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324刑初366號
2025年09月3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5)3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于同年9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李東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3月13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一輛車牌號為XXX號達到報廢標準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泗縣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楊某東側50米路段被某局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對其酒精呼氣檢測,其酒精含量147mg/100ml,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李某血樣中乙醇含量155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亦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該被告人認罪認罰,無社會危險性,沒有對他人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失,建議對其從輕或免于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對辯護人相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雪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劉慧康
書記員丁汝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