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4刑初214號
2025年10月28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5)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光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間,被告人張某甲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內(nèi)容為“轉333元中獎得555元,轉1111元中獎得2222元,轉2222元中獎得3333元,誰先評論誰就中”的虛假抽獎活動信息,誘騙被害人向其轉賬參與該“活動”,張某甲取得被害人轉賬后,不再向被害人返還“獎金”,以此方式騙得被害人桂某3666元、被害人陳某2222元、被害人齊某2206元、被害人朱某8554元、被害人黃某2999元。
2024年10月12日,被告人張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2024年10月、11月,被告人張某甲主動退還上述被害人損失共計19741元,取得了被害人陳某、黃某的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計19647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張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張某甲主動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張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甲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張某甲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桂倩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朱媛媛

