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702刑初257號
2025年09月04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5﹞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甄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國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甄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9月份,被告人甄某明知上線實施犯罪活動,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仍為上線轉移犯罪資金,并根據(jù)上線安排來到廣東省江門市城區(qū)多個銀行網點ATM機,將機器上“掃碼取現(xiàn)”功能生成的取款二維碼拍照發(fā)送給上線,在上線將對應的驗證碼發(fā)送給甄某后,其在ATM機上輸入驗證碼并取現(xiàn),后將現(xiàn)金送到指定的地點交給上線?,F(xiàn)已查實,甄某取現(xiàn)轉移被害人陳某、李某被詐騙資金人民幣4萬元。
被告人甄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賠償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銀行賬戶信息及交易明細、退賠交易截圖等書證,被害人陳某、李某的陳述,被告人甄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搜查、提取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指控認為,被告人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與他人系共同故意犯罪,系從犯;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甄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甄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中亦無辯解。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甄某的違法所得為1600元,本案審理期間,其已全部退出。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甄某明知上線實施犯罪活動,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仍為上線轉移犯罪資金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甄某與他人故意共同犯罪,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其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其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其家屬已代為退賠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垩涸诎傅臉s耀X40手機一部、黑色鴨舌帽一頂,與本案無關,由公安機關予以返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甄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退繳在案的甄某違法所得1600元,扣押在案的蘋果X手機一部、橡皮筋一包,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智慧
人民陪審員胡翠玲
人民陪審員楊艷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朱靜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