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久精品无码免费,人妻无码专区日韩精品,99视频处女,国产Av一区蜜臀,年轻的少妇亚洲影院,91啪高清在线视频,国产男人久久亚洲,久视频一二三区,一本到久久爱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登錄/免費注冊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3)登刑初字第551號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9-13   閱讀:

審理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登刑初字第55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妨害公務罪
裁判日期: 2013-12-10

審理經過
登封市人民檢察院以登檢刑訴[2013]5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被告人丁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被告人楊某7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燕某8、李某9犯妨害公務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馬×、孫××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此期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予以準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登封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朝鋒、黃衛(wèi)東、毛超雷出庭支持公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孫××,被告人丁某1及其辯護人李云升,被告人丁某2及其辯護人喬順道,被告人趙某3及其辯護人丁雪偉,被告人景某4及其辯護人盧洪濤,被告人朱某5及其辯護人李彥章,被告人楊某7及其辯護人景建和,被告人燕某8及其辯護人米宗周,被告人景某6、李某9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7年至2013年4月,被告人丁某1積極組織、網絡丁某2、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等人員,以非法開采鋁礬土礦、以巡防隊查處違法建筑名義進行敲詐等方式,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丁某1為首,被告人丁某2、趙某3為骨干,以被告人景某4、朱某5、景某6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主要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地區(qū),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活動20余起,致傷10余人,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給登封市盧店鎮(zhèn)及其周邊地區(qū)群眾形成了重大不良社會影響,對當地群眾心理造成強制,使群眾安全感下降,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丁某1、丁某2、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及其同案人燕某8、李某9、楊某7的供述;證人姚××、丁××、焦××、張××、喬××、宋××、劉××、王××、王××、張××、王××、申××、賈××、趙××、肖××、賈××、李××、冉××、王××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有關書證、物證等證據。

二、敲詐勒索

1、2012年11月,被告人丁某2以登封市盧店鎮(zhèn)巡防隊名義,在查處盧店鎮(zhèn)盧南村張××、崔××家私建房屋時,被告人丁某2向張××、崔××索要現金3000元,即允許其建設。

2、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丁某2帶領登封市盧店鎮(zhèn)巡防隊員到盧南村韓××家的建筑工地,毆打建筑工人周××、周××,強行停止其施工,后被告人丁某2向韓××索要現金2000元,即允許其建設。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丁某2的供述;被害人張××、崔××的陳述;證人陳××、席××、陳××、李××、王××、何××、趙××、韓××等人的證言。

三、尋釁滋事、妨害公務

1、2007年6月4日15時許,被告人丁某1、丁某2等人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西五司村宋××的建筑工地,無故滋事,并將馬××、馬××打傷。經鑒定,馬××、馬××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2、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間,被告人趙某3多次飲酒后于凌晨時間,到登封市盧店鎮(zhèn)崔崗村魏××家門口,拍打魏××家門并對魏××進行辱罵,還將魏××家洗衣機及大門損壞,嚴重干擾魏××及其家人生活。

3、2010年5月10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趙某3酒后到登封市盧店鎮(zhèn)崔崗村宗××家門口,無故對宗××辱罵,并采取踢門、撕打宗××等行為滋事。

4、2010年11月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丁某1在登封市宣化鎮(zhèn)土門村中美鋁業(yè)采區(qū)內違法開采鋁土礦,因多次遭到中美鋁業(yè)護礦隊員鄭××制止,遂帶領多人到登封市宣化鎮(zhèn)土門村高速路橋附近對鄭××進行毆打。

5、2010年11月10日18時許,被告人丁某1、趙某3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盧西村醉愛酒吧飲酒后,照陶××停放在門口的工具車上小便,遂與陶××夫婦發(fā)生爭吵,后又伙同丁某2、丁一鵬、丁中偉等人,對陶××夫婦辱罵并進行毆打。

6、2011年3月5日17時許,被告人趙某3酒后到登封市盧店鎮(zhèn)崔崗村宗××家,無故辱罵宗××,并用手扇宗××、張××耳光,揚言叫人毆打宗××。后又到同村趙××家無故辱罵趙××、趙××近半小時之余。

