭某和李閔提供,微信客戶也是彭某和李閔提供。楊某招聘了王某,其招聘了鄭某某、王某1和李某。團隊以業(yè)績進行考核,有基本工作制度,如“手機不能拿出工作地點”、“不能和女號私聊、加私人號”、“不要和親戚朋友談工作上的事”。聽說華潤24城有1個女號點和2個男號點,還有微信號“JX”的人員幫助解封微信。每天下午2點上班,是從彭某、李閔那里照搬的制度。2016年6月,工作地點搬到了卓某另一處房屋,直到7月21日被民警抓獲。其妻劉某某有時會幫助其語音聊天。
(10)同案犯蔣某2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5月由李閔介紹加入該犯罪組織,從事介紹“外圍女”賣淫的事情,李閔給了其手機與微信,其微信號為展示號1女神號,李閔告訴其會有一個“老劉”的男子給其發(fā)送賣淫女照片與資料,其將這些照片與資料發(fā)送到女神展示1號的朋友圈里。這個組織的工作流程是男號與嫖客聊天,介紹小姐給他們認識,嫖客選定合適的小姐男號即發(fā)信息給女號,女號再與對應的賣淫女聊天,將男號的信息、地址發(fā)給賣淫女,然后嫖客與賣淫女見面發(fā)生性關系,算完成一單,男號與女號分別從這一單生意中提成。
男號開始是從百度云里下載賣淫女的照片與資料,后李閔安排其通過展示號1女神號接收“老劉”發(fā)過來的賣淫女信息或者淫穢視頻,并將賣淫女信息在朋友圈展示,男號直接從其展示的朋友圈中提取信息更加方便。李閔還給過其一個微信號,加了許多群,讓其在群里主動加女性微信號并尋找潛在的賣淫女。
紫東芯座的負責人是“老劉”,負責發(fā)工資,李閔也是負責人?!熬杲恪笔桥栘撠熑?,女號還有謝某、胡某、張某4、“小歐”和小歐老婆,男號有方腦殼、燕子等人。其做過女號,后來張某4、小歐、小歐老婆來了之后,“老劉”吩咐其與娟姐一起管理這三名新人,其教他們如何做女號,如果這三人在聊天時有不懂的或者棘手的問題會找其解決。三人交易成單之后會告訴其,其再告訴李某1,請假也要告訴其。這三人都拿過一個月工資,是其根據三人的工作態(tài)度與實際情況,確定工資數額并報給娟姐的。其工資由“老劉”發(fā)放。一周休一天,上班時間從上午12點到晚上22點,作息制度是李某1告訴大家的。公司組織過業(yè)務好的員工出去旅游過。
(11)同案犯胡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于2014年7月來到“劉某3”的公司上班,之后從事女號工作。有專門的接單微信,目前用的是大妹,和發(fā)單微信,凌某2、蕭某等。工作內容是通過女號手機微信群和賣淫女朋友圈查看賣淫小姐的開工信,即賣淫女所在城市、姓名、胸圍、身高、價格和聯系電話,將這些信息更新到公司內部百度云里,讓男號知道當天可以提供性交易的賣淫女信息。男號發(fā)單給女號,女號聯系賣淫女告訴嫖客的聯系方式和地點,由賣淫女與嫖客聯系,性交易成功賣淫女就發(fā)一個“喜”字,之后賣淫女把嫖資提成轉給女號。嫖資分成是公司規(guī)定好的,嫖資3000元公司分成1000元,嫖資4000元分成1500元,嫖資5000元提成2000元,超過5000元與公司對半分成。
工資根據做成的單數來結算。每成交一單,其都會記賬,包括賣淫小姐的名字、嫖資數額、發(fā)單的女號、男號與其自己的名字。每個女號自己都有賬本,做成每筆交易都要在公共賬本上記錄,公共賬本由“娟姐”保管,業(yè)績也由“娟姐”統計。
公司老板是“劉某3”和“狗蛋”。女號加上管理人員李某1一共7人,還有李某2、田某、何某、謝某、余某。上班時間分早、晚班,每周休息一天,工資每月由“劉某3”帶現金過來發(fā)放。公司組織過外出旅游。公司規(guī)定男號與女號不能聯系,工作室相互不能走動。
如果嫖客對賣淫女不滿意,就通過男號再更換一個,賣淫女的打車費用由公司負責,如果客人做完跑單,小姐的錢也由公司負責。如果有賣淫小姐拿了錢但沒有提供賣淫服務,“娟姐”讓女號把該賣淫女信息公布到外圍群里對賣淫女進行封殺。如果嫖客發(fā)生性關系后不給嫖資,由“娟姐”代表組織來給賣淫小姐錢,目的是為了與小姐有良好的關系,發(fā)單能得到小姐的信任。嫖客沒有看上的小姐要求給交通費的情況下,女號會跟“娟姐”匯報后轉交通費給小姐,每一筆都要記賬。
辨認筆錄,證實經胡某辨認,老板“劉某3”是彭某、老板“張某2”是李閔、“娟姐”是李某1,在該組織內工作的人員還有“二哥”是蔣某2、“方腦殼”是方某、“安然”是高某2。
(12)同案犯楊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5年11月經朋友介紹加入該團伙,當時知道這個團伙是專門利用網絡組織小姐賣淫的,團伙有男號、女號,其從事的是男號工作。男號聯系嫖客,女號負責接受男號的發(fā)單,然后聯系小姐,女號的工作微信和小姐聯系收款。
團伙管理人員有劉某3、張某2、娟姐。劉某3負責工作手機、電腦等需要更換、租住的地方的水電費,包吃包住。劉某3還會督促男號多聊客人。劉某3要求男號、女號私下不能聊天,不能互看手機,要對自己的工作內容保密。張某2負責提供客人的資源,讓男號加人,也會督促男號多聊客人。張某2還負責解決工作微信被封的問題。娟姐是其在的工作點上管理女號的。
其所在的紫東芯座3棟1單元2203號有鐘琴、王某、燕某、“飛機”幾人從事男號工作,還有幾個女號。其在微信上固定聯系的女號叫“二妹”,其從事男號工作使用的微信號有:珈萱、喬依依、姚某漫,另外知道在該團伙內工作的人員還有“二哥”、“顏某1”、“方腦殼”。
辨認筆錄,證實經楊某1辨認,“張某2”即李閔、“劉某3”是彭某、“娟姐”是李某1、“二哥”是蔣某2、“顏某1”是杜某、“方腦殼”是方某。
(13)同案犯高某2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6年4月經王某介紹加入該組織,先是在華潤24城,后來搬到紫東芯座。該團伙的老板是劉某3、張某2,團伙內有男號和女號,男號跟嫖客聯系,女號跟賣淫女聯系。其從事男號工作。其使用的兩部手機是劉某3給的,分別對應微信號“顧娜娜”和“于夢莎”,拿到手機時微信號就注冊好了,并且有很多好友,平時張某2會發(fā)一些手機號碼讓加好友。其聯系的女號叫“藍莓妞妞”,至2016年7月初辭職,其一共做成了20幾筆,一起從事男號的還有王某、楊某1?!皠⒛?”和“張某2”會不定期過來巡視工作,集中住宿的房子由老板提供,在工作點吃飯,也由老板安排。每介紹成功一次賣淫嫖娼都從中提成,工資由老板計算,并由劉某3親自發(fā)放現金。
