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597號
2025年10月15日
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
理由被告人劉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法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
結(jié)果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
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存鵬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