7、2011年9月某日,被告人丁某2、趙某3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交警隊東側汽修廠內,因瑣事與賈××發(fā)生爭吵,丁某2遂打電話糾集“小凱”(另案處理)等人,對賈××進行毆打,在欲開車將賈××拉到登封再行毆打時,因他人講情才將賈××放走。

8、2012年7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丁某1、趙某3伙同王磊(另案處理),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星期五KTV飲酒后,到馬××所在的包間內對馬××等人大罵,繼而引發(fā)打架,將馬××打傷,經鑒定,馬××的傷情為輕微傷。

9、2012年11月某日,被告人趙某3帶領登封市盧店鎮(zhèn)巡防隊員到登封市盧店鎮(zhèn)××KTV要求其停業(yè)辦證,并強行將KTV內啤酒搬走22箱。經鑒定,22箱啤酒價值1545元。

10、2013年1月10日23時許,被告人丁某1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星期五KTV內飲酒后,糾集丁一鵬等人到西五司村馬××家門口,無故與馬××、孫××、馬××爭吵并引發(fā)打架,致多人受傷。經鑒定,馬××、馬××、孫××、丁××、丁××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11、2013年1月21日23時許,被告人丁某1伙同楊新杰(另案處理)等人,在登封市區(qū)少林路田園酒店吃飯飲酒后,無故滋事,被告人丁某1與楊新杰將焦××頭部打傷。經鑒定,焦××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12、2013年3月4日9時至12時,被告人景某4、楊某7伙同范雅峰(另案處理)等人,糾集十余人到登封市盧店鎮(zhèn)西五司安置小區(qū)工地,對前來阻撓工地施工的村民隨意進行毆打,將村民劉××、馬×等人打傷。經鑒定,劉××、馬×的傷情均為輕傷。

13、2013年4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丁某1因不滿登封市盧店鎮(zhèn)×××KTV未能給其免單,遂糾集朱某5、“水力”、景某6等人預謀后,到登封市盧店鎮(zhèn)×××KTV用事先準備的死蒼蠅放入果盤中,以此滋事,強行將KTV內客人趕走,并報警謊稱KTV內消防不合格,肆意擾亂KTV正常經營秩序,又向×××KTV強行索要現金1000元。

14、2013年4月21日晚,被告人丁某1、燕某8伙同楊新杰,酒后到登封市盧店鎮(zhèn)×××KTV六樓,因不滿KTV先付賬后消費的要求,與服務員發(fā)生爭吵,并指使朱某5、景某4、景某6等人趕走其他包間的客人。期間,丁某1對出警民警胡××、平××等人進行辱罵,毆打KTV經理靳××,并采取摔吧臺電腦、砸煙灰缸等行為肆意擾亂KTV經營秩序。后出警民警將丁某1、燕某8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詢問時,被告人丁某1、燕某8、楊新杰等人拒不配合,并叫來丁某2、趙某3、李某9等人與公安民警爭吵,阻撓民警帶人,并對出警民警胡××、王××等人進行圍毆,致多名民警及協警受傷。經鑒定,胡××的傷情為輕傷,王××、范××、趙××、陳××、喬××的傷情為輕微傷。

被告人景某4于2013年4月28日到登封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隊投案;被告人丁某1于2013年7月2日到登封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隊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丁某1、丁某2、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燕某8、楊某7、李某9的供述;被害人馬××、馬××、周××、周××、鄭××、賈××、陶××、馬××、馬××、吳××、宗××、趙××、魏××、劉××、馬×、吳××、賈××等人的陳述;證人高××、靳××、宋××、李××、任××、邢××、張××、孫××、郝×、孫××、何××、梁××、王××、鄭××、馬××、王××、楊××、丁××、李××、韓××、陳××、席××、李××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有關物證、書證。

綜上,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1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和妨害公務罪;被告人丁某2的行為已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和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趙某3的行為已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被告人景某4、朱某5、景某6的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和妨害公務罪;被告人楊某7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燕某8、李某9的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丁某1、丁某2、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均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景某4、朱某5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歸納如下:

