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324刑初337號
2025年09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5)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于同年9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7月10日20時58分左右,被告人江某駕駛車牌號為XXX的輕型廂式貨車,沿306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泗縣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恒某甲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三輪電動車駕駛員恒某甲受傷及乘坐人恒某乙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被害人恒某乙系交通事故所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jīng)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江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江某賠償被害人恒某乙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達成調解。
2025年8月18日,被告人江某主動到某局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江某違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江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江某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江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自愿認罪認罰。當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雪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慧康
書記員丁汝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