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3刑初327號
2025年09月28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5)2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天保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陽陽、檢察官助理張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天保及其辯護人劉瀚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6月2日23時41分許,被告人劉天保飲酒后駕駛白色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至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路人壽保險公司路段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劉天保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6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天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天保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天保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天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被告人劉天保認罪認罰,具有坦白、立功、初犯、偶犯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6月2日23時41分許,被告人劉天保飲酒后駕駛白色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人民路人壽保險公司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劉天保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6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被告人劉天保持C1駕駛證。劉天保因?qū)嵤┳砭坪篑{駛機動車,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摩托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于2025年6月18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罰款五百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核實表、查獲經(jīng)過、歸案經(jīng)過,行駛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交通違法綜合查詢結(jié)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單、血液樣本提取筆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檢舉信、現(xiàn)場錄音、工作指令、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鑒定聘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視聽資料,被告人劉天保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天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劉天保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天保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立功表現(xiàn)等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劉天保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芳
審判員董敬敬
人民陪審員陳國權(quán)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郭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