1、關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丁某1、丁某2、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之間沒有明確的領導者、組織者,不存在隸屬關系,沒有形成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未非法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亦未通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中造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的行為,未破壞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據此認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2、關于尋釁滋事。(1)被告人丁某1不應對其他同案被告人所犯罪行承擔法律責任;(2)被害人具有一定的過錯在先;(3)起訴書指控的第4起事實,被告人丁某1沒有參與并不知道,第5、第8、第10、第11起事實,丁某1在現場并未動手打人。第13起事實沒有預謀,沒有強行索要現金;(4)被告人丁某2主觀上沒有隨意性,第1、第5起事實已經公安機關處理,不應重復評價,指控證據不足,不構成尋釁滋事罪;(5)起訴書指控的第2、第3、第6起事實已經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不應重復評價,第9起事實趙某3系受領導指派,其他指控事實趙某3僅是在現場但未動手打人;(6)起訴書指控的第14起事實,被告人景某4、朱某5等人未受丁某1的指使趕走在×××KTV內消費的客人;(7)被害人故意挑起事端,非法干擾施工是導致起訴書指控的第12起事實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楊某7才被迫還手,且系從犯,本起事實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3、關于妨害公務。被告人丁某1、丁某2、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分別在現場圍觀、與民警理論,并未采用暴力、威脅的手段阻礙公安民警執(zhí)行公務,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4、關于敲詐勒索。被告人丁某2查處違法建筑系職務行為,被害人主動向丁某2行賄,其未據為己有,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院查明
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丁某1、景某4系自動投案,依法應認定為自首。

關于刑事部分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7年至2013年4月,被告人丁某1積極組織、網絡丁某2、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等人員,期間為籠絡人心將趙某3安排至登封市盧店鎮(zhèn)巡防隊工作,以非法開采鋁礬土礦、插手建筑工地糾紛等方式聚斂錢財,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丁某1為首,被告人丁某2、趙某3為骨干,以被告人景某4、朱某5、景某6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主要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地區(qū),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活動,致傷多人,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給登封市盧店鎮(zhèn)及其周邊地區(qū)群眾形成了重大不良社會影響,對當地群眾心理造成強制,使群眾安全感下降,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關于該犯罪組織、成員之間的構成特征,有被告人丁某1、丁某2、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及同案人燕某8、楊某7、李某9的供述予以證實;

2、關于以非法開采鋁土礦、插手建筑工地糾紛等方式聚斂錢財的事實,有被告人丁某1、丁某2、趙某3、景某4及同案人楊某7等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鄭××、劉××、馬×的陳述;證人吳××、景××、景××、鄭××、張××、馮××、姚××、馮××、劉××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等證據所證實。

3、關于以暴力、威脅等手段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擾亂登封市盧店鎮(zhèn)經濟、社會秩序的事實,有被告人丁某1、丁某2、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及同案人燕某8、楊某7、李某9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馬××、馬××、鄭××、馬××、賈××、馬××、馬××、孫××、焦××、劉××、馬×等人的陳述;證人姚××、丁××、焦××、張××、喬××、宋××、劉××、王××、王××、張××、王××、申××、賈××、趙××、肖××、賈××、李××、冉××、王××等人的證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所證實。

4、關于各被告人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及在組織內部所處地位、所起作用、參與次數、非法獲利、造成的社會危害等事實,有認定的下列事實及證據證實。

二、尋釁滋事、妨害公務

1、2007年6月4日15時許,被告人丁某1、丁某2等人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西五司村宋××的建筑工地,無故滋事,并將馬××、馬××打傷。經鑒定,馬××、馬××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被告人丁某1、丁某2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馬××、馬××分別對丁××、丁某1、丁某2將其打傷的陳述;證人丁××的證言;鑒定書證實馬××、馬××的損傷均為輕微傷。

2、2010年11月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丁某1在登封市宣化鎮(zhèn)土門村中美鋁業(yè)采區(qū)內違法開采鋁土礦,因多次遭到中美鋁業(yè)護礦隊員鄭××制止,遂帶領多人到登封市宣化鎮(zhèn)土門村高速路橋附近對鄭××進行毆打。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被告人丁某1對鋁石坑是合伙開的,毆打一事是坑上干活的人打的,其不知情,只是事后聽說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鄭××對因護礦而被一個自稱是丁某1的人帶人毆打的陳述與證人吳××、鄭××的證言相互印證;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鄭××辨認出丁某1就是案發(fā)當天毆打他的人;中美鋁業(yè)出具的證明證實宣化鎮(zhèn)土門村鋁土礦產權情況。