四、證人證言
(1)證人葉某、陳某證言與辨認筆錄、房屋租賃合同,證實成都市錦江區(qū)成龍大道一段卓錦城二期45棟1505室的業(yè)主是葉某,其委托滿堂紅中介陳某將該房屋出租,后陳某將房屋出租給一名叫劉秀林的男子,簽了一年的合同,每個月租金2400元。后經陳某辨認,與其簽訂合同的男子是楊某。
(2)證人張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房屋租賃合同,證實其于2016年4月3日將成都市郫縣時代悅城7幢1單元3103室出租給李作娟,合同簽訂一年,每月1500元。后經辨認,與其簽訂租賃合同的女子是李某某。
(3)證人高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房屋租賃合同,證實其系成都市成華區(qū)雙慶路26號10棟3單元17樓1號房屋房主,2016年7月21日,一個叫朱華林的男子承租該房屋,簽訂一年期租賃合同。經高某1辨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男子是彭某。
(4)證人劉某1的證言與辨認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實2016年7月10日晚上零時許,其收到“林婭柯”發(fā)的一個單子,后打車去了通潤銀座佑圣觀路上的一個酒店,其與對方講是“芷夢”的朋友,并和對方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收了3000元現金,轉了1000元給“林婭柯”。經辨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是金某;劉某1指認其與女號“林婭柯”的聊天記錄。
(5)證人金某的證言與辨認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實2016年7月11日凌晨,其與微信號為“A芷夢”的人聊天,后挑了一個小姐,其把地址發(fā)給對方,后小姐到其位于通潤銀座佑圣觀路812房間,其與小姐發(fā)生了性關系,給了對方3000元錢。經辨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子是劉某1;金某指認其和男號“A芷夢”的聊天記錄。
(6)電子勘驗檢查筆錄,證實李某用“A芷夢”的微信號接單,用“露露”的微信號發(fā)單給女號,接單女號的微信號是“麥豆豆大妹”,發(fā)單女號的微信是“林婭柯”,賣淫女是劉某1,嫖客是金某,在2016年7月11日在杭州通潤銀座佑圣觀路812房間賣淫嫖娼。
五、涉案物品、違法所得的相關證據
(1)涉案物品登記表,證實經公安機關對扣押的手機、電腦、硬盤、U盤等進行電子數據檢查,涉及到本案犯罪信息、圖片等內容的物品均列為涉案物品,涉及到本案各名被告人的涉案物品分別是:楊某手機3部、歐某某手機6部、U盤1個、ipad電腦1臺、鄭某某手機3部、王某手機9部、王某1手機3部、顧某某手機2部、李某某手機1部、王某2手機7部、袁某手機9部、張某手機9部。
(2)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證實法院將楊某名下中國建設銀行成都汽車城支行62×××95賬戶,凍結款項為15731.64元。
(3)暫存款單據,證實在案件審理期間,部分被告人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其中楊某退出10000元、歐某某退出5000元、李某某退出5000元、張某退出8000元、鄭某某退出10000元、王某1退出12000元、李某退出6200元。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彼此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本院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歐某某、李某某、張某、王某、鄭某某、王某1、李某、顧某某、張某某、黃某某、袁某、王某1、劉某某、王某2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其中被告人楊某、歐某某、李某某協助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予懲處。本案十四名被告人與他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并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上述各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某、歐某某、李某某、張某、王某、鄭某某、王某1、李某、顧某某、張某某、黃某某、袁某、王某1、劉某某、王某2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其中被告人楊某、歐某某、李某某協助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采納。
