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和縣人民法院
(2025)皖0523刑初225號
2025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和縣人民JCY以和檢刑訴〔2025〕1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苗夕武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了本案。和縣人民JCY指派檢察員高峰、檢察官助理李志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苗夕武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苗夕武來到被害人石某住所附近,竊取其晾曬在家門口的1件女式內(nèi)褲、1件女式胸衣;2025年年初至今,被告人苗夕武多次來到被害人張某住所附近,竊取其晾曬在家門口的5件女式內(nèi)褲、1件女式胸衣;2025年年初至今,被告人苗夕武多次來到被害人陶某住所附近,竊取其晾曬在家門口的10件女式內(nèi)褲;2025年7月4日,被告人苗夕武來到被害人余某住所附近,竊取其晾曬在家門口的3件女式內(nèi)褲。被告人苗夕武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于2025年7月5日搜查苗夕武住所并扣押14件女式內(nèi)褲。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扣押的物品,到案經(jīng)過、人口信息表等書證,被害人石某、張某、陶某、余某的陳述,被告人苗夕武的供述與辯解,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勘驗筆錄,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苗夕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苗夕武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苗夕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和縣人民JCY指控被告人苗夕武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苗夕武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予以從寬處理??紤]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對其依法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苗夕武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繳納保證金二千元,其中一千元沖抵罰金款。)
二、責令被告人苗夕武退賠被害人石某損失人民幣五十元;退賠被害人張某損失人民幣四百元;退賠被害人陶某損失人民幣四百五十元;退賠被害人余某損失人民幣一百元。
(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繳納保證金二千元,其中一千元沖抵退賠款。)
三、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十四件女士內(nèi)褲,由扣押機關及時返還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馬蘭月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劉雨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