3、2010年11月10日18時許,被告人丁某1、趙某3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盧西村醉愛酒吧飲酒后,照陶××停放在門口的工具車上小便,遂與陶××夫婦發(fā)生爭吵,后又伙同丁某2、丁一鵬、丁中偉等人,對陶××夫婦辱罵并進行毆打。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被害人陶××、賈××分別對丁某1、趙某3酒后往其工具車上小便,雙方發(fā)生爭吵,后二人糾集丁某2等人對其辱罵并進行毆打的陳述與證人梁××、王××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

4、2011年9月某日,被告人丁某2、趙某3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交警隊附近汽修廠內,因瑣事與賈××發(fā)生爭吵,丁某2遂打電話糾集“小凱”(另案處理)等人,對賈××進行毆打,在欲開車將賈××拉到登封再行毆打時,因他人講情才將賈××放走。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被害人賈××對因瑣事與丁某2、趙某3發(fā)生爭吵,丁某2遂糾集他人對其毆打并強行帶走的陳述與證人孫××的證言相互印證。

5、2012年7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丁某1、趙某3伙同王磊(另案處理),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KTV飲酒后,到馬××所在的包間內對馬××等人大罵,繼而引發(fā)打架,將馬××打傷,經鑒定,馬××的傷情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被告人丁某1、趙某3分別對與馬××等人發(fā)生爭吵,但自己未打人,王×毆打馬××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馬××對丁某1罵人引發(fā)雙方打架,致其輕微傷的陳述;證人趙××、劉××、馬××證實丁某1等人與馬××一伙發(fā)生爭吵打架的事實;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馬××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6、2012年11月某日,被告人趙某3帶領登封市盧店鎮(zhèn)巡防隊員到登封市盧店鎮(zhèn)××KTV要求其停業(yè)辦證,并強行將KTV內啤酒搬走22箱。經鑒定,22箱啤酒價值1545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被告人趙某3對何金全、丁某2讓去××KTV停業(yè)辦證,如果不停業(yè)就拉該店物品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丁某2對其讓趙某3去要求××KTV停業(yè)辦證,但未讓趙某3拉走啤酒的供述;證人何××對未讓趙某3搬××KTV物品的證言;證人孫××、焦××、李××對趙某3帶領巡防隊員搬走××KTV啤酒22箱的證言;啤酒價格明細證實趙某3搬走啤酒的數量及價格;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涉案啤酒價值1545元。

7、2013年1月10日23時許,被告人丁某1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KTV內飲酒后,糾集丁一鵬等人到西五司村馬××家門口,無故與馬××、孫××、馬××爭吵并引發(fā)打架,致多人受傷。經鑒定,馬××、馬××、孫××、丁××、丁××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被告人丁某1對打架原因及過程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馬××、馬××、孫××分別對丁某1等人酒后鬧事引發(fā)爭吵打架,致其輕微傷的陳述;證人丁××、馬××、丁××、劉××對丁某1等人與馬××、孫××、馬××發(fā)生爭吵打架的證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馬××、馬××、孫××、丁××、丁××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8、2013年1月21日23時許,被告人丁某1伙同楊新杰(另案處理)等人,在登封市區(qū)少林路田園酒店吃飯飲酒后,無故滋事,被告人丁某1與楊新杰將焦××頭部打傷。經鑒定,焦××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被害人焦××對案發(fā)時,被酒后的丁某1、楊新杰等人無故毆打,致其輕微傷的陳述;證人楊××證實焦××被三人毆打的事實;辨認筆錄證實經焦××辨認,案發(fā)時,丁某1、楊新杰等人對其實施毆打;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焦××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9、2013年3月4日9時至12時,被告人景某4、楊某7伙同范雅峰(另案處理)等人,糾集十余人到登封市盧店鎮(zhèn)西五司村安置小區(qū)工地,對前來阻撓工地施工的村民隨意進行毆打,將村民劉××、馬×等人打傷。經鑒定,劉××、馬×的傷情均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被告人景某4對經丁某1父親丁炎坤介紹,到西五司安置小區(qū)工地招呼,防止群眾鬧事,期間與群眾打過兩次架,打傷了幾個人,事后分得22000元報酬的供述;被告人楊某7對案發(fā)時,跟著景××、范××到盧店鎮(zhèn)西五司村出過一次警,并將兩名群眾打成輕傷的供述;被害人劉××、馬×的陳述及證人張××、馮××、姚××、馮××、劉××的證言與以上二名被告人的供述均能夠相互印證;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劉××、馬×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傷。