對于被告人歐某某的辯護人、李某某的辯護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的意見,本院認為,本案系彭某、李閔等人利用互聯網平臺招募、管理賣淫女,利用發(fā)送手機短信加微信好友的形式招攬嫖客,并由男女號鍵盤手通過互聯網平臺傳遞信息以組織賣淫活動。該組織女號鍵盤手通過與賣淫女成為微信好友、加入賣淫女微信群的形式搜集賣淫女信息,每日查看賣淫女開工信,更新賣淫女信息并上傳至組織內部百度云,系對賣淫女的招募;在具體組織賣淫的過程中,該組織還與賣淫女約定了固定的分成比例,賣淫女每天需發(fā)開工信以確定當天能否提供賣淫服務;在嫖客不滿意賣淫女的情況下,可根據嫖客要求更換賣淫女;在嫖客不付嫖資的情況下,由該組織向賣淫女支付扣除分成后的嫖資;在嫖客退單的情況下,由該組織向賣淫女支付交通費;在賣淫女不付嫖資分成的情況下,在賣淫女微信群或女號朋友圈中封殺該賣淫女,該組織以后不再與該賣淫女合作。上述行為體現了該犯罪組織對賣淫女的管理調度,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歐某某、李某某、張某某作為男號工作人員,其所從事的與嫖客聯系、向女號鍵盤手發(fā)單等行為雖有聯系、介紹的表現形式,但該行為是在協助他人組織賣淫活動過程中而實施,是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具體表現,其行為均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被告人歐某某、被告人鄭某某、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不構成犯罪集團的意見,本院認為,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本案中,彭某、李閔自2014年4月起即開始利用互聯網實施組織賣淫活動,后持續(xù)招募人員加入該組織,案發(fā)時即有40余人,該組織根據具體從事的工作分為技術人員、男號鍵盤手、女號鍵盤手,且根據工作內容分布在不同工作點工作。彭某、李閔系該組織的糾集人,自2014年4月以來即建立該組織并陸續(xù)招募男女號鍵盤手、變更與增加工作地點、發(fā)展嫖客資源、擴充賣淫女數量等,男號鍵盤手于某、鄧某、歐某、方某、馮某、張某,財務管理人員李某1、技術人員李沛應、以及多名女號人員加入該組織均超過一年之久,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組織分工與架構。該組織在工作中有明確制度約束,上班時間分為早晚班,有具體的工作與休息時間規(guī)定,遲到會扣工資,請假要向工作點負責人匯報,男號與女號人員不能接觸以防止私下接單,業(yè)績好的員工有旅游獎勵,女號人員手機每周循環(huán)交換使用等,上述制度與分工使得整個組織結構嚴密,分工與職責明確,組織人員固定,符合犯罪集團的構成要件。對相關辯解與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楊某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意見,本院認為,同案犯彭某、李閔的供述證實卓某工作點的負責人是楊某與歐某某,該點營業(yè)利潤由四人均分,自工作點設立后至案發(fā)除去基本開支,其余收入確歸楊某所用。該點工作人員王某系由楊某招聘加入,王某、王某1、李某、鄭某某的供述能夠證實楊某、歐某某是該工作點的負責人,工作使用的手機與微信號都由楊某和歐某某提供,楊某不從事鍵盤手工作,平時負責租房事宜、后勤保障及取錢發(fā)工資等,證實了楊某系該工作點管理人員、負責人,楊某在協助組織賣淫的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故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歐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歐某某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意見,本院認為,歐某某的供述證實其于2015年11份加入該組織從事男號工作,后于2016年4月與楊某在卓某新建男號工作點并與彭某、李閔、楊某商定,歐某某每月領取2萬元收入,在楊某欠款還清后四人均分該工作點利潤。該點工作人員王某1、李某、鄭某某系由歐某某招募加入,該三人供述與王某的供述亦能證實歐某某與楊某是該工作點負責人,歐某某負責核算工資及業(yè)務指導。歐某某在卓某工作點上具有管理職責,且歐某某同時從事男號鍵盤手與女號鍵盤手。歐某某在協助組織賣淫的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應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故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其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自2015年6月起即開始從事男號工作,且在2016年4月起經彭某授意,在成都市郫縣時代悅城小區(qū)租賃房屋,建立男號工作點,并招聘顧某某、張某某、袁某、黃某某等人加入,并在工作生活中負責支付房租、及后勤管理、工作業(yè)績督促等,其系該工作點負責人,在協助組織賣淫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故對此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鄭某某的辯護人、王某1的辯護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各名被告人系協助組織賣淫犯罪從犯的意見,本院認為,上述各名被告人在整個組織賣淫的活動中從事男號工作,負責在微信朋友圈中展示當日從內部百度云賬戶中提取的賣淫女信息,與嫖客聊天,在嫖客選定賣淫女后給女號鍵盤手發(fā)單,告知女號嫖客信息、嫖資信息與所要求賣淫女信息,促成賣淫嫖娼活動的成功,是協助組織賣淫行為,是從屬于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實行行為,在組織賣淫活動中起到幫助或輔助作用。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本是共同犯罪,現行刑法已將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單獨規(guī)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也以情節(jié)嚴重與否對協助組織賣淫者區(qū)分了不同的法定刑,故協助組織賣淫罪不應再區(qū)分主從犯。
對于張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張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意見,本院認為,本案系共同犯罪,張某在偵查階段供述了女號工作人員蔣某2協助組織賣淫的事實,系其對共同犯罪行為的如實供述,并不構成法律規(guī)定的立功情節(jié)。故對此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鄭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鄭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本院認為,鄭某某系于2016年7月2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不具備自動投案的行為,不符合自首認定的要件,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供述協助組織賣淫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故對此意見不予采納。
本案十四名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對相關辯解與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于相關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認為,就犯罪行為來看,各名被告人自加入犯罪組織至案發(fā),均已長時間多次實施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并非偶犯,故對此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楊某、歐某某、李某某、張某、鄭某某、王某1、李某在案件審理中主動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
結合各名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作用、參與犯罪的時間、量刑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性等,本院予以綜合量刑。
據此,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懲罰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歐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李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張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王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鄭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王某1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李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顧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零二十一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張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黃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袁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劉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王某2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將楊某名下賬戶凍結的涉案贓款與各名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將在公安機關扣押的各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機50部、U盤1個、ipad電腦1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文影
人民陪審員段和平
人民陪審員王愛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