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宋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其他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802刑初352號
2025年09月19日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宣州檢刑訴[2025]2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宋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從倫、檢察官助理馮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宋某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宋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抽頭漁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具有坦白、當庭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宋某具有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具有自首、當庭認罪認罰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
為證明指控的事實,檢察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并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宋某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
被告人、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4年2月9日至2月底,被告人在朱橋鄉(xiāng)空屋內(nèi)以組織參賭人員“搖單雙”形式開設賭場,每場從中抽頭漁利約人民幣一千元。
期間,賭場開設約20余場,被告人共計抽金獲利人民幣二萬余元。
2024年3月下旬至2024年4月8日,被告人與被告人宋某共同在朱橋鄉(xiāng)空屋內(nèi)以上述形式開設賭場,由宋某在賭場內(nèi)抽金后,將獲利分成給同時支付望風人員報酬。
期間,賭場開設約20余場,每場從中抽頭漁利約人民幣一千元,共計抽金獲利人民幣二萬余元。
被告人陳某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千余元、宋某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余元。
被告人陳某于2024年4月10日被公安機關書面?zhèn)鲉镜桨?,被告人宋某?024年4月13日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基本如實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實。
另查明,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2024年2月至3月上旬期間,宋某因多次至朱橋鄉(xiāng)陳某等人開設的賭場參與聚眾賭博,于2024年11月1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處以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三百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且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辨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人陳某、楊某、孫某、鐘某、袁某、丁某、楊某、韓某、沈某、陳某、胡某、劉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宋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宋某共同開設賭場,抽頭漁利。
其中被告人陳某單獨開設賭場期間非法獲利人民幣二萬余元;被告人陳某與宋某共同開設賭場期間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二萬余元,陳某、宋某分別獲利人民幣九千余元、一萬余元。
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宋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從重處罰;因在本案第一節(jié)陳某開設賭場犯罪中參與賭博受到行政處罰,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及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宋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及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宋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均依法從寬處理。
綜合被告人陳某、宋某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二被告人均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
二、被告人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
三、被告人陳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九千元、被告人宋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崔書頤
人民陪審員徐應鳳
人民陪審員王芳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鮑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