10、2013年4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丁某1因不滿登封市盧店鎮(zhèn)×××KTV未能給其免單,遂糾集朱某5、“水力”、景某6等人預謀后,到登封市盧店鎮(zhèn)×××KTV用事先準備的死蒼蠅放入果盤中,以此滋事,強行將KTV內客人趕走,并報警謊稱KTV內消防不合格,肆意擾亂KTV正常經營秩序,又向×××KTV強行索要現金1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被告人朱某5對丁某1讓“水力”將死蒼蠅放到×××KTV的果盤內,然后一起借機鬧事,報警謊稱KTV內消防不合格,最后索要現金1000元的供述與被告人景某6的供述能相印證;被害人吳××對其不愿為丁某1等人消費免單,就有人放死蒼蠅鬧事、趕走客人、并被舉報消防不合格,最后賠了丁某1等人1000元錢的陳述能夠與被害人賈××的陳述及證人高××、靳××、裴××、宋××等人的證言等證據相印證。

11、2013年4月21日晚,被告人丁某1、燕某8伙同楊新杰,酒后到登封市盧店鎮(zhèn)×××KTV六樓,因不滿KTV先付賬后消費的要求,與服務員發(fā)生爭吵,并指使朱某5、景某4、景某6等人趕走其他包間的客人,期間,丁某1對出警民警胡××、平××等人進行辱罵,毆打KTV經理靳××,并采取摔吧臺電腦、砸煙灰缸等行為肆意擾亂KTV經營秩序。后出警民警將丁某1、燕某8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詢問時,被告人丁某1、燕某8、楊新杰等人拒不配合,并叫來丁某2、趙某3、李某9等人與公安民警爭吵,阻撓民警帶人,并對出警民警胡××、王××等人進行圍毆,致多名民警及協警受傷。經鑒定,胡××的傷情為輕傷,王××、范××、趙××、陳××、喬××的傷情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被害人靳××、胡××、范××、趙××、陳××等人分別對案發(fā)時,丁某1、燕某8等人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KTV六樓打砸鬧事,趕走客人,民警趕到后,拒不配合執(zhí)行公務,并糾集丁某2、趙某3、李某9等人圍毆民警,致使多名民警受傷,丁某1、燕某8當場逃脫的陳述與證人仝××、平××、宋××、邢××、張××等人的證言及視聽資料能夠相互印證;收到條、諒解書等證實被告人燕某8、李某9對被害人胡××等人損失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胡××、王××、范××等人的損傷程度。

另查明,被告人景某4于2013年4月28日到登封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隊投案;被告人丁某1于2013年7月2日到登封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隊投案。

以上各起犯罪事實的證據,由公訴機關、辯護人提供,同時公訴機關還提供有被告人景某4、朱某5、景某6、燕某8原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各被告人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并經庭審示證、質證屬實,本院均予以確認。

又查明,被告人丁某2在黑社會組織犯罪之外,個人實施敲詐勒索,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11月,被告人丁某2帶領登封市盧店鎮(zhèn)巡防隊,以不允許盧店鎮(zhèn)盧南村張××、崔××家私建房屋為由,向張××、崔××索要現金3000元。

2、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丁某2帶領登封市盧店鎮(zhèn)巡防隊員到盧南村韓××家的建筑工地,毆打建筑工人周××、周××,并以不允許建設為由,向韓××索要現金2000元。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示證、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被害人張××、崔××分別對丁某2帶人不讓蓋房,后通過陳××說情,丁某2分別向其索要1500元才讓動工的陳述能夠與證人李××、陳××、陳××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被害人韓××對丁某2、趙某3等巡防隊的人毆打建筑工人周××、周××不讓蓋房,丁某2向其索要2000元后才允許建設的陳述與證人韓××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證人王××、何××的證言證實丁某2及登封市盧店鎮(zhèn)巡防隊無權收取罰款。

