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3刑初379號
2025年09月25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武某,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鳳陽縣,X族,高中文化,安徽某某公司員工,戶籍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證號xxxx。曾于2019年12月29日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被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辯護人無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蚌山檢刑訴〔2025〕303號指控事實2025年7月26日2時38分許,被告人武某醉酒駕駛皖Mx**號豐田牌小型轎車,沿蚌埠市蚌山區(qū)東海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xxx路口等候紅綠燈時在車內睡著,后被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61mg/100ml,隨后民警將其帶至蚌埠市某醫(yī)院抽血送檢。2025年7月28日,經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9mg/100ml。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被告人武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武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武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武某具有前科,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果被告人武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婕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麗婷
書記員馮珍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