關于民事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請求本院判令被告人丁某1、景某4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200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請求本院判令被告人丁某1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后續(xù)治療費等費用共計30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登封市第二人民醫(yī)院、登封市安泰醫(yī)院、武裝警察部隊河南省總隊醫(yī)院等醫(yī)療機構住院治療、檢查票據6份,交通費票據1份,照相費票據4份,證實馬×受傷后,在登封市第二人民醫(yī)院、登封市安泰醫(yī)院等醫(yī)療機構住院治療、檢查12天,花去醫(yī)療費2286.06元;照相費200元及支出相應交通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登封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1份,證實孫××受傷后,在登封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天,花去醫(yī)療費1227.2元。

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提交的交通費、照相費票據質證后,認為沒有關聯性;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孫××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質證后無異議。

本院認為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孫××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被告人及辯護人質證后無異議,本院認為具有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均予以采納;關于照相費票據系馬×受傷后,因傷情鑒定所必須的支出,本院認為具有客觀性予以采信;關于交通費票據系車輛高速公路過路費票據,因馬精未證實該份票據與受傷治療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受傷后,在登封市第二人民醫(yī)院、登封市安泰醫(yī)院等醫(yī)療機構住院治療、檢查12天,支出醫(yī)療費用2286.06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受傷后,在登封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天,支出醫(yī)療費用1227.2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1組織、領導,被告人丁某2、趙某3積極參加和被告人景某4、朱某5、景某6參加的組織,長期以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活動,逞強稱霸,欺壓、殘害無辜群眾,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該組織通過非法手段聚斂錢財,是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被告人丁某1結伙隨意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丁某1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被告人丁某2、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楊某7分別或結伙隨意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被告人丁某1、丁某2、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楊某7、燕某8、李某9結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

被告人丁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要挾方法,強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

綜上,被告人丁某1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被告人丁某2的行為已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和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趙某3的行為已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被告人景某4、朱某5、景某6的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和妨害公務罪;被告人楊某7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燕某8、李某9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登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列被告人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的第2、第3、第6起事實。經查,被告人趙某3酒后多次無故滋事、辱罵、恐嚇他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未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標準,其并非在被告人丁某1的授意下實施,與該黑社會組織無關聯性,且已經公安機關處理,故對上述事實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與之相對應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2007年至2013年4月,被告人丁某1積極組織、網絡丁某2、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等人員,為籠絡人心將趙某3安排至盧店鎮(zhèn)巡防隊工作,以非法開采鋁礬土礦、插手建筑工地糾紛等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丁某1為首,被告人丁某2、趙某3為骨干,以被告人景某4、朱某5、景某6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主要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地區(qū),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活動,致傷多人,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給登封市盧店鎮(zhèn)及其周邊地區(qū)群眾形成了重大不良社會影響,對當地群眾心理造成強制,使群眾安全感下降,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綜上,該組織人員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具有組織特征;聚斂錢財,具有經濟特征;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實施違法行為,致傷多人,具有違法犯罪行為特征;在一定區(qū)域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破壞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各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基本特征,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關于尋釁滋事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關于起訴書指控的第1起、第5起、第8起、第10起、第11起事實,有多名被害人的陳述及相關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結論等證據相印證,

被告人丁某1、丁某2、趙某3分別結伙在案發(fā)現場因瑣事無故對多名被害人進行辱罵、毆打、恐嚇,并致傷多人的事實;關于起訴書指控的第4起事實,有被害人鄭××的陳述與辨認筆錄及證人吳××、鄭××的證言能夠印證,被告人丁某1為達到違法開采鋁土礦的目的,糾集多人對護礦人員鄭××實施毆打的事實;起訴書指控的第13起事實,有被告人朱某5、景某6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被害人賈××的陳述及證人高××、靳××、裴××、宋××等人的證言相印證,被告人丁某1對盧店鎮(zhèn)×××KTV不滿,遂糾集朱某5、景某6等人無故制造事端,破壞正常經營秩序,強行索要錢財的事實;關于起訴書指控的第9起事實,登封市盧店鎮(zhèn)領導何××僅指派被告人趙某3讓轄區(qū)內××KTV停業(yè)辦證,并未有拉走該店啤酒的指使;關于起訴書指控的第14起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及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印證被告人丁某1、朱某5、景某6等人到登封市盧店鎮(zhèn)××KTV內無故滋事,砸毀該店內物品并趕走客人,在公共場所聚眾鬧事,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營秩序;關于起訴書指控的第12起事實,被告人景某4、楊某7等人為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插手安置小區(qū)工地糾紛,因建筑商與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問題,繼而無故將村民劉××、馬×等人打傷。上述部分事實情節(jié),被告人予以供認。綜上,各名被告人無事生非、肆意挑釁,侵害對象具有不特定性、隨意性,其行為均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應對此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

關于妨害公務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靳××、胡××、范××、趙××、陳××等人的陳述與證人仝××、平××、宋××、邢××、張××等人的證言及視聽資料等證據能夠印證,各名被告人在案發(fā)現場與民警爭吵,阻撓民警帶人,并對民警進行圍毆,最終造成被告人丁某1、燕某8帶手拷逃脫及多名民警不同程度受傷的后果,其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關于敲詐勒索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張?zhí)炝?、崔金生、韓振峰的陳述及證人李××、陳××、陳××、韓××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被告人丁某2利用查處非法建筑的工作便利,勒索被害人錢財,丁某2也未將涉案款項上繳,故該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關于被告人楊某7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應認定為從犯及被告人丁某1、景某4的投案行為應認定為自首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楊某7伙同景某4等人在登封市盧店鎮(zhèn)西五司村安置小區(qū)工地內,隨意對他人實施毆打行為,作用相輔相成,難分主次,均為主犯,其行為不符合從犯的認定標準;被告人丁某1、景某4雖自動投案,但當庭并未如實供述全部罪行,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綜上,各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納。

我國刑法規(guī)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犯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犯妨害公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犯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各被告人所犯之罪,均應分別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被告人丁某1、丁某2、趙某3、景某4、朱某5、景某6均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在對各被告人量刑時,本院充分考慮下列因素:

1、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地位、所起作用、參與程度和實施同種犯罪的次數、造成的后果;

2、被告人丁某1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

3、被告人景某4、朱某5原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4、被告人景某6、燕某8原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可酌情從重處罰;

5、各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等情節(jié);

6、被告人丁某1、景某4犯罪后自動投案,可酌情從輕處罰;

7、被告人燕某8、李某9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8、被告人丁某2單獨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應獨自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9、對于被告人具有的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jié),在分罪量刑時予以考慮和體現,在合并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時不再重復考慮和體現。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人丁某1、景某4隨意毆打他人,致馬×輕傷、孫××輕微傷,應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孫××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護理費、誤工費,因二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供出院后的醫(yī)囑和證明,本院結合受傷情況僅支持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與誤工費;關于后續(xù)治療費用,因二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未提供相應的支出票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交通費,二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雖未提供有效的票據,但確系受傷治療的合理支出,結合受傷情況,本院予以酌定相應的數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的具體損失為1、醫(yī)療費2286.06元;2、誤工費681.6元;3、護理費681.6元;4、營養(yǎng)費1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交通費300元;照相費200元,共計4629.26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的具體損失為1、醫(yī)療費1227.2元;2、誤工費227.2元;3、護理費227.2元;4、營養(yǎng)費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交通費100元,共計1941.6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孫××訴求的賠償數額與本院認定的損失數額不符,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合本案的定罪和量刑理由,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丁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元,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丁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趙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景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

五、被告人朱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

六、被告人景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

七、被告人楊某7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

八、被告人燕某8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

九、被告人李某9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

十、被告人丁某1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各項損失人民幣1941.6元。

十一、被告人丁某1、景某4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共同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各項損失人民幣4629.26元。二名被告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二、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孫××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邵博

審判員呂少陽

人民陪審員韓彥周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宇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阜南路東怡金融廣場B座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
眉山市| 江津市| 洛浦县| 容城县| 依兰县| 桦川县| 山东| 六盘水市| 城固县| 西峡县| 江城| 西林县| 贵南县| 四会市| 汉阴县| 桦甸市| 南溪县| 恩平市| 古浪县| 朝阳区| 阳原县| 宝清县| 额济纳旗| 叙永县| 平顶山市| 南部县| 衡山县| 临海市| 法库县| 辉南县| 元朗区| 广州市| 扬中市| 农安县| 桦川县| 若羌县| 驻马店市| 辽宁省| 尉犁县| 湖南省| 龙陵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